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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宪宪法中即便以今日眼光审视也令人惊叹的经济条款

本文由AI自动翻译。与韩语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误差。  Read original in Korean →

[비즈한국]  今年,制宪节时隔18年回归成为法定节假日。在享受假期所带来的喜悦与闲暇之余,人们或许也会好奇:宪法与我的经济生活究竟有何关联?

公民的经济活动与宪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为作为国家最高规范的宪法,并不仅仅是规制国家的统治结构。个人与企业在市场中进行的交易、财产的积累,以及获取劳动报酬等一系列经济活动,也都是在宪法秩序之下运作的。经济权利及其限度同样由宪法予以支撑。

那么,每年的制宪节所纪念的1948年7月17日制定的《制宪宪法》中,究竟包含了哪些经济条款呢?深入审视当时的宪法,会发现大量以现代社会视角来看依然非常超前且进步的条款。这是因为在解放后的特殊背景下,当时全球范围内风起云涌的福利国家理念与社会主义思潮,对韩国建国政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948年7月17日,为纪念大韩民国宪法颁布而拍摄的制宪国会议员合影。图片来源:国立民俗博物馆

为社会正义限制财产权

1948年大韩民国的制宪议员们警惕个人无限追求私有财产所带来的副作用。为了克服经济垄断与贫困,他们在起草宪法蓝图时,将国家的干预与调节权限深度植入其中。这种理念从基本原则中就展现得淋漓尽致。

第15条 财产权受到保障。其内容与界限由法律规定。行使财产权应符合公共福利。因公共需要而征用、使用或限制国民财产权时,应依法支付相当之补偿。
第84条 大韩民国的经济秩序以实现足以满足国民基本生活需求之社会正义及均衡的国民经济发展为基础。各人的经济自由在此范围内受到保障。

作为基本原则及对财产权进行社会限制的第84条尤其值得关注。该条款并未将个人的经济自由置于首位,而是首先声明了“实现足以满足国民基本生活需求之社会正义”这一界限,随后规定“各人的经济自由仅在此范围内受到保障”。

也就是说,为了守护全体共同体最低限度的生存权与平等的日常生活,个人的私有财产或经济自由在宪法上是可以被限制的,这一原则被明确确立了下来。

土地改革的基石:第86条的农地分配

当时大韩民国的绝大多数人口是农民,但由于地主与佃农的关系,他们无法拥有自己的土地,生活在极度贫困之中。制宪国会判断,如果不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的存立便不可能实现。于是,成为了土地改革宪法基础的第86条应运而生。

第86条 农地应分配给农民,其分配方法、所有权限度、所有权内容与界限由法律规定。

该条款成为彻底废除长期存在的地主制度(地主-佃农关系),并将“耕者有其田”的原则确立为国家最高规范的历史性契机。

根据这一宪法条款,1949年制定了具体的执行法律——《土地改革法》。在历史上长期集中在少数大地主手中的农地,开始通过“有偿买入、有偿分配”的方式分配给实际耕作者。大地主阶级退出了历史舞台,佃农们则变身为拥有土地的自耕农。

梦想劳资共赢的破格条款:“利益均衡权”

若要在制宪宪法中选出一条即使以今日眼光看也最激进、最令人惊叹的条款,无疑是明文规定了劳动者“利益均衡权”的第18条第2款。

第18条 ② 在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企业中,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分配利益的权利。

该条款是一个进步的条款,它旨在防止股东或经营管理层垄断企业赚取的利润,并明文规定了作为生产主力的劳动者也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平分享利润。这是当时制宪议员们为了避免资本与劳动的极端对立、建设共赢的福利国家而深思熟虑后的结晶。

然而,在现实中,这仅仅停留在宣示性条款上。由于资本家的反对、建国初期的社会混乱,以及随后爆发的战争,旨在实际实现与执行这一权利的具体下位法始终未能制定。最终,该条款逐渐荒废,在战后经济重建过程中,由于倾向于优先考虑私营企业的自主权与增长,该条款在1962年第5次修宪时被彻底删除。

主要支柱产业的国有化与国家控制

制宪国会认为,不能将关系国家命运的基建命脉仅仅交给私人资本家。因此,制宪宪法采取了将主要资源与核心产业牢牢束缚在国家所有权与控制权之下的方式。

第85条 矿物及其他重要地下资源、水产资源、水力及经济上可利用的自然力归国家所有。因公共需要而对一定期间内的开发或利用进行特许,或取消特许时,依法办理。
第87条 重要的运输、通信、金融、保险、电力、水利、自来水、燃气及具有公共性的企业由国家经营或公共经营。因公共需要而允许私营或取消该许可时,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置于国家控制之下。
第88条 因国防或国民生活上的迫切需要,将私营企业转为国有或公有,或对其经营进行控制、管理时,依法办理。

这3个条款是当时国家推行统制经济政策的法律武器。不仅是自然资源,交通、通信、银行、保险、电力、燃气等几乎所有公共基建与企业都实行了国公营管理原则,对外贸易也置于国家的垄断性控制之下。同时,还准备了国家在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将私营企业收归国有或进行控制的强大条款(第88条)。

这种全方位的国有化政策,在解放初期民营资本枯竭的情况下,为国家主导构建最基本的经济骨架做出了贡献。特别是通过处理归属财产(将日本帝国主义留下的敌产企业及土地从美军政厅手中接管并国有化,随后卖给民间)的过程,今天韩国大企业财阀体制的初期原型也由此形成。

随着制宪节再次被指定为法定节假日,人们反思宪法价值的机会也随之增加。我们今日所享受的自由市场经济、私有财产保障以及福利国家,其脉络中蕴含着先辈们在建国初期的贫困与动荡中,为了保障“全体国民的平等生活”而激烈寻求替代方案的经济苦恼与历史实验。

本文由AI自动翻译。与韩语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误差。
김민호 기자

중화학공업·에너지 분야를 담당하고 있습니다. 지속가능한 사회와 삶에 관심이 많습니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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