[비즈한국] 企业有时会做出一些仅凭金钱难以解释的决策。了解隐藏在这些决策背后的法律或制度,就能看清更详细的内幕。“实用商业法律(实用秘籍)”旨在介绍有助于理解商业流程的线索。

管理学中有一个概念叫做“委托-代理问题(Principal-Agent Problem)”。指的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因利益冲突而产生的问题。将其代入公司环境,委托人就是老板,而代理人就是职业经理人。在重大经营决策上,由老板还是职业经理人掌舵更有效率,并没有标准答案。家族式经营与专业化经营各有优劣。哪种方式更有效,取决于公司的规模、环境、社会习俗等因素。
笔者过去常听闻关于韩国企业“船团式经营”及“家族经营”弊端的各种批评,因此曾认为专业化经营是更优越的模式。但近期职业经理人失败的案例频出,倒也颇为耐人寻味。通过接触各类案件的经验,我认识到,在公司规模尚小或创业初期,老板的热情与投入至关重要。即便将部分经营权交给职业经理人,老板的管理与把控也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探讨职业经理人或员工(本部长、组长等)如何利用老板或大股东的漠不关心与疏忽大意来谋取私利,以及法院对此类行为的判决。
职业经理人等在运营公司或处理业务时,最容易谋取私利的方法之一就是雇佣亲戚或熟人。他们雇佣这些人并非出于工作需要,而是为了发放工资等变相输送利益,甚至有些情况下,这些人连班都不用上,仅仅是挂个名。
对此,蔚山地方法院在2012高单2234号判决中,认定担任现场负责人的被告人构成业务侵占罪,并判处其6个月有期徒刑。案件梗概及违法判决要点如下:
· 被告人身为建筑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在妻子并未在施工现场工作的情况下,仍为其虚报人工费;此外,被告人的弟弟、堂兄弟及熟人等虽已领取工资,被告人仍谎称他们是临时工并再次申请人工费,总计从建筑公司非法获取1157万韩元。
· 被告人的上述行为违背了作为现场负责人应为建筑公司忠实进行现场人力招聘及管理的义务,并给建筑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
其次,职业经理人谋取私利的一种常见手段是签订虚假服务合同,向交易方支付服务费,再从交易方处收取回扣。所谓虚假服务合同,是指明明没有提供服务,却伪造合同以制造支付服务费的义务,或者是虽然接受了服务,但大幅虚报服务费用的情况。
这也是常见案例。首尔高等法院在2022No2233号判决中,针对被告人在明明未接受服务的情况下,仍伪造咨询服务合同并向交易方支付数亿韩元资金的案件,最终认定其构成业务侵占罪及其他相关犯罪,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
甚至还有更胆大妄为地挪用公司财产的行为,其中广泛使用的一种方法是“礼券套现”。利用公司信用卡购买百货商场礼券,随后卖给礼券回收店换取现金,用于个人用途。若公司内部其他职员询问礼券去向,他们便推脱说是作为节日礼物送给了客户关系方,并以人际交往不便透露具体时间及对象为由蒙混过关。还有将公司信用卡用于娱乐等私人消费的案例。尽管社会上有一种将公司信用卡视为类似福利或薪资待遇的惯例,但如果无法证明其与业务的相关性,原则上都属于侵占行为。

上述案例均属于赤裸裸地滥用职权或挪用公司资产,从而构成刑法犯罪的行为。即便还没达到这种程度,在运营公司过程中谋取个人私利的方法也层出不穷。例如:将订单集中给自己有股份的交易方、为了个人名声而进行对公司无利的投资、过高设定自己的薪酬,或者放下公司业务专心于个人事业等。
然而,由于职业经理人根据“经营判断原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在公司经营上享有一定的权限和裁量权,判断上述私利追求行为究竟是刑法上的犯罪,还是违反商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忠实义务,往往存在一定难度。
不过,只要审视前后背景,私利行为往往会自然显露。有些职业经理人通过向交易方投资获得股份,在与该交易方反复交易并输送经济利益的同时,将公司的营业秘密、销售组织、流通网等转移过去,最终干脆跳槽到该交易方企业。由于公司登记簿上通常只记载高管任职信息,不显示股权关系,因此很难事先察觉职业经理人是否在其他公司有投资。
很多情况下,大股东或老板疏于管理和把控,直到职业经理人离职后入职交易方担任代表,才迟迟发觉上述情况,最终落得哭笑不得。经历过这类事情后,大股东或老板不仅面临经济损失,更会因遭到信任之人的背叛而深受打击。
做生意很难,其中最难的就是用人。笔者相信,多人协作可以通过互补带来协同效应。但随着处理过的一系列相关案件及亲身经历,我通常会建议企业经营者,务必事先对职业经理人及业务执行人员进行适当的管理与把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