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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学多才的商业秘籍
曾代理过加盟总部和加盟店双方的律师,会站在哪一边?

本文由AI自动翻译。与韩语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误差。  Read original in Korean →

[비즈한국] 企业有时会做出难以仅用金钱来解释的决策。了解隐藏在其中的法律或制度,就能更深入地洞察内幕。“博学多才的商业法律(博学秘籍)”为您介绍有助于理解商业脉络的线索。

《加盟业务交易公正化相关法律》与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的监管力度正在不断增强。图片=朴正勋记者
《加盟业务交易公正化相关法律》与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的监管力度正在不断增强。图片=朴正勋记者

加盟交易受《加盟业务交易公正化相关法律(简称加盟事业法)》的约束。在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的严格监督下,监管力度日益加强。例如,在《加盟事业法》实施初期,加盟总部可以在未事先征得加盟店主同意的情况下,根据自身营业政策开展促销活动,并将成本转嫁给加盟店主;提供预计销售额时,也无需保证金额的准确性;甚至可以要求加盟店仅通过加盟总部购买大部分营业用品。

如今情况已大不相同。促销活动必须获得一定比例以上加盟店主的同意。如果提供的预计销售额高于实际销售额,加盟总部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为了确保加盟事业的统一形象及商品质量的一致性,只有与经营无直接关联的产品,总部才能要求加盟店进行购买。

通常民法上的合同被称为“诺成合同”(仅凭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或“不要式合同”(无需遵循特定形式)。书写合同或进行公证,是为了日后证明合同订立的事实或内容,即使未履行这些程序,行为本身也不会被否定。也就是说,口头合同也是合同。

然而,《加盟事业法》规定,如果加盟总部不事先履行法定程序或形式,其行为将无效或须承担违法责任。例如,假设加盟总部在开展促销活动后让加盟店主承担费用。即使加盟店主通过促销活动获得的收益高于其承担的成本,只要加盟总部未事先征得加盟店主的同意,仍可能因违反《加盟事业法》而受到行政制裁。那种“赚了钱且结果良好,所以没问题”的逻辑是行不通的。

为什么唯独对加盟交易有如此严格的规定呢?首先,其前提是加盟总部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往往会违背加盟店主的意愿强制实施不利的交易条件。

其次,许多人在没有特别资产和技术的情况下,创业首选就是加盟事业(连锁店)。加盟事业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备受关注。只要出门看看商店街,除了那些传承几代的百年老店外,几乎很难找到非连锁经营的门店。

第三点可能对加盟总部来说比较刺耳:加盟事业是加盟总部扩大影响力的手段,但同时也向加盟店主转嫁了风险,这为监管的正当性提供了依据。如果开设新店并扩张事业能保证100%盈利,加盟总部大可不必招募加盟店主,直接进行直营即可。

加盟交易根据加盟总部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受到严格制裁。图片=朴正勋记者
加盟交易根据加盟总部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受到严格制裁。图片=朴正勋记者

现实中,开设餐厅、咖啡馆、便利店、补习班等门店并不总是能保证盈利,运营过程伴随着巨大的辛劳和困难。几乎所有店主都抱怨过“拼了老命在干”、“全家人都搭进去了”、“自从开了便利店一天都没休息过”、“甚至羡慕打工的”等。考虑到这些情况,加盟店主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

笔者曾在加盟总部与加盟店主(店主)的多起纠纷中代理过双方,因此非常理解加盟总部和加盟店主各自的立场与主张。在为加盟总部提供咨询时,通常会遇到以下苦恼:首先,加盟总部认为目前的监管过重。特别是没有完善法务团队的中小企业规模的加盟总部,认为完全遵守《加盟事业法》是不可能的。

其次,加盟店主有时会泄露营业机密,或在获取总部的核心技术后立即解约,转而在其他地方偷偷经营同类业务。总部认为对于这类背信行为缺乏防御手段。

第三,总部认为监管部门在缺乏对加盟事业深度理解的情况下执行法规。加盟事业的本质是众多加盟店主遵守总部指定的质量、服务内容及水平。此外,加盟事业大多依靠内需市场,但随着内需市场日益萎缩,反复开展新颖的促销活动对企业的生存至关重要。

然而,许多加盟店主并不理解上述本质,或者仅以维持现状为目标,对总部的要求和指示不予配合。甚至有人“全权委托”给兼职员工,自己丝毫不参与经营。站在加盟总部的立场,会觉得《加盟事业法》缺乏应对此类情况的条款。

加盟总部应理解法律保护经营者的宗旨,加盟店主也应配合总部的政策。图片=朴正勋记者
加盟总部应理解法律保护经营者的宗旨,加盟店主也应配合总部的政策。图片=朴正勋记者

在这种情况下,加盟总部和加盟店主应如何对待彼此,相关法律条款又该如何解读?首先,加盟总部应理解法律旨在保护加盟店主的初衷,并先行避免采取对加盟店主不利的措施。

水原地方法院2022年8月12日宣判的2020加合12175等判决中,针对《加盟事业法》中“加盟总部在例外情况下无需经过限期改正等程序即可立即解除加盟合同”的条款裁定:“若广泛认可此类例外规定,恐有规避关于解除程序之强制规定宗旨的风险,因此在判断能否适用例外规定时,必须严谨且慎重。”这意味着,未履行法定程序而立即解除加盟合同,实际上只有在极少数极端情况下才被允许。

大法院2009年9月24日宣判的2009多32560判决指出,若加盟总部未遵守《加盟事业法》规定的程序而单方面通报解除合同,即使存在解除合同的理由,因属于违法的合同解除及拒绝履行,加盟总部仍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正如所见,加盟总部必须牢记,法院正在严格审查其行为的正当性。因此,不应试图通过设置违约金条款来束缚加盟店主;与其直接通报解除合同,不如与加盟店主持续沟通,建议通过转让营业权、门店承接等方案,协助加盟店主寻找出路。

另一方面,加盟店主也有必要配合总部的政策。即使受到《加盟事业法》等的保护,作为个人的加盟店主,与加盟总部发生纠纷本身就是一种巨大的负担。此外,必须意识到这种纠纷通常是“赢了也不过是回本”的消耗战。

据笔者观察,纠纷发生后,大多数加盟店主放弃了该加盟事业(结业)并转向其他业务,而新业务的收益往往并不比之前的加盟店更好。因此,加盟店主应铭记加盟事业的本质在于维持质量与服务的统一性,为了事业的维持与存续,必须保持持续的投资与努力,不应逃避与总部的对话和协商。

本文由AI自动翻译。与韩语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误差。
정양훈 법무법인 바른 파트너 변호사
writer@bizhank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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