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一年前启动的Griptok商标无效审判不久前以商标权人败诉落下帷幕。韩国特许厅的专利审判官们判定,Griptok商标属于智能手机支架、手机握把等产品上通用的名称。此后,商标权人仍可向专利法院提起审决取消诉讼,并继续向大法院上诉,因此该案件尚未完全画上句号。商标权人可以不接受专利审判院关于Griptok无效的审决,继续向专利法院和大法院抗争。
专利审判院关于Griptok无效的审决被驳回,商标权人仍可选择向专利法院和大法院提起上诉。

此次审判案件属于快速审判请求案件,原则上一般应在6个月内处理。在有警告函等内容证明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快速审判。尽管如此,在当事人之间激烈的攻防之下,从提起审判请求到做出审决仍耗时约一年之久。由此可见,当事人提交了详尽的论点和证据,而做出判决的审判官们在商标权人的正当权利行使与1000多名小商户的利益之间,显然也经历了深刻的考量。
此次Griptok案件的时间点可追溯至去年10月前后。笔者当时也接到了许多小商户的咨询电话。他们表示收到了来自Griptok商标权人的商标侵权警告函,并被要求支付数百万至数千万韩元不等的和解金。咨询者大多数是销售额和销售量并不高的小商户。我查询了注册商标,并实际查看了Naver等线上平台中Griptok商标的使用状况。虽然该商标在2019年确实完成了正当注册,但看起来极有可能被判定无效。笔者在申请商标时,也曾将“Griptok”一词作为指定商品使用过,且特许厅在商标或设计等方面也一直认可将“Griptok”一词用于智能手机支架等产品。此外,我曾有过将“咸虾酱侍酒师(Jeotgal Sommelier)”商标判定为无效并注销的经验。当时,我通过多家媒体和专栏发表意见称,Griptok商标权人处境不利。我当时判断,其行使商标权的时机已经太晚了。
对于那些收到Griptok商标权人警告函并咨询我的小商户,我建议他们鉴于商标权人已行使了商标权,应停止销售,但不必支付和解金。因为Griptok商标被认定无效的可能性很高,且销售额并不高,没有支付和解金的必要。不过,之所以建议停止销售,是因为如果Griptok商标最终未被判无效,且被认定为合法的注册商标,那么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继续销售可能会构成刑事上的故意侵权罪。销售可以在查看Griptok商标无效审判结果后再行重启。
据媒体报道,当时收到侵权警告函的小商户超过了1000人。对此我有两个主要想法。首先,如果超过1000名小商户都在将“Griptok”作为智能手机支架的名称使用,这足以成为该词已成为智能手机支架通用名称的证据,从而对商标权人不利。其次,Griptok商标虽于2019年注册,但直到有超过1000名小商户使用时才开始行使权利,我不禁怀疑商标权人是否为了索取损害赔偿金或和解金而布局了“大棋”。这就像当应用特定专利技术的产品在市场上热销时,专利流氓或专利管理公司(NPE, Non Practicing Entity)便现身索要高额赔偿金并行使专利权的情况如出一辙。
然而,专利和商标有所不同。在专利权的情况下,即便专利技术被多人使用,专利权也不会消灭。因此,在专利领域,当许多人在市场上积极模仿专利技术时,专利流氓或NPE等便能从中牟取暴利。与此不同的是,商标即便完成了合法注册,若后续被许多人当作该类产品的通用称呼来使用或认知,该商标可能会因失去识别力而被判定无效并消灭。
以Choco Pie为例,自1976年好丽友271560推出Choco Pie并获得巨大销售成功后,这款产品在市场上极受欢迎。随后,海太于1980年推出了Choco Pie产品,皇冠也于1986年开始使用Choco Pie商标。1997年,好丽友向专利审判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乐天的Choco Pie商标注册,但专利审判院和专利法院均未采纳好丽友的主张。法院判定,Choco Pie已成为Choco Pie产品的普通名称或惯用商标,失去了区分自他商品的识别力。
终究是时机问题。我认为,如果Griptok的商标权人在1000多名小商户开始使用之前,能够持续、正当地行使商标权,或许就不会出现此次的无效审决。判断商标是否已成为普通名称或惯用标志的主要标准,在于需求者或同行是否将其作为该产品的通用名称使用,以及商标权人是否为了保护该商标而持续行使了权利。因此,若行使商标权的时机过于迟缓,即使是合法注册的商标,也有可能因沦为普通名称或惯用标志而消灭,这一点必须引起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