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알쓸비법
败诉的苦涩,在3年后化作“迟到的正义”

本文由AI自动翻译。与韩语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误差。  Read original in Korean →

[비즈한국] 企业有时会做出仅靠金钱难以解释的决定。了解其中隐藏的法律或制度,就能理解更详细的内幕。“值得了解的商业法律(알쓸비법)”将为您介绍有助于理解商业脉络的线索。

过去在法院判决中被排斥的论点,数年后却在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制裁处分中被引用,这样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过去在法院判决中被排斥的论点,数年后却在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制裁处分中被引用,这样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做律师久了,总会遇到胜诉或败诉的情况。败诉是律师的宿命,如果害怕这个,就无法从事律师职业。胜诉率包含着多重含义。胜诉率太高,意味着只接容易赢的案子,或者缺乏承接案件的意愿;胜诉率太低,则意味着在业务执行能力方面有值得反思的地方。总之,败诉是“兵家常事”。冷静地想,是委托人败诉,而不是代理人败诉,不是吗?

即便这样自我安慰,败诉依然是一段令人困惑且痛苦的经历。如果关于败诉的记忆能消失就好了,但有时想起这些往事依然感到苦涩。然而,如果当时承办案件时败诉了,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明当时的观点是对的,那会是种什么感觉呢?在认为“事必归正”感到自己是对的同时,也不免产生“晚时之叹”(为时已晚的感叹)。

之所以啰嗦地吐露对败诉的感受,是因为我偶然发现,2021年在法院判决中被排斥的论点,时隔多年后竟然出现在了公平交易委员会(KFTC)的制裁处分中。这是在公平委8月13日关于“大规模不正当人力支援行为制裁”的新闻稿中看到的。内容指出,大企业旗下子公司A公司为了抢占食材流通市场,迅速抢占了大企业此前未进入的、以中小商户为主的地区食材流通市场,并构建了准入壁垒,以阻止其他大型竞争对手进入。

地区食材流通业务是大企业难以盈利的行业。交易单位小,交易对象(主要是餐饮企业)破产、停业频繁,债权回收困难,且需要每天配送多样化的商品,属于非常耗费人力的业务,因此大企业的人力结构或工资体系难以盈利。可以想象一下,在凌晨访问社区各处餐厅,并将食材送到门口的这种业务。

这类业务的流通网络像毛细血管一样交织,往往由业务员与商户之间紧密的纽带关系形成,一旦形成的流通网络很难改变。因此,食材流通业务虽然难以获利,但如果肯下苦功夫,勉强还能维持生意。

普通大企业对这种结构的食材流通市场并不感兴趣。但是,通过多家子公司在各类食材领域占据第一位置的A公司情况则有所不同。即便在食材流通市场无法盈利,抢占市场也更有利。因为旗下的食材制造商可以获得稳定的供应渠道,并能将其他食材制造商排除在流通市场之外,从而为集团带来利益。

然而,食材流通市场中有绝大多数(约85%以上)被中小商户占据,大企业进入时存在引发“蚕食胡同商圈”争议的问题。A公司为了避开直接或单独进入市场时预期的与中小商户之间的摩擦,对外标榜与他们“相生共赢”,通过建立合资法人的方式进入了地区食材市场。

即便到现在,A公司在与地区中小商户建立合资法人时标榜相生共赢的媒体报道依然随处可见。例如,可以轻易找到标题为“与中小合作企业共生发展的学院”、“以相生为基础实现两位数增长”、“相生概念子公司”等宣传性文章。

B集团旗下的大企业A公司在掌控地区食材流通市场的过程中,对外打出与中小商户“相生共赢”的旗号,实际上却将中小商户视为风险。照片与文章特定内容无关。照片=朴正勋 记者
B集团旗下的大企业A公司在掌控地区食材流通市场的过程中,对外打出与中小商户“相生共赢”的旗号,实际上却将中小商户视为风险。照片与文章特定内容无关。照片=朴正勋 记者

考虑到以利益最大化为前提的企业本性,以及大企业总部看待地区中小商户的视角,他们真的是为了“相生共赢”才建立合资法人的吗?当然不是。公平委新闻稿中对此指出的内容如下:

· 这种方式(建立合资法人)仅仅是为了规避相生争议的对外名义,很难看作有与中小商户长期、持续共生的意图。合资合同的内容是,在A公司指定的那些中小商户设立合资法人后,A公司通过收购股权来掌控该法人。结果是将中小商户视为障碍物和业务风险而非相生对象,以至于A公司的母公司B集团都参与其中,组织化、系统化地将他们清理出局。

· 在A公司内部组织化地清理中小商户的同时,合资法人依靠此次的人力支援,顺利在市场上站稳脚跟并获得了有力地位。这种支援一直持续到合资法人出现大规模亏损之时,阻止并延迟了合资法人的市场退出,结果是合资法人得以持续保持在合资合同过程中从中小商户那里获取的销售网络。

· (战略)合资法人在以中小商户为主的市场中获得了有力地位,市场退出也被人为阻止,最终导致大企业蚕食了中小商户本应获得的合法利益。

新闻稿的内容以公文特有的枯燥语气撰写,可能无法让人产生情感共鸣。但根据我在承接案件时所经历的A公司员工的态度和言语,上述内容其实是对那场凄惨而残酷的现实的“婉转”表达。B集团将中小商户视为障碍、业务风险,甚至是“癌细胞”,并积极地将他们清理出去。在此过程中,他们积极利用信用不良、拖欠国税、无凭据交易等违规行为,甚至不惜进行刑事起诉。

不仅如此。他们巧妙地设定了计算营业权和股份收购对价的公式,在营业额下降的情况下,中小商户不仅拿不到A公司的对价,反而要向A公司赔偿损失。以此作为要挟,轻而易举地接管了营业权和股份。中小商户以为派驻到合资法人的A公司员工是合作伙伴,但实情是,对方正瞪大眼睛监视着,试图把经营上的小失误全部翻出来。

由于A公司挑选了地方上排名第一的食材企业建立合资法人,因此合资法人理应是优质企业。有趣的是,在正式开展业务、仅经营B集团产品并使用A公司的电算和物流系统后,全国各地合资法人的收益全都恶化了。

这说明A公司要么是以牺牲合资法人为代价,谋取了食品制造关联公司的利益;要么就是B集团的经营方式不及格。即便如此,A公司还是无视这些背景,以营业额下降为由,要求合资法人的合作伙伴赔偿损失。

在以合同文书为准的民事诉讼中,上述A公司和B集团的经营战略或排挤意图等并未对判断产生很大影响;但在重视市场结构及现状的公平委程序中,上述情况被纳入考量,从而对A公司进行了制裁。这正是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的公平交易法的特点,但从措施过于滞后这一点来看,仍留有遗憾。

本文由AI自动翻译。与韩语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误差。
정양훈 법무법인 바른 파트너 변호사
writer@bizhank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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