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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学多才商业法
“结构性措施”与“行为性措施”…公平交易委员会的企业并购审查标准是什么?

本文由AI自动翻译。与韩语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误差。  Read original in Korean →

[비즈한국] 企业有时会做出仅靠金钱难以解释的决策。了解其中潜藏的法律或制度,就能更深入地理解背后的内幕。“博学多才商业法(알쓸비법)”旨在介绍有助于理解商业脉络的线索。

企业并购可能被利用来提高特定企业的市场支配力或用于企业间的串通,因此通过审查进行监管。图片=生成式AI
企业并购可能被利用来提高特定企业的市场支配力或用于企业间的串通,因此通过审查进行监管。图片=生成式AI

企业并购审查制度是指通过审查来监管会导致限制竞争的企业并购的制度。企业并购是指原本独立运营的企业通过资本、人员、组织上的结合,整合为统一支配力的行为。具体类型包括收购股票、合并、营业转让、设立公司、兼任高管等。

在高度资本主义社会,最具价值的商品就是企业。因此,在市场上交易企业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企业并购因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并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有时也被称为市场经济之花。然而,企业并购也可能被特定企业利用,以形成或加强市场支配力,或提高竞争对手之间串通的可能性。正因如此,《公平交易法》原则上禁止导致限制竞争的企业并购,并规定符合一定类型和规模的公司在进行企业并购时必须履行申报义务。

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FTC)根据《公平交易法》对限制竞争的企业并购采取纠正措施。然而,在大多数企业并购申报案例中,由于竞争限制性被否定,案件通常在无需采取纠正措施的情况下结案。根据公平交易委员会的数据,2021年至2024年的审查案件数量分别为865件、1113件、1027件、927件,但同期下达纠正措施的案件仅为2件、2件、2件和3件。

由于纠正措施对参与并购的公司及其所属市场会产生巨大影响,因此被实施纠正措施的案件背景或内容往往会引起公众关注。公平交易委员会的纠正措施分为结构性措施和行为性措施。结构性措施是指禁止企业并购本身,或要求将并购参与公司的资产、知识产权等从公司中剥离并出售给第三方的措施。行为性措施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并购参与公司的营业条件、营业方式、营业范围、内部经营活动等进行限制的措施。

根据相关公告,公平交易委员会原则上优先于行为性措施采取结构性措施。其原因是,与伴随持续监督成本的行为性措施不同,结构性措施在保持市场结构本身的竞争性方面更为有效。然而,与仅限于约束营业活动的行为性措施相比,结构性措施对市场的影响更大,也会引发更多不确定性。因此在实际案例中,不少案件在没有采取结构性措施的情况下,仅凭行为性措施就结案了。

竞争限制性意味着由于某个经营者的行为,导致特定市场中的竞争程度显著降低或存在降低的担忧。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某种行为导致竞争对手数量显著减少,或阻止了潜在竞争对手进入市场,那么该行为即可被视为具有竞争限制性的行为。

韩国国内第一、第二大航空运营商大韩航空与韩亚航空的并购案曾就是否存在限制竞争引发争议,但最终以结构性及行为性措施为前提获得批准。图片=大韩航空提供
韩国国内第一、第二大航空运营商大韩航空003490与韩亚航空的并购案曾就是否存在限制竞争引发争议,但最终以结构性及行为性措施为前提获得批准。图片=大韩航空提供

那么,在多个经营者寡头的市场中,主要经营者之间的企业并购又当如何呢?主要经营者数量减少了,合并后企业的市场地位也得到了强化,看起来应该作为具有竞争限制性的行为予以禁止。

特别是根据规定,具有竞争限制性的企业并购原则上是被禁止的。只有在提高效率效果(增加就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产业发展、稳定能源供应、改善环境污染等)显著,或没有企业并购就无法重生的特殊情况下,才予以例外批准。然而,观察多个案例可以发现,即便是在主要经营者之间进行的并购,也几乎没有直接予以禁止的情况。大多数情况下是以附加各种纠正措施为前提予以批准的。

在公平交易委员会于2020年9月批准的宾格瑞(Binggrae)005180收购海太冰淇淋的案例中,虽然涉及市场主要经营者之间的并购,本可能被要求采取结构性或行为性措施,但公平交易委员会考虑到:△第一大经营者乐天集团关联公司的地位稳固;△通过企业并购,经营陷入困境的企业可以寻求经营正常化的机会,从而可能促进市场实质性竞争。最终,委员会并未采取任何措施便予以批准。考虑到冰淇淋产品主要消费群体——年轻一代的减少导致市场规模缩水,这一结论是可以理解的。预计这也将成为目前正在审查中的美嘉影城(Megabox)与乐天影院(Lotte Cinema)合并案的先例。

在大韩航空与韩亚航空020560的企业并购案中,涉及韩国国内客运领域第1、第2名,以及第4名(真航空)、第6名(釜山航空)、第8名(首尔航空)以及全球第44名、第60名运营商之间的合并。此外,由于重叠航线总数多达119条,是否存在限制竞争成为了争论焦点。主张韩亚航空具有独立生存能力的一方曾反对该并购,但最终该并购以附加结构性及行为性措施为前提获得了批准。

当然,并非没有禁止企业并购的先例。典型的例子是韩国造船海洋(现代重工集团)于2022年1月撤回了与大宇造船海洋的并购申报。该企业并购因全球造船市场第1名收购第4名,从一开始就受到了全球媒体的关注。

特别是若该并购完成,在液化天然气(LNG)运输船市场将占据61.1%的市场份额,获得垄断地位,而LNG直接关系到欧洲国家的能源安全,因此争议更大。最终,欧盟委员会不予批准该并购,公平交易委员会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导致并购申报被撤回。此后,大宇造船海洋于2023年4月被韩华集团收购。

企业并购是经营上最重要的决策。且由于时效性是关键,一旦被监管机构不予批准或采取制裁措施,往往很难进行反驳。大型企业并购考虑到国民经济等因素,虽然以附加纠正措施为前提批准的案例较多,但有时也会出现不予批准的情况,因此始终存在内在的不确定性。

虽然表面上看不出来,但企业并购审查制度有时也被用作非正式贸易壁垒、监管补充手段以及产业政策谈判筹码。监管机构虽然不会在批准或不批准的理由中明说,但通过媒体报道的字里行间与语调,可以推测其背后的考量。

本文由AI自动翻译。与韩语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误差。
정양훈 법무법인 바른 파트너 변호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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