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企业有时会做出仅靠金钱难以解释的决定。如果了解其中隐藏的法律或制度,就能更深入地理解内幕。“闲谈商业诀窍(闲商诀)”将为您介绍有助于理解商业流向的线索。

有一个词叫“个人公司”。其含义多少有些模糊。根据语境不同,有时指个人独资企业,有时指单一股东持有100%股份的法人公司。严格来说,前者并不是恰当的术语。因为公司是指为商业行为等营利目的而设立的法人(商法第169条),作为并非公司、而是由个人(自然人)作为经营主体的个人事业者,是不能称为公司的。因此,将个人公司理解为单一股东持有100%股份的公司更为恰当。
那么,人们是在什么情况下、为什么会使用“个人公司”这一表达呢?据笔者的经验,这通常用来描述股东可以随心所欲经营公司的情况。例如,“那家公司是A的个人公司,所以按A的意思办就行了”、“只要得到A的许可,公司其他人员无需操心”等。
公司的所有者是股东,因此如果某个个人持有100%的股份,那么公司的主人就是该个人。从这个角度看,公司按照大股东个人的决策和判断来运营是有其自然的一面,人们在潜意识里也对此习以为常。在电视剧中,经常能看到公司老板家族随心所欲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情节,笔者从未见身边的人指责这种行为不现实或不妥当。
而且,若能充分利用公司的法人格,不仅可以规避各类损害赔偿责任,还能通过费用报销享受节税效果。由于可以通过任命高管来分配业务并限定责任,因此当业务进入正轨后,即便只是小规模个体经营者,设立法人公司也是一种普遍做法。
小规模公司的大股东大多为事业成功而殚精竭虑,但偶尔也会有例外。即便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会将家人聘为公司员工领取高额薪酬,或将公司员工投入到个人事务中,甚至以借入款(临时收取的资金)的名义挪用公司资金用于私欲。
公司资产的私用在平时并不会显露。然而,一旦发生经营权纠纷、侦查机关介入调查或税务部门开展税务调查,这些违规行为往往会曝光,导致大股东陷入困境。无论公司是否为“个人公司”,个人与公司的法人格都是分离的,因此若无正当理由或合理依据私自挪用公司资产,将面临贪污、背信等刑事处罚,或成为税务部门追征税款的对象。
上述案例属于较极端的情况。近年来,人们倾向于采用更高级、更隐蔽的方式利用公司资产。例如,为了个人利益使用公司的机会或资产,或在与其他实体交易的过程中谋取私利。
典型的例子是滥用商业秘密。大股东作为代表理事等高管在进行公司决策时会接触到商业秘密,他们可能通过泄露给外部或个人利用来谋取私利。此外,作为大股东的董事可能通过自己、配偶、子女或其持股的其他企业与公司进行交易,并通过操纵单价或提供各种便利,使自己或关联企业获利。

由于此类事件频繁发生,2011年4月14日修订的《商法》作出了极其具体的规定,旨在规范通过挪用公司机会和资产、进行自我交易等手段将公司利益向外转移的行为。
关于禁止挪用公司机会和资产,《商法》第397条之2第1款规定:“董事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为自己或第三方的利益,利用在目前或将来可能成为公司利益的业务机会。”且此时董事会批准需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票数。
上述条款各号明确了适用对象,包括:△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获悉或利用公司信息获得的业务机会;△与公司正在开展或计划开展的业务有密切关联的业务机会。此外,该条第2款规定:“违反上述第1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及批准该行为的董事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董事或第三方因此获得的利益推定为公司的损失。”
关于董事等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即“自我交易”,《商法》第398条规定,董事本人、亲属、持股公司等以本人或第三方名义与公司进行交易时,必须提前在董事会披露有关该交易的重要事实并获得批准。此时,董事会批准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且交易的内容和程序必须公平。
正因为修订后的《商法》条款对资产挪用、自我交易作出了严格规定,判例也对未满足董事会批准等预先条件、企图事后召开董事会追认交易的做法持否定态度。
例如,大法院2021Da291712判决指出,董事等为自己或第三方利益与公司交易时,必须“提前”获得董事会批准。因此,若未事先获得董事会批准,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该交易无效;即便“事后”获得了董事会追认,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无效交易也不会因此变为有效。
然而,由于个人公司的人员构成封闭,公司的实情不为外界所知,且没有公开披露义务,外界几乎无法察觉其内部问题。因此,尽管《商法》条款及判例对资产挪用和自我交易态度严厉,但在不久前,此类案例依然难以被发觉。
但近来情况已大不相同。原因在于:△通过从金融公司贷款、吸引财务/战略投资者、私募股权基金收购等方式,外部成员参与公司经营的情况增多,使公司经营比过去透明;△经营权纠纷频发,内部成员间利害关系尖锐对立,导致围绕公司决策是否满足程序合法性及是否存在合理依据的争论日益增多。
归根结底,大股东为了各种便利设立并运营个人公司,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大股东的活动空间已比过去窄了许多。从防止挪用公司资产的角度来看,这一趋势是可喜的。但从大股东和高管的角度来看,这意味着为了满足合法性要求而支出的成本增加了,为了预防纠纷也需要投入更多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