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企业有时会做出仅靠金钱难以解释的决定。了解其中潜藏的法律或制度,就能更深入地理解背后的内幕。新开设的“实用商业法律”栏目将为您介绍有助于理解商业脉络的线索。
2017年,金尚祖(Kim Sang-jo)委员长被任命为文在寅政府首任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长。或许是因为政府初期国民期望值较高,金尚祖委员长就任后,向公平交易委员会(公正委)提交的投诉量激增了1.5倍。
然而,公正委要在短时间内处理如此多的案件是不可能的。或许正因如此,将正式举报案件视为普通投诉,并以“不属于公平交易法适用事项”、“请去民事法院”等意见为由,仅凭一张公文就结案的案例屡见不鲜。
没过多久,作为举报人的国民和作为举报对象的企业双方都产生了不满。从国民的角度来看,会感到不满:“说好要擦掉‘乙’(弱势方)的眼泪,结果却是背叛。如果做不到,要么改法律规定不能举报,要么就不要到处宣传。”
公平交易法根据解读方式的不同,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事实上,过去公正委曾积极解读不公平交易行为,对那些在民事纠纷中也占有一席之地的滥用交易地位行为进行规制。然而,如今以“重要案件太多”为由仅凭一张公文就结案,国民自然难以接受。
企业也同样感到不满。企业抱怨称:“举报人的话未必全对。绝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只是在胡搅蛮缠,要求保证利润。如果对恶意投诉一味照单全收,正常的经营将无法进行。”
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积压在公正委的案件过多。因此,为了分散压力,公平交易调解院的调解范围开始扩大,向地方自治团体下放执法权限的方案也开始被正式讨论。为了通过法院获得现实性的救济,还引入了私人的禁止请求制度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所谓的“私人禁止请求”,是指受害者无需公正委介入,可直接向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行为(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制度。这类似于在出版剽窃作品时申请停止出版假处分,或在旗下艺人违反专属合约时申请禁止演出假处分,即当某企业进行“甲方霸凌”时,请求法院禁止该行为。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在故意、重大过失等非法行为的情况下,让加害者承担比实际发生的损害更大的赔偿责任的制度。惩罚性损害赔偿是英美法系的制度,美国曾发生过一名女性在麦当劳被洒出的咖啡烫伤后获得数十万美元赔偿的著名案例。最近,为了使损害赔偿实质化,该制度已被引入公平交易法等法律中。
虽然这些制度好不容易才被引入,但实际上很难找到应用案例。预计未来应用的案例也不会太多。学术界以“不符合以实际损害赔偿为原则的韩国法制”为由表示反对。产业界则以“会萎缩企业活动”为由反对。因为法院在认定无法通过文书证实的损害方面比较消极。
归根结底,损害赔偿的核心不在于引用装饰性条款,而在于熟知损害赔偿的基本法理及程序。在公平交易法纠纷中请求损害赔偿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是否在向公正委举报的同时提起民事诉讼?公正委的投诉案件大多数需要几年时间才能出结果。因此,如果等待结论而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可能会导致诉讼时效届满,从而无法提起诉讼。
正因如此,很多情况下人们会在向公正委举报的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指定辩论期日,请求法院在公正委出结论前推迟审理。值得参考的是,最近为了弥补诉讼时效届满的问题,法律已修订为:在申请下包纠纷调解时,诉讼时效会中断。

如何具体举证损害金额?
因串通投标(围标)提起损害赔偿时,应计算串通价格与如果没有串通时本应成立的虚拟竞争价格之间的差额。此时,虚拟竞争价格通过评估来计算。
在串通案件中,损害赔偿的主体往往是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大企业等发包方(需求机构)。这些组织有足够的财力利用法院的评估,因此在证明损害金额方面没有特别的问题。只是在统计评估和成本基础评估等评估方法上存在复杂的讨论而已。
因违反加盟事业法及不公平交易行为等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是请求如果没有这些行为本可以获得的未来营业利润(丧失利润)。通常计算违反行为发生前几个月的销售额扣除各种费用后的净利润,并以该净利润为基础计算未来的营业利润。
例如,加盟事业法保证的合同期限为10年,但因加盟总部的“甲方霸凌”,合同在还剩5年时被解除。这种情况下,如果解除合同前3个月的平均月净利润为100万韩元,则以100万韩元乘以剩余的5年合同期,可算出损害金额为6000万韩元(100万韩元*5年*12个月)。
此时,增值税/法人税申报明细、税务发票、费用/支出账簿等将成为基础资料。法院可以要求公正委移送记录的条款,以及考虑辩论整体宗旨即可证明相当损害金额的条款,都可以起到关键作用(公平交易法第56条之2,第57条)。
偶尔有小型经营者为了减少税收,通过给家属发工资的方式在账面上缩减净利润。这种偏法经营在计算损害金额时必然会受到不利影响。

在法院审理中,责任成立(非法行为的成立)和损害范围(损害金额)的比重各占多少?
在审判进行过程中,如果公正委以违反法律为前提做出制裁处分,那么此后的审理重点往往集中在损害金额计算,即金钱的计算上。虽然也有通过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公正委处分错误来拖延审判的情况,但既然公正委的处分已经下达,再否认责任本身会显得姿态尴尬。
从这个角度来看,即使公正委的处分较轻,也不应轻视。如果是警告处分,除了扣分累计外不会带来特别的不利,但其前提是基于该行为本身违法。因此,当相关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时,就很难再否认责任本身了。
在目前的制度下,很难在法院获得充分的损害赔偿。小型企业很难确保证明损害金额所需的证据,也难以对抗大企业完备的法务团队。通常没有强大的抗压能力,是无法忍受持续数年的诉讼的。
所以才会有这么多向公正委举报的案件。这并不是因为韩国人比外国人更容易冲动,也不是因为喜欢无理取闹。只要看看民事本案件数减少,而向公正委举报的件数反而增加的现象,就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