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城信洋灰004980的小股东们为追究公司因水泥价格垄断行为所造成损失的责任,向高管提起诉讼。日前,该案二审判决出炉,高管层被判赔偿45亿韩元。虽然总赔偿额比一审减少了25亿韩元,但高管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判决结果与一审一致。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定即便未因垄断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高管也需承担赔偿责任,此类追究董事忠实义务责任的诉讼料将接踵而至,引发广泛关注。

首尔高等法院民事第18-3庭(审判长陈贤敏)于上月25日对城信洋灰小股东起诉金荣俊名誉会长、金泰贤会长、金某前副会长、张某前营业总管部长等4名高管的二审诉讼进行宣判,判令上述高管需向公司支付总计45亿韩元赔偿金。尽管仍维持了高管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总赔偿额较一审(70亿韩元)减少了25亿韩元。(相关报道:[独家] “赔偿水泥垄断损失” 城信洋灰股东起诉经营层胜诉,获赔70亿)
判决指出,损害赔偿额由垄断事件发生时担任代表理事的金荣俊名誉会长承担45亿韩元(一审为70亿韩元),其中20亿韩元(一审为30亿韩元)由当时担任共同代表理事的金某前副会长与金名誉会长共同承担;15亿韩元由当时担任理事的金泰贤会长与金名誉会长、金某前副会长共同承担。至于参与垄断的张某前营业总管本部长,因其针对一审判决的上诉被驳回,维持其与其余三人共同支付5亿韩元的判决。
对于城信洋灰3名高管赔偿额减免的考量因素包括:△垄断动机被视为克服经营危机,过程中未谋取私人利益;△未直接参与垄断行为;△垄断事件发生时,法律对于理事监督义务的具体标准尚在确立阶段,且事后采取了合规经营努力;△长期任职为公司成长和发展做出了贡献等。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认定即便未因垄断行为受刑事处罚的高管也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审法院不仅认定直接参与垄断、因违反《公平交易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的张某前营业总管本部长有责任,还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当时的代表理事金泰贤会长、金某前副会长以及时任社内理事的金荣俊名誉会长均负有赔偿责任。理由是他们作为董事,未能尽到对张某业务执行的监督和监管义务。
根据《商法》,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若董事因故意或过失实施违反法令或章程的行为,或怠慢其职务,则须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大法院判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不仅有权处理分管业务,还有义务监督其他分管业务董事的执行情况。这意味着董事不仅要自身守法,还有义务监督和监管其他分管董事合规履行职责。
法院判决称:“张某作为表现董事实施了本案垄断行为,违反了《公平交易法》;而金荣俊、金某作为代表理事,金泰贤作为社内理事,本应承担对被告张某业务执行的监督监管职责,却怠慢了职责,导致城信洋灰承受了巨额罚款和罚金的损失。垄断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导致社会福利损失,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严惩被告的行为。”
另一方面,本次诉讼起因于韩国6家水泥企业的价格垄断。此前,城信洋灰、东洋水泥、双龙洋灰工业、亚细亚水泥183190、韩一水泥300720、现代水泥等6家公司在2011年3月至2013年4月期间通过垄断行为调整市场份额,并调高了1类散装水泥的销售价格。公平交易委员会认定上述共同行为违反《垄断限制及公平交易法》,对水泥企业处以罚款。其中城信洋灰的罚款总额为427亿500万韩元。
参与垄断的城信洋灰及公司高管均受到了刑事处罚。检方指控城信洋灰及张某前营业总管本部长与其他水泥企业共谋垄断,并参与了此前发生的干粉砂浆销售价格垄断(违反《公平交易法》)。判决结果显示,城信洋灰于2018年6月被处以1亿5000万韩元罚金,张某前营业总管本部长于次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城信洋灰合计缴纳罚款和罚金共计428亿5500万韩元。
近年来,股东追究董事公司责任的行为愈演愈烈。此前,经济改革连带等荣丰000670的小股东于11日向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就荣丰石浦冶炼厂违反环境法案件,向张亨镇顾问等5名现任及前任董事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荣丰旗下石浦冶炼厂锌制造工厂将重金属致癌物镉污染水通过土壤、地下水等非法排入洛东江长达数年。2021年11月,公司因此被环境部处以280亿韩元罚款并负担恢复(净化)费用,此次诉讼旨在追究管理层的相应责任。
经济改革连带方面表示:“计划通过此次股东代表诉讼追究荣丰错误的经营惯例,为公司自身强化内部控制系统提供动力。希望通过判例明确:企业因隐蔽的环境犯罪对不特定多数国民造成伤害时,需承担远超获利的巨额赔偿,借此促使荣丰及其他企业转变观念。我们将竭尽全力在诉讼中证明荣丰董事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