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公司获得了投资。这笔钱一分钱都没花,依然原封不动地躺在公司账户里。然而,要求还款的诉讼却不是发给公司,而是发给了创始人个人。法院也裁定,创始人必须偿还这笔债务。
这是韩国最大创作者内容平台OGQ创始人申哲浩(音译)的故事。申代表在15日于社交媒体上公开的声明中,揭露了自己背负120亿韩元个人债务的过程,并表达了自己的委屈。他表示,每个月仅利息就增加1亿韩元。他主张:“这不仅是我个人的问题,更是向韩国整个风险投资制度提出的质问。”
OGQ成立于2011年,是一个创作者内容平台,运营着买卖表情包、图片、字体等的“NAVER OGQ Market”等业务。它是拥有1700万用户、130万创作者的韩国国内规模最大的IP市场。
公司有400亿,创始人却面临破产,为何?
事件的起因要追溯到2021年。当时OGQ以收购盖帝图像韩国(Getty Images Korea)为前提,从A投资公司获得了90亿韩元的投资。这是一笔未约定收购完成时间或期限的附条件投资。合同中没有任何地方提到申代表个人的“连带保证”。只是,合同当事人包括投资者、OGQ以及作为“利益相关人”的申哲浩。

2023年,A投资公司以收购盖帝图像韩国实际上已告吹为由,要求偿还投资款,并直接将申代表个人作为诉讼对象。经过一审和二审,2026年4月大法院驳回了上诉,90亿韩元本金加上年利率12%的利息,约120亿韩元成为了申代表个人的确定债务。
为什么会对个人提起诉讼,而不是向拿到大额投资的公司追讨?据申代表称,这90亿韩元投资款“一分不少”地保留在公司账户中,且公司目前拥有约400亿韩元的现金类资产。就连这90亿韩元产生的利息也积压在公司账上。明明公司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作为个人却因为很难立即筹措到120亿韩元现金,反而成了债务人。
申代表诉称,不仅背负债务,而且还没有合适的偿还途径。据申代表方面表示,他持有的OGQ股份受投资合同约束,存在处置限制和股东间同意程序,很难由个人单独出售;而其他股东也担心经营权变动及影响首次公开募股(IPO)而反对出售。即便账面上持有价值不菲的股份,由于无法及时变现,导致难以筹集偿还确定债务所需的流动资金。
最终,根据法院判决,申代表的工资、不动产以及持有的股份正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根据拍卖范围,甚至可能导致超出债权额的经营权股份被转让。他正面临可能失去辛辛苦苦经营了15年的公司控制权的局面。
申代表表示虽然服从判决,但他也提出:“监管机构必须审视这种结构是否正常”,并表示将向金融委员会、金融监督院及中小风险企业部投诉。
政府此前一直致力于废除创始人连带保证制度,以防止创业失败演变为个人破产。风险投资法也规定,风险投资公司在投资过程中不得要求创始人提供连带保证。
即便如此,公司收到的投资款是如何变成创始人个人债务的呢?答案就在合同上书写的“利益相关人”这五个字里。
结果与连带保证无异的“利益相关人”惯例
风险投资界有一个由来已久的惯例。在投资合同中,不仅将公司,还会将创始人个人作为名为“利益相关人”的当事人列入。虽然名称看起来中立,但本质却大不相同。成为利益相关人的创始人需要对公司的陈述和保证承担个人责任,股权处置受限,离职也受到约束。最关键的是,当公司无法履行承诺时,他们甚至要分担金钱上的负担。这是一种将个人名字并排写在公司应当承担的义务旁边的做法。
该惯例发挥威力的一大典型机制就是看跌期权,即“股份回购请求权”。即规定若未达成约定条件,作为利益相关人的创始人个人必须以本金加年化10%左右的利息回购投资者的股份。
OGQ的合同与典型的看跌期权略有不同。合同规定,若满足特定条件,公司和利益相关人需共同偿还投资款。但在要求创始人个人承担相当于投资款金额的责任这一点上,结构是相似的。因为一旦条件不符,创始人个人就可能要承担公司收到的全部投资款及利息。
这给创始人个人带来的经济后果与连带保证无异。个人背负公司收到的投资款及利息,如果还不上,甚至可能失去个人财产和经营权。法务法人Barun的合伙人律师郑杨勋指出:“虽然最近通过规定和指南等,禁止利益相关人连带保证的趋势明显,但存在仅仅是不使用‘连带保证’这一名称,却通过‘利益相关人’条款实质上达到连带保证效果的案例。”
对于急于引进投资的创始人来说,拒绝这些条款并不容易。在签订合同时,由于确信事业会成功,往往无法充分感受到这些条款的沉重后果。

那么,为什么投资者不只将回购机制设在公司身上,非要将创始人个人拉入合同呢?因为直接要求公司承担回购责任在法律上有很多制约。
首先,根据大法院判例,公司向特定股东承诺保证投资本金和收益的约定,可能违反“股东平等原则”而无效。如果针对公司设定看跌期权,合同本身就有失效的风险。
公司主动回购股份也不容易。根据商法,公司如果要购回自身股份或偿还偿还优先股,必须拥有“可分配利润”。即使账上有几百亿韩元现金,如果会计账面上存在累计亏损,公司也很难将那笔钱返还给投资者。大多数在成长阶段处于亏损状态的初创企业都属于这种情况。
问题在于,看跌期权被触发的主要场景,即事业不景气或上市失败阶段,恰恰是公司没有可分配利润的时候。针对公司的装置,在真正需要的时候反而成了失效的安全插销。OGQ账上有400亿韩元,但个人却成了债务人,其背景也正是这种法律制约。
一位前风险投资界人士表示:“连带保证已被禁止,针对公司的保证约定或股份回购也有制约。所以实务中会出现将创始人设为利益相关人,从而锁定个人责任的‘双重保险’。”他指出:“为了预防针对公司的装置失效,从一开始就将创始人个人设定为最后的追偿手段。”
不是第一次……另一位创始人被终审判决赔偿13亿
这种结构成为现实的并非只有OGQ。Proptech初创企业Urbanbase的创始人、前代表河镇宇(音译)在2017年从新韩资本获得5亿韩元投资时,就在合同上以“利益相关人”身份签字。合同中有“若无法正常推进公司事业,需连同年化15%的利息一并赔偿”的条款。随后在投资寒冬中,公司于2024年初进入重整程序,新韩资本未向公司,而是向河前代表个人递交了催款单,并对其与家人居住的房子申请了假扣押。在投资Urbanbase的18家投资方中,唯一向创始人个人提起诉讼的就是新韩资本。
结果是创始人的完败。今年4月,大法院终审判决,本金5亿韩元加上年复利15%的利息,约13亿韩元被确定为河前代表个人的债务。二审法院判决称:“既然企业家在事业成功时获得了享受巨额利润的机会,那么在失败时赔偿投资款也是合理的。”即便创始人没有贪污或渎职等过错,仅仅是事业失败本身的风险也要由创始人个人来承担,这就是目前司法界的观点。
这两个事件还有一个共同点。投资主体都不是风险投资法下的风险投资组合,而是根据信贷专业金融业务法设立的新技术事业投资组合,即所谓的“新技组合”。2023年引入的《风险投资组合注册及管理规定》明确,如果创始人没有贪污、渎职等归责事由,不得要求利益相关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规定仅适用于风险投资组合。对于新技组合的投资,至今仍可以签署将公司责任强加给创始人的合同。这两个合同都是在规定引入之前签订的,不仅无法追溯,而且投资者类型本身就处于监管之外,处于双重盲区中。
“风险分配” vs “规避监管”……监管机构需要解决的课题
法律界普遍认为,这类合同一旦进入诉讼,创始人很难胜诉。法院通常认为,具有商业经验的成年人自愿签署的合同,应按照字面意思生效。针对代表理事个人的股份买卖或偿还约定的效力,在多个判例中也得到了认可。关于合同过于不公平的抗辩,其被采纳的条件也非常严格。单凭“引进投资过程急迫”或“谈判力弱”等理由,很难否定合同的效力。
投资者一方也有自己的逻辑。他们主张,废除连带保证仅限于规避贷款和保证领域,并未禁止股权投资的合同条件。看跌期权不是为了追究事业失败的责任,而是作为担保约定条件履行的装置,如果没有这种安全装置,附条件的巨额投资本身就难以达成。这是一种创始人与投资者分担风险的正当合同。实际上,如果合同中有回购条款却不行使,投资公司甚至可能面临对基金出资人的善管注意义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违规或渎职的问题。
然而,关于这种合同结构是否符合股权投资的本质,出现了根本性的反驳。郑杨勋律师表示:“股权投资是‘风险资本’,在失败时承担本金损失风险,取而代之的是在成功时获得巨额收益。”他发表意见称:“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事业失败案例中,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创始人的条款属于一种脱法合同结构,因此缩小其效力解释是合理的。”
当然,只要申代表以个人身份在合同上签了字,就很难说他在法律责任上完全自由。但本案的争议焦点不仅在于创始人是否认真阅读了合同。关键在于,在禁止连带保证的同时,是否可以允许以“利益相关人”这一合同形式来承担等额的个人责任;以及在公司拥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允许优先执行个人财产是否符合政策初衷。
从创始人的角度来看,这和换汤不换药的连带保证没什么两样。很少有创始人拥有相当于投资规模的个人财产。一旦条款被触发,创始人的选择只有个人破产或失去经营权。如果“让失败者也能再次挑战”的政策承诺因为合同中的一条条款而化为乌有,那么监管的意义也就随之褪色。
虽然关于限制创始人个人责任的制度性补充已经落实,但“新技组合”这一盲区和过去合同产生的责任依然存在。OGQ事件正是当前的制度试图阻止的惯例,却通过这种空白成为现实的案例。这也是为什么有人要求监管机构必须仔细审查监管初衷是否能够超越投资主体,在实际投资现场全面发挥作用的原因。
申代表表示:“也许直接放弃对我来说更容易。但我若在这份不公面前退缩,总有一天会有其他创始人站在同样的位置。”他说道:“为了不让任何人再经历同样的事情,我想拨乱反正。这就是我开始这场漫长战斗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