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2013年1月22日,谷歌首席商务官尼科什·阿罗拉(Nikesh Arora)曾提到,鸟叔(PSY)的《江南Style》仅凭YouTube广告就赚取了超过800万美元的收益。成就这一收益的功臣正是《江南Style》中的舞蹈——“骑马舞”。然而,骑马舞的编舞师李柱善除了基础编舞费和鸟叔给予的奖金外,并没有获得任何额外收益。如果按YouTube每点击一次支付1韩元计算,那本可以有数百亿韩元的收入。更何况,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等众多内容都免费使用了这段舞蹈。彻底改变了YouTube点击量计算系统的《江南Style》MV,截至2025年4月16日,点击量已达55亿次。

比引领全球韩流热潮的《江南Style》更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启韩流热潮的鼻祖是酷龙(Clon)。酷龙也未能获得应有的编舞版权保障,但变革的迹象始于他们。2022年2月6日,酷龙的姜元来在社交媒体上对K-POP编舞剽窃现象发表了犀利的言论。他写道:“在电视广告(CF)中出现了很多编舞,其中有不少非常眼熟。”并表示:“现在不要再抄袭我的编舞了。”他还补充说:“大众可能不知道,但编舞师本人肯定知道。”这指出了热门歌曲中不可或缺的舞蹈却无法获得版权保障的现实。
2024年4月,KB金融105560集团的广告使用了《Kung Ddari Sha Bah Rah》作为背景音乐。出镜演员随着歌词跳起了舞。看到这一幕的姜元来指出,对方在没有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了他创作的舞蹈。他针对歌曲有版权但编舞却没有版权的问题提出了质疑。通常广告中经常使用歌曲与舞蹈配套的舞曲,但往往只支付音源版权费。此后,姜元来通过法律代理人,在未进行诉讼的情况下,韩国首次获得了编舞版权认可,并从KB金融集团获得了版权费。这相当于树立了一个先例,即《江南Style》的骑马舞以后也不能随意使用。
事实上,编舞版权得到加强应该是大众音乐界乐见其成的事情。然而现实并非如此。即使在同一个音乐界,支付版权费一方的考量可能有所不同。
今年3月26日,韩国演艺经纪联盟、韩国演艺制作者协会、韩国音乐厂牌产业协会、韩国音乐内容协会等4个音乐团体就编舞版权发表声明称:“K-POP编舞是音乐与舞蹈相互不可或缺地结合的特殊类型,即使在美、日等大众文化艺术产业发达的国家,版权法中也不承认针对编舞有单独的收益分配请求权。”
这份声明的语境在于强调,海外发达国家的大众文化艺术产业界没有进行收益分配,所以韩国这样做并不合适。然而,声明内容中其实包含了不得不如此做的原因,即“K-POP编舞是音乐与舞蹈相互不可或缺地结合的特殊类型”这一表述。K-POP是舞曲,以群舞为基础,因此舞蹈是必要元素。考虑到K-POP翻跳舞蹈大赛在全球范围内的热潮,这一点不言自明。因此,正是因为没有其他国家的音乐流派像K-POP这样如此重视编舞,所以没有海外先例。

当然,类似的先例并非完全没有。世界知名编舞师凯尔·哈纳加米(Kyle Hanagami)与游戏《堡垒之夜》开发商Epic Games之间的编舞版权诉讼就是典型例子。《堡垒之夜》中出现了“表情动作”(emote),即通过游戏虚拟形象表现情绪,让虚拟形象跳出舞蹈动作等。一审法院认为,2秒钟的舞蹈动作无法受到版权法保护。其核心界定是“配合4拍音乐,将8个身体动作组合在一起的2秒片段”,认为5分钟左右的整体编舞可以受到版权保护,但2秒左右的编舞片段只是短小的套路,仅仅是整体编舞中的一部分要素(small component)。
然而二审结果有所不同。二审认为,编舞是由多个要素构成的,因为编舞师对这些单独来看不受保护的要素进行了“选择”和“排列”,因此构成保护对象。一审判决判断的是“姿势(pose)”,而二审则认为,除了姿势外,还包括身体位置(body position)、体型(body shape)、身体动作(body actions)、转换(transition)、空间利用(use of space)、节奏、暂停(pause)、能量、动机、对比(contrast)、重复(repetition)等要素的集合,因此具有原创性。也就是说,由于对四肢动作、手和手指动作、头部和肩部动作、节奏的选择和排列进行了创造性处理,因此应当保护编舞版权。
此外,海外承认芭蕾和歌剧等表演艺术的编舞版权。每次演出时都会向编舞师支付版权费。邀请海外舞者演出时,即使只有10分钟左右,每场也会支付约300~600欧元的报酬。根据国际版权法,编舞师在世期间以及去世后70年内,版权都受保护。如果将舞蹈放入商业目的的电视剧、电影、照片、视频或互联网视频中,必须获得编舞师的许可并支付版权费。国立及公立团体也会向编舞者支付酬劳;国立剧团、国立舞团或歌剧团等若委托外部编舞,剧院拥有3年版权,若进行重演,需向编舞师支付一定的版权费。
美国在1909年的版权法中将编舞作为戏剧结构(dramatic composition)列为“戏剧作品”进行保护,但1961年美国版权局决定,无论舞蹈与故事情节或主题有何关联,都要保护抽象舞蹈的版权。据此,美国在1976年修订了版权法,规定了编舞作品(choreographic works)。
我们也应当保护编舞版权。首先,应像词曲作者一样,根据舞台表演次数向编舞师支付版权费。舞台表演分为两种:一种是电视台音乐节目的舞台表演,另一种是世界巡演或演唱会舞台表演。音乐节目的表演应由电视台支付版权费。这也应该是经纪公司乐见其成的事情。演唱会的编舞版权费应由经纪公司支付,这可以计入演唱会门票价格或当地代理公司的成本中。
其次,在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中插入编舞时,也应支付编舞版权费。这对经纪公司来说也是积极的。在自营YouTube频道发布MV时产生的收益也应进行分配。虽然经纪公司可能会感到为难,但就编舞版权的本质和语境而言,这是无法回避的。在一定期限后,经纪公司应当向编舞师分配版权收益。例如,歌曲发行后的前6个月或1年内,版权可归经纪公司所有。因为并非所有歌曲都能成功,经纪公司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
此外,应当采用类似于电影界的“分成模式”(Running Guarantee),即超过一定收益后,按分成版税方式额外支付收益。当然,应允许粉丝出于非商业目的进行翻拍舞蹈,公共教育机构的教学等公共目的的使用也应作为例外。事实上,姜元来本人并不是想把版权费作为个人收入。2024年11月,他将从KB金融获得的全部编舞版权费捐赠给了韩国实用舞蹈学会作为发展基金。
最后,保障编舞版权对于整个K-POP产业的发展是必要的。粉丝们要求的舞蹈水平越来越高。为了达到该水平,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目前已经到了必须提供激励才能发展的阶段。必须考虑到,像过去那样依赖某人的牺牲或盲目运作的企划管理方式已经达到了极限。
作者金宪植(音译)从20多岁起就怀着“在文化中存在让世界变得更美好的途径”的期待,尤其是在大众文化现象的丛林中徘徊或穿行。在人工智能和量子计算机大放异彩的21世纪,他依然怀着同样的信念走在这一条道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