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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总统尹锡悦” 韩国宪法法院全票通过弹劾案

本文由AI自动翻译。与韩语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误差。  Read original in Korean →

[비즈한국] 尹锡悦总统已被罢免。韩国宪法法院于4月4日上午11时22分对尹锡悦总统的弹劾审判作出判决,全体法官一致同意通过弹劾案。尹锡悦成为韩国宪政史上第二位被罢免的总统。

2025年4月4日上午11时22分,尹锡悦总统成为宪政史上第二位被罢免的总统。图片=联合采访团
2025年4月4日上午11时22分,尹锡悦总统成为宪政史上第二位被罢免的总统。图片=联合采访团

文炯培、李美善、金炯斗、郑贞美、郑亨植、金福亨、赵韩昌、郑桂顺等8位宪法法院法官一致认为,尹锡悦总统的行为“侵犯了宪法秩序,对民主共和制的稳定性造成了严重危害”,并全票同意罢免总统。

宪法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尹锡悦总统的“违法行为对宪法秩序造成的负面影响及波及效应重大,因此,通过罢免被请求人所获得的捍卫宪法之利益,足以抵消因总统罢免而带来的国家损失”。

法院还表示:“本案戒严宣布违反了非常戒严宣告的实体要件”,“在国务总理及相关国务委员未在非常戒严宣告书上副署的情况下宣布戒严,未公告施行日期、施行地区及戒严司令官,也未及时向国会通报,违反了宪法及《戒严法》规定的非常戒严宣告的程序要件。”

宪法法院指出,“总统的权力终究是由宪法所赋予的”,并指出尹锡悦总统的行为导致了国民对其行使总统权力产生不信任。法院判定,“(尹锡悦)动用军警损害国会等宪法机构的权限,侵害国民的基本人权,从而背弃了捍卫宪法的责任,严重背叛了作为民主共和国主权者的韩国国民的信任。”

从捍卫宪法的角度来看,法院也认为罢免尹锡悦总统的利益更为重大。宪法法院重申:“鉴于被请求人的违法行为对宪法秩序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后续后果严重,认定通过罢免被请求人所能实现的捍卫宪法之利益,远大于总统罢免带来的国家损失。”

宪法法院院长代理文炯培宣判称:“全体法官意见一致,现宣布判决主文。时间是上午11时22分。主文:罢免被请求人总统尹锡悦。”

国会弹劾追诉委员长郑清来在弹劾审判宣判后表示:“这是宪法与民主主义的胜利,是国民的胜利。这是国民通过民主方式击败民主主义敌人的胜利。衷心感谢宪法法院明智的历史性判决。”他接着说:“这是国民所向、国民的胜利。即使扭断鸡脖子,黎明终将到来。我们迎来了民主主义的新春天。”

尹锡悦总统在宪法法院作出判决后即刻卸任,国务总理韩德洙将继续担任代总统。

根据《宪法》第68条第2项规定,“总统缺位时,或总统当选人死亡、因判决或其他原因丧失资格时,应在60日内选出继任者”。因此,随着总统缺位,必须在60日内举行后续选举。预计今年6月将举行提前大选。以下为宪法法院判决摘要全文。

4日上午11时,在尹锡悦总统弹劾审判宣判日,文炯培法官(右四)正在首尔钟路区宪法法院大审判庭宣读判决摘要。图片=联合采访团
4日上午11时,在尹锡悦总统弹劾审判宣判日,文炯培法官(右四)正在首尔钟路区宪法法院大审判庭宣读判决摘要。图片=联合采访团

[判决摘要全文]

现在开始宣读2024宪娜8号总统尹锡悦弹劾案的判决。首先审议适法性要件。

① 关于本案戒严宣布是否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考虑到弹劾审判旨在捍卫高级公职人员违反宪法及法律时的宪法秩序,即便本案戒严宣布属于需要高度政治决断的行为,仍可对其是否违反宪法及法律进行审查。

② 关于在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未进行调查的情况下表决本案弹劾追诉案。

宪法将国会的追诉程序交由法律规定,而《国会法》规定法制司法委员会的调查与否由国会裁量。因此,不能仅因法制司法委员会未进行调查就认为弹劾追诉表决违法。

③ 关于本案弹劾追诉案的表决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国会法》规定,被否决的议案不得在同一会期内再次提出。针对被请求人的第一次弹劾追诉案在第418次定期会期间因投票未达成法定人数而未成立,而本案弹劾追诉案是在第419次临时会期间提出的,因此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此外,法官郑亨植对此持有补充意见,认为有必要立法限制在不同会期内提出弹劾追诉案的次数。

④ 关于本案戒严在短时间内解除,未造成实质损害,是否缺乏保护利益。

即便本案戒严已解除,但由于本案戒严已导致弹劾事由产生,不能因此否定审判的利益。

⑤ 关于在追诉意见书中将内乱罪等违反刑法行为构成的要件,在弹劾审判请求后调整为违反宪法行为进行主张的问题。

在维持基本事实关系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适用的法律条文并不属于撤回或变更追诉事由,因此即便未经过特别程序也予以许可。

被请求人主张,若追诉事由中不包含内乱罪相关部分,将无法满足表决法定人数。但这仅是假设性主张,且客观上缺乏依据。

⑥ 关于滥用弹劾追诉权以夺取总统职位的质疑。

本案弹劾追诉案的表决过程合法,且被追诉人违反宪法或法律的事由已得到一定程度的证实,因此不能认为弹劾追诉权被滥用。

综上,本案弹劾审判请求符合程序合法性。

另一方面,关于证据法则,法官李美善、金炯斗持有补充意见,认为在弹劾审判程序中可放宽适用《刑事诉讼法》上的传闻法则;而法官金福亨、赵韩昌持有补充意见,认为未来在弹劾审判程序中应更严格地适用传闻法则。

接下来审议被请求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违反了宪法或法律,以及被请求人的违法行为是否严重到足以将其罢免。首先按追诉事由逐一审查。

① 关于本案戒严宣布。

根据宪法及《戒严法》,非常戒严宣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是:“因战争、事变或与之相当的国家紧急事态,处于与敌交战状态,或社会秩序极度混乱导致行政及司法功能的执行显着困难的状况真实发生”。

被请求人主张,由于在野党占多数议席的国会推进异常的弹劾追诉、单方面行使立法权及削减预算等专横行为,导致上述重大危机状况发生。

在被请求人就职后至本案戒严宣布前,国会共提出了22件针对行政安全部长官、检察官、广电通委员长、监查院长等的弹劾追诉案。这引起了担忧,即国会在未充分考量弹劾追诉事由的违宪及违法性的情况下,仅基于违法疑虑将弹劾审判制度作为对政府的政治施压手段。

然而,在本案戒严宣布时,仅有1名检察官和广电通委员长的弹劾审判程序正在进行中。

被请求人主张在野党单方面通过的法律案,当时因被请求人要求重新审议或保留公布而尚未生效。

2025年预算案在本案戒严宣布时,仍处于执行2024年预算的状态,无法对局势产生任何影响,且该预算案仅经过国会预算决算特别委员会表决,并未通过本会议决议。

因此,无法认为国会行使弹劾追诉、立法、审议预算案等权力,在戒严宣布时真实导致了重大危机状况。

即便国会行使权力的行为违法或不当,也可通过宪法法院的弹劾审判、被请求人对法律案提出重新审议要求等常规权力行使方式应对,不能正当化国家紧急权的行使。

被请求人还主张为消除不正当选举的疑虑而宣布戒严。然而,仅凭存在某些疑虑,不能视为重大危机状况已经真实发生。

此外,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已宣布在第22届国会议员选举前已基本修复安全漏洞,并采取了24小时公开提前投票箱保管场所监控录像、在计票过程中引入人工验票制度等措施,由此看被请求人的主张亦不合理。

最终,即便考虑到被请求人所主张的所有情况,也不能认为在本案戒严宣布当时存在足以从客观上正当化被请求人判断的危机状况。

宪法和《戒严法》将“通过兵力响应军事需求或维护公共安宁秩序的必要性与目的”作为非常戒严宣布的实质性要件。

然而,被请求人所主张的因国会行使权力导致的国政瘫痪状态或不正当选举疑虑,属于应通过政治、制度及司法手段解决的问题,而非可以通过动用兵力解决的。

被请求人主张本案戒严是为向国民告知在野党专横和国政危机状况的“警告性戒严”或“呼吁型戒严”,但这并非《戒严法》所规定的戒严宣布目的。

此外,被请求人并未止步于宣布戒严,而是进一步动用军警妨碍国会权力行使,实施了违反宪法及法律的行为,因此被请求人关于警告性或呼吁型戒严的主张不可接受。

因此,本案戒严宣布违反了非常戒严宣告的实体要件。

接下来,审查本案戒严宣布是否遵守了程序要件。

① 戒严的宣布及戒严司令官的任命需经过国务会议审议。

被请求人在宣布本案戒严前,向国务总理及9名国务委员简要说明戒严宣布宗旨的事实予以认可。

然而,考虑到被请求人未说明戒严司令官等本案戒严的具体内容,且未给予其他成员陈述意见的机会,很难认为针对本案戒严宣布已进行了实质审议。

此外,被请求人在国务总理及相关国务委员未在非常戒严宣告书上副署的情况下宣布戒严,未公告施行日期、施行地区及戒严司令官,也未及时向国会通报,违反了宪法及《戒严法》规定的非常戒严宣布的程序要件。

② 关于向国会投入军警。

被请求人指示国防部长官向国会投入军队。对此,军人利用直升机等进入国会院内,部分人甚至破坏玻璃窗进入本馆内部。

被请求人向陆军特种作战司令官等下达了“表决法定人数好像没凑齐,破门进去把里面的人拽出来”等指示。

此外,被请求人通过戒严司令官告知警察厅长本案戒严布告内容,并亲自拨打了6次电话。对此,警察厅长下令全面封锁国会出入。导致部分正赶往国会的议员不得不翻墙,或完全无法进入。

同时,国防部长官为必要时进行逮捕,指示国军防谍司令官确认国会议长、各政党代表等14人的位置。被请求人致电国家情报院第一副院长要求支援国军防谍司令部,国军防谍司令官向国家情报院第一副院长请求确认上述人员的位置。

如此,被请求人投入军警管制国会议员进出国会,同时指示将他们拖出,从而妨碍了国会的权力行使,违反了赋予国会戒严解除要求权的宪法条款,侵犯了国会议员的审议表决权及不逮捕特权。此外,通过参与确认各政党代表等人的位置,侵害了政党活动的自由。

被请求人为达到阻碍国会权力行使等政治目的而投入兵力,致使以维护国家安全与国防为使命、为国服务的军人与普通市民对峙。

对此,被请求人侵害了国军的政治中立性,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国军统帅义务。

③ 关于布告令的发布。

被请求人通过本案布告令,禁止国会、地方议会及政党活动,违反了宪法中赋予国会戒严解除要求权的条款、规定政党制度的宪法条款以及代议民主制、权力分立原则。

违反了宪法及《戒严法》中关于非常戒严下限制基本权的要件,违反了令状主义,侵害了国民的政治基本权、团体行动权、职业选择自由等。

④ 关于对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搜查扣押。

被请求人指示国防部长官动用兵力检查选管会的电算系统。据此,投入中央选管会大楼的兵力在实行出入管制的同时,没收了值班人员的手机,并对电算系统进行了拍摄。

这是在无搜查令的情况下对选管会实施搜查扣押,违反了令状主义,侵害了选管会的独立性。

⑤ 关于试图确认法律界人士位置。

如前所述,被请求人参与了为必要时进行逮捕而实施的位置确认,对象中包括卸任不久的前大法院院长及前大法院大法官。这使得现任法官受到压力,意识到随时可能成为行政部门的逮捕对象,侵犯了司法权的独立。

接下来审查被请求人的违法行为是否严重到足以将其罢免。

被请求人为打破与国会的对立局面宣布戒严,投入军警妨碍国会行使宪法职权,否定了国民主权主义及民主主义;投入兵力对中央选管会进行搜查扣押,无视宪法规定的统治结构;并发布布告令,广泛侵害了国民的基本人权。

上述行为违反了法治国家原则和民主国家原则的基本原则,本身即侵犯了宪法秩序,对民主共和制的稳定性造成了严重危害。

另一方面,国会能够迅速通过非常戒严解除要求决议,归功于市民的抵抗和军警消极执行任务,但这不影响对被请求人违法行为严重性的判断。

总统权力终究由宪法赋予。被请求人越过宪法界限行使最需审慎的国家紧急权,引发了对行使总统权力的不信任。

被请求人就任以来,由于在野党主导且异常频繁的弹劾追诉,多名高级公职人员的职务执行在弹劾审判期间被暂停。

关于2025年预算案,宪政史上首次由国会预算决算特别委员会在野党单方面表决,仅有减额、没有增额。

被请求人制定的主要政策因在野党反对而无法施行,在野党单方面通过政府反对的法律案,导致被请求人要求重审与国会通过法律案的循环。

在此过程中,被请求人认为在野党的专横导致国政瘫痪、国家利益显著受损,感到了必须无论如何也要打破局面的沉重责任感。

被请求人判定国会行使权力属于权力滥用或导致国政瘫痪的行为,其政治见解应受尊重。

然而,被请求人与国会之间发生的对立难以归咎于一方的责任,这属于应根据民主主义原则解决的政治问题。关于此的政治见解表达或公共决策,应在与宪法保障的民主主义相协调的范围内进行。

国会本应尊重少数意见,并在与政府的关系中以宽容和克制为前提,通过对话与妥协寻求共识。

被请求人同样应当将作为国民代表的国会视为协治的对象予以尊重。

然而,被请求人却将国会排斥在外,这破坏了民主政治的前提,难以认为与民主主义相协调。

被请求人即便判断国会行使权力属于多数人的专横,也应当通过宪法预定的救济机制,确保制衡得以实现。

被请求人在就任约两年后举行的国会议员选举中,曾有劝说国民支持其主导国政的机会。即便结果不符合被请求人的意图,也不应企图排斥支持在野党的国民意志。

然而,被请求人违反宪法和法律宣布本案戒严,重演了国家紧急权滥用的历史,使国民陷入冲击,并在社会、经济、政治、外交各领域引发混乱。

作为全体国民的总统,违反了超越支持自己的国民、整合社会共同体的职责。

动用军警损害国会等宪法机构职权,侵犯国民基本人权,从而背弃了捍卫宪法责任,严重背叛了作为民主共和国主权者的韩国国民信任。

综上,被请求人的违宪违法行为背叛了国民信任,从捍卫宪法的角度来看,属于不可容忍的重大违法行为。

被请求人的违法行为对宪法秩序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波及效应重大,认定通过罢免被请求人所获之利益,足以抵消因总统罢免而带来的国家损失。

据此,经全体法官一致同意,宣判主文。

鉴于属于弹劾案件,确认宣判时间。现在时间是上午11时22分。

主文:罢免被请求人总统尹锡悦。

至此宣判结束。

本文由AI自动翻译。与韩语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误差。
전다현 기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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