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企业有时会做出仅靠金钱难以解释的决定。了解其中隐藏的法律或制度,就能理解更详细的内幕。“有用的小型商务法律(알쓸비법)”介绍有助于理解商业脉络的线索。

法律应当符合常理。如果法律的解释与常理不符,就必须重新思考该解释是否正确。法律的本质在于强制力,但违背常理的法律既得不到尊重,也无法发挥强制力。从随处可见的“死文法律(有名无实的法律)”中就能看出这一点。
然而,问题并不简单。每个人的常识都不同,且常识也可能滞后于时代。盲目主张必须按照常识进行解释,等于是否定了法律旨在实现社会正义或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
能够体现这种复杂情况的一个例子是,存在一些违反法律但被认可民事效力的行为。如果法律的目的仅止于行政管制,那么违规行为仅属于行政制裁的对象,其本身在民事上不会被否定效力。判例和学说普遍认为,考虑到立法目的和法律稳定性,这种解释是不可避免的。
“违反法律但效力有效”的概念乍听之下难以理解。人们会产生诸如“既然承认了非法状态,为什么还要放任不管?”、“在某些情况下否定违法行为的效力,在另一些情况下又承认效力,这难道不是武断的判断,甚至是在实质上创造法律吗?”等疑问。实际上,在咨询时经常会卡在这个节点上,不止一次遇到对委托人说“从判例上来说没办法”而强行推进的情况。
之所以在法学概论的开头部分提到这些内容,是因为近期对违反《下包法》行为的法律处理方式发生了剧变。《关于公平下包交易的法律》(简称《下包法》)规定了原事业主(总承包商)与受给事业主(分包商),即总包与分包之间在下包交易中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
与其他公平交易法规相比,《下包法》的构成要件较为明确。无论分包商是否遭受实际损失,仅凭未签发书面文件等形式上、程序上的违规,即可构成违法。此外,也许是因为韩国的“甲乙关系”纠纷极其严重,违法案例已经类型化,监管机构往往一眼就能做出判断。因此,与其他法律相比,《下包法》的执行案例较多,一旦成为适用对象,即使制裁力度有所不同,被施加制裁的可能性也极高。
在《下包法》禁止的各种违规行为中,有一项是“禁止不当特约”(第3条之4)。其核心内容是:原承包商不得设定不当侵害或限制分包商利益的合同条款。
虽然什么是“不当”存在一定模糊性,但如果查看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告的《不当特约审查指南》,就不难推测哪些条款是被《下包法》禁止的。该审查指南将“不当特约”定义为:“原承包商在委托分包商进行制造等时,无论名称或形式如何(如设计图纸、规范书、现场说明书等),通过影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所设定的合同条件,只要不当侵害或限制了分包商利益即为不当特约”。此外,指南还列举了具体案例。

假设分包商历经艰辛,通过公平交易委员会举报程序、民事诉讼等多个程序,最终证明了原承包商单方面强加的条件属于违反《下包法》的不当特约。那么,既然该条件作为不当特约违反了法律,是否否定其效力就能解决问题呢?
根据过去的判例,答案并非如此。大法院2010多53457判决认为,考虑到立法目的和宗旨,即使违反了禁止不当减价的《下包法》条款,该行为在法律上仍然有效。法院判决称,只有在相关行为构成侵害分包商权利或利益的非法行为时,分包商才能要求原承包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反《下包法》但行为依然有效,只能索要损害赔偿,这一论点乍看似乎合理。然而从现实来看,上述判例给分包商出了另一道难题。因为即使分包商经过艰难漫长的辩论被认定为违反《下包法》,其本身也无法获得直接救济,还必须证明“损失发生”、“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失金额”等多个要件才能获得赔偿。
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会看到“虽然认定存在非法行为,但未证实损失发生,因此驳回损害赔偿请求”的判决。且不知是因为法院的保守性,还是因为过失抵销等法理,损害赔偿诉讼中认可的赔偿金额,站在受害者的立场上往往微不足道。在这种情况之下,通过举报或诉讼寻求救济只是“即使失败也不会损失更多”的尝试。无论如何努力,都绝对无法得到超过原本应得份额的赔偿,结果大多以亏损告终。
理智的人自然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把违法行为当作没发生过,在假设该状态不存在的前提下,把双方互付的东西退回去不就行了吗?”这是一种无视法律稳定性等复杂概念,仅主张直接否定违法行为效力的想法。在此情况下,原承包商从分包商处获得的完工确认、供货等均属于无缘无故获得,无论分包商是否证明了损失,都必须返还给分包商。
基于这种问题意识,修订后的《下包法》规定直接否定不当特约的效力(2025年10月2日起施行)。据此,以下约定均无效:△原承包商要求书面未载明的事项而将发生的费用转嫁给分包商的约定;△原承包商应承担的民怨处理、工业灾害等费用由分包商承担的约定;△要求分包商承担招标明细中未包含事项费用的约定等。对于限制分包商利益或将原承包商义务转嫁给分包商的约定,如果对当事人一方显失公平,则一律无效。
随着修订后的《下包法》果断地规定否定不当特约的效力,预计《下包法》纠纷的局面将发生巨大变化。虽然在法律稳定性方面可能会有对修订方向表示担忧的声音,但作为实务工作者,我认为上述修订是必要的过程。能够反映实务中指出的问题并迅速进行《下包法》修订,展现了我国社会极具活力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