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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根据标准判断限制代表理事职务的假处分?

本文由AI自动翻译。与韩语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误差。  Read original in Kore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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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经营权纠纷中,针对高管的停止执行职务假处分被用作核心手段。图片=生成式AI 

在经营权纠纷中,被视为“杀手锏”的手段之一就是针对高管的停止执行职务假处分。这是一种为确定临时地位而采取的假处分,一旦申请被采纳,在正式判决前,将会产生强有力的效果,即将目标代表理事或高管(债务人)完全排除在职务执行之外。

正因如此,停止执行职务假处分被认为是相比其他纠纷手段相当激进的措施。如果被采纳,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和波及效应也会非常大。法院也认为,如果采纳针对高管的停止执行职务假处分,会在正式判决前导致“剥夺地位”这一重大的现状变更,且即便债务人在正式诉讼中胜诉,也很难恢复原状,因此要求就保全权利和保全必要性进行高度的释明。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在实务中停止执行职务假处分被频繁利用。无论是①非上市公司合伙人间的纠纷,②初创企业中创始人与投资者间的代表权纠纷,还是③上市公司中激进投资者与现有管理层间的纠纷等,各类经营权纠纷中均有提出停止执行职务假处分申请的情况。

停止执行职务假处分,何时会被认定?

为了使停止执行职务假处分被采纳,必须同时满足①保全权利 ②保全必要性这两个要素。由于两者是相互独立的要素,只要未能释明其中任何一项,申请即会被驳回。

在假处分案件中,保全权利是指“需要暂时保护的、存在争议的权利关系”。在停止执行职务假处分案件中,正式诉讼中将争论的高管地位存续与否,即选任与解任决议的效力、解任请求权或地位不存在确认请求权的存续等,是主要的审理对象。

债权人主张的典型保全权利类型如下:①主张代表选任决议存在不存在、无效或撤销事由,因此现任代表不具备合法资格;②主张代表犯有贪污、渎职等不正当行为,属于解任请求的对象;③主张代表因任期届满或辞职等原因已失去高管地位,但仍利用影响力继续行使原有权限,因此属于地位不存在确认请求的对象等。

在实务中,由于释明债务人的违法行为或违纪事实并不容易,因此比起以高管违纪为由进行解任请求的类型(解任请求权型),针对选任高管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瑕疵进行抗争的类型(选任决议瑕疵型)占据压倒性多数。

在假处分中,保全必要性是指“为了避免在等待正式判决确定权利关系期间,债权人遭受的‘重大损害或为了防范紧急危险以及其他必要理由’”。最终,债权人不仅要论证正式请求被采纳的可能性,还必须释明“为什么法院现在必须暂时改变其地位”。

法院综合考虑①采纳或驳回假处分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的利弊得失,②正式诉讼中未来的胜败预测,③其他各项情况来判断保全必要性。债权人为证明存在保全必要性,通常会进行以下主张:

首先,主张导致公司损失的处分行为(如合同签署、资金执行、对外公布等)迫在眉睫,如果现有高管继续执行职务并落实了上述行为,事后将难以扭转结果。例如,主张债务人正在通过处分公司不动产或在其上设定抵押权来借款,从而导致难以恢复的损失。

其次,主张违法或不当的经营行为在反复持续。即债务人通过殴打成员、妨碍建筑物使用、挥霍资金、非法召集股东大会等行为,导致公司正面临重大的损失或紧急的危险。

对此,债务方通常会通过以下理由抗辩保全必要性:①债权人主张的危险仅停留在抽象或观念层面;②即使发生损失,事后也可以通过金钱赔偿;③债权人在明知相关事实的情况下长期放任不管;④存在通过监事监督、行使小股东权利等替代性控制手段。

虽是经营权纠纷的胜负手,但采纳门槛很高

基于上述讨论,我们来看近期采纳停止执行职务假处分申请的典型案例。首尔高等法院2025年3月18日作出的2025Ra2023决定中,认定债务人对董事职务存在不正当行为或严重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认为已充分释明了停止代表理事职务的保全权利和保全必要性,因此采纳了申请。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债务人反复不服从外部审计师和临时监事的合法资料提交要求,导致审计无法正常进行,最终导致公司因审计意见被拒绝而收到退市决定。

第二,作为代表理事的债务人利用职务之便强制猥亵公司秘书,并被判处罚金刑确定。这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名誉和组织秩序,属于足以与职务上不正当行为相提并论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债务人因涉嫌违反《资本市场法》、《金融实名制法》及《特定经济犯罪法》下的渎职等嫌疑被拘留起诉,犯罪事实已得到相当程度的释明,且目前处于被羁押状态,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这可能导致公司陷入经营混乱。

停止执行职务假处分由于影响巨大,要完整释明各项要素绝非易事。然而,一旦被采纳,就会产生等同于公司经营权实际转移的效果,且仅凭申请这一行为本身就能对对方造成相当大的压力,因此它是经营权纠纷阶段中作为胜负手,即“杀手锏”具有战略利用价值的手段。

本文由AI自动翻译。与韩语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误差。
정양훈 법무법인 바른 파트너 변호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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