주메뉴바로가기본문바로가기
비즈한국 비즈한국

알쓸비법
非司法机关(如金监院、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调查是否允许律师陪同?

本文由AI自动翻译。与韩语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误差。  Read original in Korean →

[비즈한국] 企业有时会做出一些难以仅用金钱来解释的决策。如果了解其中隐藏的法律或制度,就能理解更详细的内幕。“有用处的商业法律(알쓸비법)”旨在介绍有助于理解商业脉络的线索。

对于被视为行政机关或隶属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检察官和警察,要求其具备与法院相当水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对于被视为行政机关或隶属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检察官和警察,要求其具备与法院相当水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行政申诉案件在启动环节上取决于行政机关的裁量权,这一点与法院、检察院处理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存在本质区别。法院管辖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在受理起诉书、起诉状等材料后,只要形式上没有瑕疵,就会给予案件编号、分配给审判部,从而立即启动程序。随着时间的推移,法院无论如何都会采取后续措施。在民事案件中会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在刑事案件中则会传唤被告人。

即使是需要严格保密的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通过“刑事司法门户(KICS)”也可以大致查询到进展情况。大多数案件最终都会得出检察官起诉或不起诉的结论。对于律师来说,这种流程的推进是熟悉且理所当然的。也就是说,提交了起诉书就一定会受理,一旦正式立案,无论是以判决、决定还是处分的形式,最终必须得出一个结论。

基于这种认知,警察过去在不接受起诉、控告书的情况下直接驳回的做法曾引发舆论质疑。刑事程序改革后,原本提交给检察厅的起诉、控告书现在需要提交给警察。然而,由于人手不足或工作过重,警察有时会拒绝接收起诉、控告书并将其驳回。简单来说,就是“我收不了,拿回去”的意思。

站在起诉人或控告人的立场上,因遭受犯罪伤害而提告,却被警察要求拿回材料,简直是荒唐至极。在媒体对此问题进行了一段时间的报道后,做法改为不再直接驳回,而是“受理后驳回”。有人可能会认为,驳回或不受理结果不都一样吗?但“受理后驳回”的本质区别在于:警察首先受理了起诉书并赋予案件编号,在审查过起诉书后再做出结论。

为什么认为民事、刑事案件必须启动程序,并要求在随后的程序中保障公正性和独立性呢?特别是除了法院之外,为什么连被视为行政机关本身或行政机关所属公务员的检察官、警察,也同样被要求达到与法院相当水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原因在于,民事、刑事案件是法院具体行使司法权,即应用司法程序处理和决定具体事项的典型案件。此外,检察官和警察执行的侦查程序因准用了司法程序的基本要素,属于“准司法程序”,因此被要求达到法院级别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与之相对的概念是行政机关执行业务的“行政程序”。在行政程序中,关于独立性和公正性,构成司法程序的要素——对抗式审理结构(基于争议双方提交的攻防证据进行审理)以及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可能并不适用。例如,举报违法停车时,并不被视为必须保障:△在做出处分结果前给予意见陈述机会;△通知处分结果;△或保障对处分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

从行政程序的角度来看,警察驳回起诉、控告书并非不可理解的举措。如果警察认为仅从起诉、控告书中记载的事实关系来看难以构成犯罪,那么就没有必要启动调查,直接驳回起诉、控告书在业务处理效率上更为有效。

更何况,韩国虽然在概念上区分司法警察和行政警察,但在警察组织或制度上无法实现真正的分离。例如,韩国没有像美剧《毒枭》中出现的美国“缉毒局(DEA)”或大众媒体中常见的“联邦调查局(FBI)”那样专门的司法警察组织。但无论背景如何,侦查程序都有司法控制、遵守正当程序、保障人权等使命。司法警察执行的侦查程序作为“准司法程序”,受到严格的程序控制,这就是为什么驳回起诉、控告书的做法会引发争议。

过去为了高效调查,会限制当事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但从2010年代后期开始,保障选任律师等权利已成为趋势。
过去为了高效调查,会限制当事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但从2010年代后期开始,保障选任律师等权利已成为趋势。

近来,标榜为“准司法机构”的行政机关或采用“准司法程序”处理案件的情况有所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关于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范围的争议也日益增多。举个例子,金融监督院(金监院)在调查违反《资本市场法》案件的过程中,能否阻止被调查者选任律师,或禁止律师陪同?换句话说,在金监院的调查过程中,被调查者能否保障选任律师的权利?

根据立场不同,可能会有多种观点。现职从业者们的想法也各不相同。有人主张金监院的调查仅属于行政调查,因此不应保障选任律师权;也有人主张金监院的调查结果会成为有罪的依据,因此必须保障选任律师权。最终,自2018年起,金监院的调查允许选任律师并准许陪同。根据不同人的看法,有人会认为制度这样改变会导致调查无法顺利进行,也有人会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却承认得太晚了。

这种争议并不仅限于金监院的调查。过去在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调查过程中,关于是否允许律师陪同也曾引发争议。实际上,笔者本人也曾因调查官的抗议而无法进入调查现场,只能在走廊等候。委托人本人为了寻求帮助而叫来了律师,结果律师被赶走,只有委托人独自接受调查,那种尴尬真是难以言表。或许是因为对这种调查惯例议论颇多,公平交易委员会在2015年发布的“案件处理3.0”中正式允许律师在调查过程中陪同,调查惯例也确实发生了明显变化。

在这些既像行政程序又像司法程序的模糊地带,究竟应在多大程度上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特别是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是一个难以界定的问题。过去,现场的逻辑是,如果没有法律依据,为了高效调查可以限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然而,从上述案例来看,可以认为从2010年代后期开始,多数观点已经达成共识,即程序性权利,特别是选任律师权等必须得到保障。

本文由AI自动翻译。与韩语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误差。
정양훈 법무법인 바른 파트너 변호사
writer@bizhankook.com
저작권자 ⓒ 비즈한국 무단전재 및 재배포 금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