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Korea】企业有时会做出一些仅凭金钱难以解释的决策。了解其中潜藏的法律或制度,就能更深入地洞察内幕。“实用的商业法律知识(职场小贴士)”旨在介绍有助于理解商业脉络的线索。

在小型公司或私人公司中,有时会出现公司代表或管理层在业务关联性模糊的情况下,未经过深思熟虑就提取并使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虽然将公司账户当作个人金库使用显然是不妥的,但在了解前后因果后,常会发现许多难以判断对错的案例。
究其原因,首先是个人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屡见不鲜,且许多人并不认为这种行为有问题。甚至有人反问:“代表本来就不花自己的钱。如果连公司的钱都不能用,那还开什么公司?”近期由于经济不景气,小型公司很难盈利,且在以分红、薪资等名义领取资金时资金来源不足,因此许多代表通过将个人开销列为公司费用来维持生计。
其次,小型公司在初创时往往存在公司资产与创始人资产不分的情况。例如,公司无偿租用创始人的房产等,如果是在创始人的牺牲下成立并运营公司,创始人对于将公司资产挪作他用时,其问题意识往往会变得迟钝。
小型公司的股东与管理层通常关系密切,因此即使意识到有人提取公司资金,由于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较低,导致个人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被当作小事处理的情况也很多。
然而,若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用途,在法律上可能会承担巨大的责任。不能因为周围常见,且没人提出异议,就断定未来不会出问题。
在某下级法院的判决中曾指出:“如果代表董事在非公司支出的用途下,以暂付款等名义提取并使用巨额公司资金,且既无利息或还款期约定,也未经过董事会决议等合法程序,这超出了通常容忍范围,等同于利用代表董事的地位随意借贷或处分公司资产供个人使用,构成贪污罪。”
这意味着,如果无法证明资金用途与业务相关,且未经过公司内部程序,又比其他交易适用了更有利的贷款条件,那么即使代表董事采取了“暂付款”的形式,也构成贪污罪。
这一逻辑同样适用于由个人持有100%股份的“一人公司”或家族公司。下级法院判决称:“即便是股份实际上归一人股东所有的公司,公司与股东也是明显独立的法人格,一人公司的财产不能直接视为该股东的个人财产。因此,即使是事实上的一人股东,擅自处分公司资金的行为也构成贪污罪。”

这类纠纷通常始于公司内部的矛盾。因为除了合伙人、员工、管理层等知情人外,外界无法得知谁在何时、将公司资金用于何种用途。
平时可能在公司内部惯例性地进行,但一旦出现经营权纠纷、合伙人之间的分歧或离职员工的举报,问题就会浮出水面,导致相关人员因贪污、渎职等嫌疑接受调查。当合伙人曾口头批准使用公司资金或平时未提出任何异议,一旦发生经营权冲突等,便会将过去使用公司资金的明细全部调出,以贪污等嫌疑进行控告。
因此,即便被立案为嫌疑人,也有人会大喊冤枉,调查机关有时会考虑到前后背景展现出灵活性,但相反地,如果认为其应受谴责的可能性很高,则会进行非常严密的调查。
即便是小型公司也会接受定期税务调查,因此为了掩盖个人使用公司资金的事实,有时会收集简易收据进行费用处理,甚至收集请帖作为招待费处理。调查机关会将这种积极掩盖的行为视为负面证据。
通过客观资料,有时能发现有规律且定期挪用公司资金的痕迹。若要进行“信用卡套现”或“礼券套现”,就必须与实体不明的交易对象反复交易。由于此类交易绝非一次性,因此会留下与特定交易对象在特定金额下定期、反复交易的痕迹。调查机关认为此类行为的可罚性也很高。
若公司管理层以暂借款名义提取公司资金,即使履行了偿还手续或在一定期限内结算了结余,甚至即便公司对其有债务,反复进行暂借款交易也可能被误解为贪污。
按原则来说,不使用公司资金才是正确的。但如果事情已经发生并演变成问题,向调查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可能是一种明智的策略。例如,说明当时的所有股东等成员均已批准,且支出在一定程度上与公司业务及运营有关。
即便做出如此说明,后续的发展也会因案件而异。有时,平时心怀不满的员工举报“在不合理指令下不得不配合违规使用资金”,或者交易对象投诉曾被要求回扣,从而导致案件陷入泥潭;但也有些情况是,由于控告或举报的动机仅止于合伙人与经营者之间的私人及情感纠纷,调查机关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予以从轻处理。
律师是根据既定事实和证据制定应对策略的人,因此无论处于何种境地,都会构建出合理的解释逻辑。只不过,根据当事人的声誉或平时的为人积德,若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案件的难度将会产生天壤之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