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在社交网络服务(SNS)等在线平台上,如何举报那些通过刺激性剪辑议题来牟利的“网络吊车(Cyber Wrecker)”频道的方法正被广泛分享。人们介绍了一些技巧,例如尽可能具体地说明举报理由,或用英语填写以便获得反馈等。在监管缺失且YouTube推诿责任的情况下,用户们只能寻找自己的应对之道。尽管针对偶像团体、YouTuber等名人的恶意虚假内容泛滥,但目前还没有合适的制裁手段。针对已成为商业模式的盈利型“网络吊车”内容问题,韩国政坛近期已开始正式讨论相关立法应对方案。

“建立制裁手段”朝野纷纷提出法案
由于“网络吊车”在海外设有服务器的平台上活动,因此长期以来被视为“不可触碰”的领域。虽然现行法律可以处罚名誉毁损行为,但并未包含与收益相关的法律处罚。在每天涌现的恶意视频中,只有极少数会受到侵权制裁,且即便受到制裁,与视频制作者赚取的收益相比,其受到的打击也微乎其微。
第22届国会提出的法案主要重点在于加强实际制裁力度,例如没收犯罪所得等。通过对国会议案信息系统的分析发现,从5月底至今,共有11项与“网络吊车”等在线恶意骚扰相关的法案被提出。其中,明确在法案提案理由及主要内容中提到“网络吊车(Wrecker)”的法案共有5项。主要内容为提高网络名誉毁损量刑并没收违法所得的《促进利用信息通信网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信息通信网法)》修正案有9项,涉及《暴力行为处罚法》及《刑法》修正案的各为1项。
金贤正(音)议员代表提出的《暴力行为处罚法》及《刑法》修正案,核心内容是将“网络吊车”定义为刑事处罚对象。虽然针对网络上的名誉毁损、侮辱及骚扰行为,现有的单行法中有查处及处罚规定,但作为刑事处罚基本法的《刑法》中并无相关处罚条款。金议员表示:“恶意意图的内容和评论等导致受害者做出极端选择,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制定针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明确处罚规定,将有助于预防相关犯罪并保护受害者。”
李尚徽(音)议员代表提出的2项《信息通信网法》修正案,核心在于加强YouTube等平台运营商的责任。规定平台必须制定包含服务滥用举报流程、判断标准及违规时处理方案等内容的条款。此外,还将同步推进改善方案,包括:△完善侵权信息删除及临时处置制度 △新设在线纠纷调解委员会 △扩大改组在线受害处理中心 △实施数字伦理教育义务化等预防措施。
此外,大部分法案都包含了强制执行举报流程,以及没收通过诽谤等手段获取的钱财和收益等条款,以提高犯罪预防效果。


若要平台采取行动,加强监管必不可少
近期,接连出现了与一直躲在暗处的“网络吊车”进行诉讼的案例。契机在于偶像团体IVE成员张员瑛的所属公司Starship娱乐成功从美国法院获取了长期制作针对偶像团体等恶意内容的YouTuber“脱粉收容所”的身份信息。随着诉讼之路被打开,组合aespa、歌手姜丹尼尔等也纷纷采取法律措施,目前多起审判正在进行中。
“网络吊车”这一表达的概念已扩展到包括利用针对特定人的揭露视频制造争议或实施私刑的YouTuber。涉嫌恐吓著名YouTuber“吃播主Tzuyang”的YouTuber“救灾队(Guje-yeok)”、“操作鉴别师”、“Caroncula”等也正因涉嫌恐吓而接受审判。
然而,YouTube平台上恶意内容层出不穷的现状并未改变。由于YouTube总部位于美国,发布者身份难以确认,不仅无法进行处罚,连跨境搜查协助等警方调查工作也处处受阻。目前只能依赖YouTube及其母公司谷歌的配合,但平台方始终持冷淡态度。
YouTube实际上游离于现行监管之外。对于以广告业务为核心的YouTube而言,审核视频越多,内容生态就会越萎缩。考虑到每分钟有500小时时长的视频上传,若要过滤掉更多违规内容,需要投入巨大的运营成本。
不过,有观点指出,加强对平台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即便对违反社区准则的内容频道采取警告、停止内容发布等措施,由于需要等待用户举报后才能处理,效率十分低下。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即便要求违法的YouTube内容进行纠正,也存在局限性。针对名誉毁损等侵权信息的审议,原则上必须由受害当事人进行申请。
一位平台行业相关人士表示:“‘网络吊车’在发生侵权等问题时,会先删除内容,然后开设类似的新频道继续运营。这对他们来说是一种利用监管盲区的高效盈利模式。据我了解,获取‘脱粉收容所’的身份信息是经过长时间准备,收集了大量单条视频截图和英文翻译资料才取得的结果。通常情况下,普通人很难付出这种努力。”
也有声音建议,与其新设刑事处罚法案,不如从行政监管的角度入手。即赋予符合用户数量、销售额等标准的平台删除、屏蔽、限制创收、暂停使用等处置义务,并在未履行时,制定监管机构可以介入的方案。撰写相关分析报告的国会立法调查处立法调查官崔进应(音)指出:“可以探讨赋予监管机构对平台要求纠正权限的方案。此外,通过强制要求将相关合规要求纳入服务条款,并规定在持续违规时,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发布外部声明等形式,引导平台进行自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