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因在Optimist基金赎回过程中进行所谓的“基金拆东墙补西墙”操作,而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停业处分的韩亚银行,在撤销该处分的诉讼发回重审案中再次胜诉。继大法院将韩亚银行的银行账户拆借(bank account loan)调整业务视为简单的会计处理,而非《资本市场法》下的违法交易,并推翻原审判决后,发回重审的审判部也做出了相同结论。随着韩亚银行连续胜诉,外界关注其能否最终撤销金融监管部门的处分,并彻底摆脱与Optimist基金相关的司法风险。

7月23日,首尔高等法院行政第9-3庭对原告韩亚银行及其员工Cho某针对被告金融委员会及金融监督院院长提起的停业处分撤销诉讼做出发回重审判决,判决原告胜诉。审判部宣判:“撤销金融委员会于2022年3月2日对韩亚银行处以的普通私募集合投资机构财产新接收托业务停业3个月的处分,以及金融监督院院长于2022年3月16日对韩亚银行员工Cho某处以的停职3个月的处分”,并表示“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该诉讼源于2018年韩亚银行在支付92亿韩元的Optimist基金赎回款过程中,采取了所谓的“基金拆东墙补西墙”操作。当时与Optimist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信托协议的韩亚银行,在2018年8月至12月支付基金赎回款时因资金不足,先以银行自有资金垫付,随后通过调整其他基金的银行账户拆借(银借)来完成结算。所谓的“银行账户拆借”是指将信托账户的未运作资金暂时借给受托银行账户的行为。
此后,随着Optimist基金发生数千亿韩元规模的赎回中断事件,金融监管部门对韩亚银行进行了专项检查。金融委员会认为,作为受托人的韩亚银行在支付基金赎回款过程中的“银借”调整违反了《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相关法律》(简称《资本市场法》),因此在2022年3月对其下达了私募资金新接收托业务停业3个月的处分。金融监督院则对负责银借调整的员工Cho某下达了停职3个月的处分。不过,该停业处分在发回重审判决宣告之日起30天内处于暂停效力状态。
韩亚银行在停业处分撤销诉讼的一审和二审中均告败诉。2023年9月,负责一审的首尔行政法院判定,韩亚银行通过银借调整进行的“基金拆东墙补西墙”属于违反《资本市场法》的“交易”行为。此外,法院还认为韩亚银行在明知银借调整存在违反《资本市场法》可能性的情况下仍重复操作,并利用违法行为为Optimist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便利,因此认可了金融监管部门的处分。
二审结果也如出一辙。2024年3月,首尔高等法院行政第4-3庭认为,擅自调整银借的行为属于变更集合投资财产权利与义务的交易行为。此外,法院认定韩亚银行作为信托业者违反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及投资者保护义务,与一审相同,支持了金融监管部门的立场。
然而,大法院的判断却有所不同。2025年12月,大法院将韩亚银行的银借调整视为为了完成银行结算业务的单纯会计措施,而非属于财产行为的“交易”。大法院指出:“判断针对信托业者保管及管理的集合投资财产所进行的某种行为是否属于交易,应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内容、目的、经过、当事人意愿及利害关系等进行具体且个别的判断”,并认为“原审误解了关于交易含义与要件的法律原则,未能进行必要的审理,从而影响了判决结果”,因此撤销原判并将其发回重审。
在成功扭转大法院判决的韩亚银行,在发回重审案中再次胜诉,撤销该处分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虽然若金融监管部门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仍需等待大法院的最终裁决,但考虑到案件已经过发回重审,结果发生逆转的可能性较小。此外,两名韩亚银行员工(包括Cho某)在涉及相同内容的刑事案件中,均在三审中被判定无罪,这一点也被认为对韩亚银行有利。
韩亚银行针对此次发回重审结果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今后也将通过彻底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全力打造客户可以放心交易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