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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utsch Motors”二审判决是否会改变操纵股价的处罚标准?

本文由AI自动翻译。与韩语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误差。  Read original in Korean →

[비즈한국] A先生在操纵股价的圈内被称为“大户”。他自称可以轻松调动数百亿韩元的资金,甚至大言不惭地表示:“大多数操纵股价的意向项目都会率先找我提案。”他通过投资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CB)和附认股权证债券(BW)来获取股票,待价格上涨后抛售以赚取利润。

虽然检察机关对他进行传唤或搜查的频率很高,一年内常会经历几次,但近几年来从未被起诉。大部分调查最终都以参考人调查告终。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此前针对“金主(资金提供者)”难以起诉的判例。

然而,近期尹锡悦总统夫人金建希女士所涉的Deutsch Motors067990操纵股价案二审,被外界评价为可能成为扭转这一局面的“转折点”。法院在Deutsch Motors操纵股价案的二审中,认定担任金主角色的孙某涉嫌协助操纵股价罪名成立。舆论猜测金建希女士也可能因此被起诉,而投资界则预计针对“金主”的起诉可能会有所增加。

金建希女士所涉的Deutsch Motors操纵股价案二审中,法院认定金主(资金提供者)协助操纵罪名成立,引发社会关注。
金建希女士所涉的Deutsch Motors操纵股价案二审中,法院认定金主(资金提供者)协助操纵罪名成立,引发社会关注。

Deutsch Motors案二审判决“协助”罪名成立

在Deutsch Motors操纵股价案的二审过程中,检方为金主孙某涉嫌操纵股价一事追加了“协助(帮凶)”指控。法院认定该罪名成立,其依据是“即使未具体认知(主犯的犯罪)内容,仅凭未必的认识和预见,也能构成‘协助’”。

孙某在2009年12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约三年内发生的第1至5轮操纵股价过程中均进行了股票交易。孙某通过操纵股价的“操盘手”金某的介绍开始直接买卖。其方式是孙某根据通过团伙获取的内幕信息,直接买入或卖出股票。

法院据此认为“虽然不是共犯,但属于协助”。一审时,检方以“共犯”起诉孙某被法院判定“无罪”,但追加“协助”指控后,法院予以了认可。二审引用最高法院判例作为依据,此前曾有判例认定,对于明知主犯以借名方式收购股份,仍提供犯罪资金和借名账户的团伙,其协助犯罪成立。

二审法院指出:“他不仅仅是单纯的金主,而是出于协助意图大量买入股票,为操纵股价提供了便利。”并判处孙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判决书中还将操盘手金某的陈述作为证据,即“孙某也知道我接受权前会长委托负责管理Deutsch Motors股价的事实”。

无法起诉“金主”的惯例会改变吗?

金主们明明清楚是在进行操纵股价的尝试依然参与投资,但此前因法院认定其不属于共犯,导致连被起诉的情况都很少。这就是为什么人们认为此次审判可能成为转折点的原因。

也有谨慎的观点认为,需要观察未来检方调查方向的变化。通常金主为了避免被指认为共犯,会以“平摊投资者”的身份进入操盘手主导的PEF(私募基金)或投资法人,或者采取投资上市公司发行的CB(可转换债券)和BW(附认股权证债券)的方式。

孙某的情况是直接进行股票交易,而如果投资的是CB或BW,因是在股票上市后抛售,检方要证明其在参与时就已知晓这是操纵股价行为,难度可能会更大。

由于操纵股价的企业通常以“进军新业务”等利好消息为借口抬高股价,金主们往往辩称“本以为股票会涨,但不知道是操纵股价”。分析认为,检方必须拿出超越这一说法的关键人物陈述等确凿证据,才能以“协助”罪名进行惩处。

一位投资界人士表示:“操盘手即使被惩罚过一次,出狱后还得继续干操纵股价的活儿,因此要让他们供述金主的合谋或协助行为可能并不容易。但随着近期量刑加重,所谓的江湖义气消失了不少,为了免受处罚而积极作证的情况也可能会出现。”

另一方面,此次判决书中还包含了一段内容:大庄洞开发特惠嫌疑中火天大有的最大股东金万培,在职期间曾以“要曝光操纵股价事实”为由威胁权前会长。据披露,在权前会长与第一轮操盘手李某因收益问题闹翻后,2011年5月左右,李某通过金万培向权前会长传话,提及曝光操纵股价一事,并表示“如果有李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最好全部清理掉,否则会被戴上手铐”。当时金万培并未报道相关新闻。

本文由AI自动翻译。与韩语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误差。
차해인 저널리스트
writer@bizhank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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