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企业有时会做出仅凭金钱难以解释的决策。了解其中潜藏的法律或制度,就能更深入地理解内幕。“博学商业法”将为您介绍有助于理解商业脉络的线索。

项目融资(PF)是指以项目的商业可行性及项目未来产生的现金流为担保进行融资的方式。这与基于债务人信用度或抵押价值进行贷款的传统金融不同。通常所说的房地产PF是项目融资的一种,指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投资对象的金融手法。即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如预售收入、租金收益等作为担保来筹集资金。
人们对房地产PF非常关注。从媒体每天报道房地产PF的现状就能看出这一点。在此,我们将探讨房地产PF为何出现,以及近期讨论的主题是什么。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危机之前,建设公司承担了房地产建设项目的一切工作。不仅负责开发(实施)和施工,还直接从银行贷款。后来,随着项目在IMF危机中失去动力而搁浅,或因过度借贷引发连锁破产,业界开始寻求通过分工和优化金融结构来降低风险。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是将实施与施工分离。实施公司(开发商)作为形式上的项目主体,负责获取土地、取得许可,并主导预售等业务。正如业务内容所示,实施公司的工作需要协调土地所有者、地方政府、投诉人等各方利益,并主导整个项目,因此绝非易事。
正因如此,实施公司相关人员需要具备极强的策划能力、法律及财务理解力、谈判力、领导力,甚至道德素养。并非每个人都具备这些能力,所以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有时会感受到巨大的差距和隔阂。
施工公司理所当然由建筑公司担任。更进一步,通常还会签订保证竣工的“责任竣工协议”。这有多种原因,其中之一是房地产PF中的贷款方(债权团)有此要求,且这对预售也有帮助。购房者等(消费者)期待的不是仅作为特殊目的法人的实施公司,而是作为大型建筑公司的施工公司能负责到底。因此,如果大型建筑公司签订责任竣工协议并进行宣传,往往更容易招募购房者。
其次,不再由建筑公司直接借贷,而是采用房地产PF金融手法。实施公司从金融机构等“贷款方”处贷款。并以信托公司的信托形式,将土地所有权、许可权及其他合同地位作为贷款担保。施工公司使用实施公司筹集的资金进行施工,且除非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否则承诺在预定工期内完工,即签署责任竣工协议。
原则上,PF基于项目的盈利性和现金流进行贷款,偿还资金也由预售收入等项目本身的现金流来充当。出于这个原因,项目所有者的信用或资产并不重要,因此由特殊目的法人主导项目,贷款方则通过优先收益权收回贷款。然而,韩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却有所不同。由于要求实施公司和个人提供连带保证,并要求施工公司承担责任竣工、支付保证、债务转让等,从而确保了人身和实物双重担保。因此,有人指出,在未仔细分析商业可行性的情况下滥用了房地产PF。

房地产PF市场曾因2008年金融危机的余波经历过一次危机。2011年左右,随着预售剩余房源增加和建筑公司信用度下降,积极执行房地产PF的储蓄银行发生了挤兑和连锁破产。此后,自2013年起,由于低利率和流动性增加,房地产市场迎来了空前的繁荣,储蓄银行危机被遗忘,房地产PF市场也迎来了大繁荣。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也是从这时起积极进入房地产PF领域的。
然而,正如大家所熟知的,2022年以后房地产PF市场已不如往昔。尽管高利率导致融资成本增加,但由于经济长期低迷,市场上缺乏消化高价房地产的余力。特别是作为房地产PF基石的建筑公司,其亏损情况极其严重。建筑工程必须推进才能指望房地产PF,但从地方中小型建筑公司开始,亏损程度过于严重,因此已无法期待房地产PF的存续。
如果建筑公司倒下,接下来谁来承担项目的责任?虽然根据合同条件有所差异,但目前的氛围是将球踢给了信托公司。信托公司通过所谓的“管理型土地信托合同”,不仅获得了土地所有权,还接手了许可名义、施工合同名义等,作为实际的项目主体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因为可以拓展业务领域,且相比其他方式能获得更高的手续费收入,对此表示欢迎;而贷款方或施工公司也考虑到是由信托公司而非小型实施公司主导项目,因此并不反对。
房地产繁荣期备受青睐的管理型土地信托方式,到了经济不景气时期,却成了射向信托公司的箭。根据管理型土地信托方式,信托公司根据责任竣工协议履行责任竣工义务,或在未履行时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然而,在建筑公司破产、只剩下信托公司的情况下,信托公司是否真的必须履行全部义务成为了焦点。
虽然人们认为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理所当然应该履行责任竣工义务,但信托公司也有自己的立场。房地产PF是实施公司、施工公司、贷款方、信托公司等多方紧密协商推进的项目。
因此,贷款方也应验证贷款执行的适宜性,实际上许多合同都规定实施公司的项目费用支出需获得贷款方的同意。主要的观点是,如果贷款方本可以通过资金执行申请书、项目收支分析表等审查贷款提取及执行的适宜性却未履行,那么要求信托公司承担责任竣工义务从而偿还全部贷款是不合理的。
然而,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在最近的判决中排除了信托公司的抗辩,支持了贷款方的请求。理由是信托公司的责任竣工制度是目前PF金融或开发项目中普遍存在的交易惯例,且信托公司作为包含责任竣工协议的信托业务报酬,获得了高额的手续费收入等情况。
在大法官做出终审判决之前,因未能履行责任竣工确约而导致的信托公司责任问题将持续引发争议。无论结论如何,由于其影响力巨大,即便是提及也需慎重。看到曾经被视为理所当然、无人质疑的条件现在演变成重大问题,再次深刻感受到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变动性和风险之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