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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背负120亿韩元债务”:比连带保证更可怕的“利害关系人”陷阱

[비즈한국] 公司拿到了投资。那笔钱一分没花,原封不动地躺在公司账户里。然而,要求还款的诉讼却不是针对公司,而是直接飞向了创始人个人。法院也判决创始人必须偿还。

这是韩国最大创作者内容平台OGQ创始人申哲浩(音译)的故事。申代表在15日通过社交媒体公开的立场文中,揭露了自己背负120亿韩元个人债务的过程,并表达了自己的委屈。他表示,每个月仅利息就增加1亿韩元,并主张:“这不仅是我个人的问题,更是向整个韩国风险投资制度提出的质疑。”

OGQ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创作者内容平台,运营着买卖表情包、图片、字体的“NAVER OGQ Market”等。这是拥有1700万用户、130万创作者的韩国国内规模最大的IP市场。

公司账上有400亿,创始人却面临破产,为什么?

事件的起因要追溯到2021年。OGQ在收购Getty Images Korea的前提下,获得了A投资公司90亿韩元的投资。这是一笔未明确规定收购完成时间或期限的附条件投资。合同中没有任何地方出现“连带保证”这一字眼。只不过,合同当事人是由投资者、OGQ以及“利害关系人”申哲浩组成。

投资行业惯例“利害关系人”条款是正当的投资风险分配吗?还是绕过禁止连带保证的规定,将公司经营风险转嫁给创始人个人的手段?看来亟需制度上的补充。图片=生成式AI

2023年,A投资公司以收购Getty Images Korea实际上已告吹为由,要求偿还投资款,并将诉讼对象设定为非公司,而是申代表个人。经过一审、二审,2026年4月大法院驳回上诉,使得本金90亿韩元加上年12%的利息,共约120亿韩元成为了申代表个人的确定债务。

为什么不向获得巨额投资的公司提起诉讼,而是针对个人?据申代表称,90亿韩元的投资款“一分不少”地存在公司账户里,公司目前拥有约400亿韩元的现金类资产。90亿韩元产生的利息也一直积累在公司里。在公司完全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个人却因难以筹集到120亿韩元现金而成为了债务人。

申代表不仅背负了债务,还诉苦称目前没有合适的偿还途径。据申代表方面称,他持有的OGQ股份受限于投资合同中的处分限制及股东间同意程序,难以由个人变卖,其他股东也担心经营权变动及IPO受阻而反对变卖。即便账面上持有相当价值的股份,也无法及时变现,从而难以筹集偿还确定债务所需的流动资金。

最终,根据法院判决,继申代表的薪资和房产之后,其持有的股份也被强制执行变卖程序。根据变卖范围,甚至有可能连超过债权的经营权股份也被转让。他正处于可能失去辛苦经营15年公司经营权的境地。

申代表表示尊重判决,但同时声明将向金融委员会、金融监督院、中小风险企业部投诉,要求审查这一架构是否正常。

政府此前一直致力于废除创始人连带保证制度,以防止创业失败演变为个人破产。风险投资法也规定风险投资公司在投资过程中不得要求创始人承担连带保证。

然而,公司收到的投资款是如何变成创始人个人债务的呢?答案就在合同中写着的“利害关系人”这五个字里。

结果与连带保证相似的“利害关系人”惯例

风险投资行业有一个长期的惯例。在投资合同中,不仅将公司,还将创始人个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列为合同当事人。表面上看名称中立,但实质却大相径庭。成为利害关系人的创始人需对公司的陈述和保证承担个人责任,股权处分受限,离职也受到限制。更关键的是,当公司无法履行承诺时,他们还要共同承担金钱负担。这是一种将个人姓名与公司应尽义务并列在一起的方式。

这一惯例发挥威力的代表性手段是卖出选择权(Put Option),即“股份收购请求权”。其条款规定,若约定的条件未得到履行,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创始人个人必须按本金加上年10%左右的利息回购投资者的股份。

OGQ合同与典型的卖出选择权略有不同。合同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由公司和利害关系人共同偿还投资款。但在要求创始人个人承担相当于投资款的责任这一点上,结构是相似的。因为一旦条件违背,创始人个人可能会背负公司收到的全部投资款及利息。

这对创始人个人造成的经济后果可能与连带保证无异。个人承担相当于公司所获投资款及其利息,若无法偿还,甚至面临失去个人财产和经营权的风险。法务法人Barun的合伙律师郑梁勋(音译)指出:“虽然近期通过规章和指南,利害关系人连带保证正呈现被禁止的趋势,但仍有案例仅是不使用‘连带保证’这一名称,却通过‘利害关系人’条款实际上达到了连带保证的效果。”

对于急需吸引投资的创业者来说,想要拒绝这类条款并不容易。在签约时,由于对事业成功充满信心,可能并未充分意识到条款的严重性。

OGQ是成立于2011年的创作者内容交易平台。运营着买卖创作者制作的表情包、图片、字体等的“NAVER OGQ Market”,通过获得NAVER和AfreecaTV(现SOOP)等机构的投资实现成长。图片=OGQ官网

那么,投资者为什么不在公司身上设置回收机制,而要把创始人个人拉进合同呢?这是因为直接要求公司承担回收责任存在许多法律障碍。

首先,根据大法院判例,公司仅对特定股东保障投资本金和收益的约定,可能违反“股东平等原则”而无效。如果针对公司设置卖出选择权,合同本身就有可能失去效力。

公司主动回购股份也不容易。根据商法,公司若要回购自身股份或偿还可赎回优先股,必须有“可分配利润”。即便账上有几百亿现金,若会计上存在累计亏损,公司也很难将那笔钱退还给投资者。大多数在成长期出现亏损的初创企业都属于这种情况。

问题在于,触发卖出选择权的主要情况,即经营不善或上市失败阶段,恰恰是公司没有可分配利润的时期。针对公司的机制实际上成了“在最需要时无法发挥作用的安全栓”。OGQ账上有400亿韩元,个人却成为债务人,其背景正是源于这种法律限制。

某前风险投资行业人士表示:“连带保证已被禁止,针对公司的保障约定或自有股份收购也存在限制。因此在实务中,有时会通过将创始人设为利害关系人,确保个人责任的双重机制。”并称:“这是为了应对针对公司的机制失效的情况,从一开始就将创始人个人设定为最终的回收手段。”

并非首次……另一位创始人被终审判决承担13亿韩元

这种结构成为现实的并非只有OGQ。Prop-tech(房地产科技)初创企业Urbanbase的创始人河振宇(音译)前代表在2017年从新韩资本获得5亿韩元投资时,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中包含“若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的业务推进,需返还投资款并附加年15%利息”的条款。后来,在投资寒冬中,公司于2024年初进入重整程序,新韩资本未向公司,而是向河前代表个人发出催款单,并对其与家人居住的住宅进行了假扣押。在投资Urbanbase的18家投资公司中,只有新韩资本向创始人个人提起了诉讼。

结果是创始人的完败。今年4月,大法院确定了本金5亿韩元加上年复利15%利息的约13亿韩元为河前代表个人的债务。二审法院判决称:“既然企业家在事业成功时获得了享受巨额利润的机会,那么在失败时赔偿投资款也是合理的。”也就是说,即便没有贪污或渎职等创始人的过错,事业失败本身的风险也要由创始人个人承担,这就是目前司法界的视角。

两起事件还有一个共同点。投资主体都不是风险投资法下的风险投资组合,而是根据信贷专业金融业法成立的新技术事业投资组合,即所谓的“新技组合”。2023年引入的《风险投资组合注册及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若创始人没有贪污、渎职等归责事由,则不得要求利害关系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规定仅适用于风险投资组合。新技组合投资中,至今仍可签署要求创始人个人承担公司责任的合同。两份合同不仅均在规定引入前签署而无法溯及既往,且投资者类型本身就处于监管之外,处于双重盲区。

“风险分配” vs “规避监管”……监督机构亟待解决的课题

法律界普遍认为,这类合同一旦诉诸法律,创始人很难胜诉。法院认为,有经营经验的成年人自愿签署的合同,其文意即为有效。针对代表理事个人的股份收购或还款约定的效力也已在多个判例中得到认可。主张合同过于不公平从而不被采纳的条件也非常严格。很难仅仅以急于吸引投资或谈判力较弱为由否定合同的效力。

投资者方面也有其逻辑。他们主张,废除连带保证仅限于规制贷款和担保领域,并未禁止股权投资的合同条件。卖出选择权不是追究事业失败的责任,而是担保约定条件的履行,如果没有这种安全装置,附条件的巨额投资本身就很难成交。这是创始人与投资者分担风险的正当合同。实际上,如果合同中存在回收条款却不行使,反而可能引发对基金出资人的信义诚实义务(善管注意义务)违规或渎职问题的担忧,这也是投资公司的两难处境。

然而,根本性的反驳认为,这种合同结构是否符合股权投资的本质。郑梁勋律师表示:“股权投资是失败时承担本金损失风险,但成功时获得巨额收益的风险资本。”并认为:“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事业失败案例中,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创始人个人的条款是一种变相的脱法合同结构,缩减其效力的解释是合理的。”

当然,申代表既然以个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字,就很难说完全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该事件的争议焦点不仅在于一位创始人是否仔细阅读了合同。关键在于,在禁止连带保证的同时,是否应容许以“利害关系人”的合同形式承担同等规模的个人责任的惯例,以及在公司拥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是否应该允许优先执行个人财产,这是否符合政策初衷。

在创始人看来,这与改了名字的连带保证无异。几乎没有创始人拥有投资款规模的个人财产。条款触发的瞬间,创始人的选择仅剩下个人破产或丧失经营权。如果“让失败者也能重新挑战”的政策承诺因为一份合同条款而变得苍白无力,那么监管的意义也就淡化了。

虽然制度上已经补充了限制创始人个人责任的措施,但“新技组合”这一盲区以及过往合同产生的责任依然存在。OGQ事件正是监管未能覆盖的空白地带,导致原本试图阻断的惯例成为现实的案例。这正是要求监督机构必须密切关注监管初衷是否无论投资主体为何,都在实际投资现场全面落实的原因。

申代表表示:“或许选择放弃对我来说更容易。但是如果我在这种不公面前退缩,总有一天其他创始人也会站在同样的位置。”并称:“为了不让任何人再经历同样的事情,我想纠正这种错误的结构。这就是我开始这场漫长斗争的原因。”

本文由AI自动翻译。与韩语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误差。
봉성창 기자

기업이 말하는 성장의 언어와 그 뒤에 놓인 현실의 간극을 집요하게 들여다보고 있습니다. 날카롭고 균형 잡힌 시선으로 산업의 현재와 다음을 기록하겠습니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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