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HYBE352820 旗下 ADOR 已终止与 NewJeans 成员 Danielle 的专属合约。此外,ADOR 以 Danielle 等方造成一系列纷争局势,且对 NewJeans 成员离队及延迟回归负有重大责任为由,向 Danielle 及前代表闵熙珍提出了 400 亿韩元的损害赔偿诉讼。回想此前 NewJeans 成员指出 HYBE 引发纷争并主张解除专属合约时,ADOR 方面曾予以拒绝,如今这一举动显得自相矛盾。这被认为是专属合约效力确认诉讼一审判决所带来的后续影响。本文将重新梳理 NewJeans 成员提出的问题及一审法院的相关判决。

NewJeans 成员提出的专属合约解除要求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罢免前 ADOR 代表闵熙珍被视为违反管理义务、未对成员练习生时期的视频流出采取保护措施、通过 HYBE 员工的贬低言论及内容抄袭损害 NewJeans 的品牌独特性、以及其他关联公司员工的霸凌行为等。
具体而言,NewJeans 成员主张 HYBE 试图罢免闵熙珍代表的行为不当,违反了作为管理方应尽的职责。她们认为,练习生时期视频的泄露侵害了肖像权与声音权,属于违约及侵犯人权。关于 HYBE 员工的贬低言论,是指 HYBE 公关负责人曾针对其在日本及其他地区的成就(专辑销量 102 万张)评价称“比预期差,在日本没做好”。此外,她们还指出了 HYBE 内部报告中“抛弃 New,重组新局”的表述。关于损害品牌独特性,成员们主张 HYBE 将 ILLIT 的整体设计打造得与 NewJeans 相似,甚至意图以 ILLIT 取代 NewJeans。关于其他员工的霸凌,是指 BELIFT LAB 旗下的 ILLIT 经纪人曾对着 NewJeans 成员说“无视她们,直接走过去”。
一审法院未采纳 NewJeans 的任何主张。首先,法院认为专属合约中并无“必须由闵熙珍担任 NewJeans 管理工作”的条款。法院表示:“仅凭 NewJeans 对闵前代表拥有高度信任,不足以认定闵前代表的地位属于专属合约中的重大事项,仅凭提交的证据,难以认定 NewJeans 是基于对闵前代表的信任而与 ADOR 签署专属合约。”
然而,判决中缺失了对 NewJeans 成员为何对闵熙珍代表产生高度信任的意见听取与分析。特别是未考虑 K-pop 厂牌的特殊性。闵熙珍代表的价值与普通制作人不同。况且,由厂牌一把手从全公司层面支持艺人,与仅仅由一名内部董事进行制作,其维度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
一审法院表示:“闵前代表为将 ADOR 从 HYBE 独立出来而准备了诉讼与舆论战,在自己不露面的情况下,让 NewJeans 的父母出面营造针对 HYBE 的负面舆论,并寻找可以收购 ADOR 的投资者。因此,不能认为 HYBE 是在进行不正当审计后罢免她的。” 这一判断完全采纳了 HYBE 的主张。此外,认为艺人应接受公司的经营判断,反而显示出双方并非平等的契约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抛弃 New 重组新局’的报告,从前后语境来看可能有其他解读,很难相信 HYBE 会放弃已投入巨额资金并取得成功的 NewJeans,而去支持其他女子偶像团体。” 通常,企划公司倾向于将其他公司的组合作为竞争对手,通过吸收并整合其潮流来提升商品价值。从这个角度来看,ILLIT 与 NewJeans 的风格相似性是可以被理解的。HYBE 放弃 NewJeans 并非指彻底消除,而是可以解释为相对降低其比重。
此外,法院称“女子偶像的概念很难被视为属于商标权范畴”。然而,NewJeans 实现了一个与现有女子偶像完全不同的世界观与风格。尽管过往女团多局限于“Girl Crush”或活泼可爱风格,但 NewJeans 完全改变了这一潮流。她们实现了被青少年所喜爱的、真正的同龄偶像身份。正是闵熙珍代表使得这种实现成为可能,因此 NewJeans 与闵熙珍前代表之间建立了信任关系。
关于“无视 Hanni”的主张,法院称:“闵前代表有重构局势的嫌疑,查看监控录像可知,那些被指无视 NewJeans 成员的 ILLIT 成员也曾向 Hanni 鞠躬问候。” 即使闵代表重构了局势,关键不在于 ILLIT 是否问候,而在于是否有经纪人的指令行为。但这一点并未得到确切查明。
最后,一审法院指出:“如果专属合约当事人一方制造出对方违反合约义务的假象,在激化矛盾后要求解约,会导致规避违约金条款、毫无负担地脱离合约的结果。” 法院判断这是将正当的问题提出,通过人为营造假象作为解约理由。然而,纷争激化的根本原因在于 HYBE 强制罢免了闵熙珍代表。如果该过程遵循了合理及法理流程,至少 NewJeans 的专属合约纷争就不会发生。
一审法院对“信任破裂”标准的解释似乎过于狭窄。若要深入考量,必须审视“专属管理合约”的本质。该合约的核心在于排他性的权利行使,即经纪公司提供管理服务,而艺人仅通过公司及其经纪人进行活动,不得独立或通过第三方进行活动。
该合约具有民法上委任合约的性质,即委托处理艺人活动相关事务。与其他委任合约不同的是,它必须建立在高度信任的基础上。大法院曾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对此类案件做出判决。在宋素熙(音译)专属合约案中,法院明确:“在甲以信任关系毁损为由解除专属合约的案件中,若合约当事人间的相互信任关系破裂,甲可以解除专属合约。”
大法院具体指出:“与民法上的委任合约不同,专属合约因其存续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即便艺人甲不能随意解除合约,但考虑到该合约本质上具有委任合约的属性,不能认为只有存在无法期待合约存续的重大事由时才能解约。” 这与通常认为“只有存在重大事由才能终止合约”的认知不同。
此外,“若双方信任关系破裂,仅因不属于‘无法期待合约存续的重大事由’而强制艺人履行违背自由意志的专属活动义务,会导致过度侵害艺人人格权的结果。因此,一旦双方信任关系破裂,艺人甲即可解除专属合约。” 法院将违背艺人自由意志的专属活动强制视为对人格权的侵害,给予了高度重视。
大法院通过判例认定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信用)、肖像权(声音权)、姓名权、隐私与自由权、健康权(身心)等。艺人专属合约涉及重大利益,若判断艺人无需再依赖公司,则无法强制阻止。反而,通过提出更优条件挽留艺人才是正确做法。
大法院关于“人格权侵害导致信任关系破裂”的判例,与通常以收益结算问题来判断是否维持专属合约的视角不同。因此,以提供了宿舍、练习室并给予每人约 52 亿韩元结算金为由,认为维持合约不存在问题的判决,似乎过于偏重物质基础。
最重要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仅对 Danielle 解除合约,反而可能进一步破坏信任关系。HYBE ADOR 方面曾在法庭陈述称已准备好在 NewJeans 成员回归时给予全力支持。公司从未表示过会选择性接收成员,或将事态责任归咎于特定个人。这可被视为欺罔行为。欺罔行为违反了交易关系中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会导致对方产生误解(大法院 2005Do1991 判决)。如果预知会发生这种事,Danielle 绝不会通报回归,其他成员可能也是如此。更何况,演艺专属合约这类委任合约,若对方为未成年人,其他合同当事人必须扮演好父母般的角色。
最根本的是,K-pop 的中心是粉丝。正因粉丝的存在,偶像团体才能获得人气并维持活动基础。公司排除特定成员并严苛追究责任,这真的是粉丝所希望的吗?若品牌价值受损,未来的演艺活动必将受到打击。HYBE 旗下 BTS 成员 V 创造了“I Purple You (Borahae)”一词,寓意像彩虹的最后一种颜色紫色一样,彼此长久相爱与信任。正如 BTS 的“Borahae”,HYBE 是否应该包容所有的 NewJeans 成员,这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全球化 K-pop 经营模式。
作者金宪植(音译)从 20 岁起就怀揣着“文化中存在改善世界之路”的期待,一直漫步或穿梭于大众文化现象的森林中。即便在人工智能与量子计算机大放异彩的 21 世纪,他依然秉持同样的信念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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