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企业有时会做出一些仅凭金钱难以解释的决策。了解背后隐藏的法律或制度,就能更详细地理解内幕。“博学商业法(Al-Ssul-Bi-Beop)”旨在介绍有助于理解商业脉络的线索。

正如所有法律纠纷一样,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莫过于事件的结论,即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及其范围。从当事人,特别是原告的角度来看,最重要的是是否胜诉,如果胜诉了能拿到多少钱,而判决的内容(逻辑构建)、法理价值等都是后话。
这对于代理案件的律师来说也是如此。通常在计算律师酬金时,基准是诉讼请求中获准赔偿的金额。即便通过激烈的法理辩论使判决内容变得丰富,一旦请求被驳回,一切就都归于零,变得毫无意义。
综合过去法令的规定和法院的惯例来看,很难保证通过民事诉讼能够获得全额赔偿。这在知识产权、公平交易等需要一定专业性的领域尤为严重。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可获得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受害者实际遭受的损失。原则上不承认惩罚性赔偿制度。其理由是,如果承认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会怂恿诉讼并刺激投机心理,从而在社会上引发矛盾和混乱。
特别是像我国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通过国家政策、行政机关的处分等来解决纷争或矛盾。此外,相比命令巨额赔偿的间接强制,行政处分带来的国家直接制裁更为高效,因此被认为没有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实益。
这种观点在我国几十年来一直占据通说地位,对于学过法律的人来说被视为常识,因此很难轻易反驳。然而,笔者在担任律师的15年多时间里,通过代理受害者进行损害赔偿请求诉讼、行政申诉等案件,深刻感受到上述理论在救济受害者方面极度不足。
受害者通过举报、申请、请愿等方式引出行政机关处分从而获得救济的事例偶尔会出现。但这真的只是“偶尔”发生的案例。行政机关是否着手调查、是否下达处分,纯粹取决于行政机关的裁量权,这是无法预测的。
通常情况下,只要事件中哪怕有一丁点私人纠纷的因素,行政机关往往会推诿,劝导当事人去进行民事诉讼。很有可能会听到“这种事不应该拿到这里来”或者“我们是帮你解决问题的人吗”之类的回应。这种趋势未来还会加剧。诈骗、挪用公款、渎职等财产犯罪案件的起诉率低于其他案件,也足以说明这一点。

“赔偿额仅限于实际损失”这一理论在理论上听起来很合理,但结果可能会成为帮助加害者的逻辑。原因在于:第一,现实中,受害者想要通过客观证据一一证明其遭受的所有损失是不可能的。在诉讼中提出的索赔金额往往少于实际损失。
第二,加害者可以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主张“并非侵权”、“没有证据”、“受害者对损失的发生及扩大存在过失”、“从重复赔偿的可能性及损失的公平分摊等层面应减少赔偿额”等理由来规避责任。
正因如此,在知识产权领域,先拿走别人的东西再矢口否认,或者通过良好的诉讼应对来将赔偿金额降至最低,被视为相当“明智”的策略。
考虑到这类案例数不胜数,专利厅在《专利法》和《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等法律中引入了最高可赔偿损失额5倍的条款。专利厅对上述条款的引入背景及必要性解释如下:
○ 根据专利厅的研究结果,2016年至2020年间,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平均索赔6亿2829万韩元,但获准赔偿额的中位数仅为1亿韩元左右。即便与美国(1997-2016年)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位数64亿7000万韩元相比,这也少得多;若考虑到两国的经济规模(以2018年为准),这一数值仅为其七分之一。
○ 因此,比起开发技术来拥有专利权或商业秘密,社会上形成了“抄袭技术更有利”的共识。对于受害企业来说,即便胜诉,损害赔偿额也不足以补偿损失,导致很多人放弃诉讼,形成恶性循环。
在专利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中,由于需要专业性,律师费通常比其他类型的案件高,金额往往达到数千万韩元。
然而,根据专利厅的调查结果,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平均获准的金额仅为1亿韩元左右,这不得不说是一个令人震惊的结果。这实际上意味着,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即便赢了,获准的金额在扣除律师费等诉讼支出后,所剩无几。
鉴于此,站在企业的立场上,比起直接开发技术,模仿他人的技术反而成了明智之举,在产业现场,比起技术,大家更加重视营销。归根结底,未来在我国想要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正当权利,必须实现损害赔偿额的现实化。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第一步,必须打破“实际损失赔偿原则”这一教条。
为了反映这一趋势,在《公平交易法》领域引入了最高3倍的损害赔偿条款,甚至在《专利法》和《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等领域也引入了最高5倍的损害赔偿条款。
一方面,有人批评3倍或5倍的损害赔偿条款不符合法院惯例,只会给实务带来混乱。然而,对于像我国这样重视成文法、否定判例作为法律渊源的大陆法系国家来说,为了改变现有惯例,通过修订法令引入上述条款是不可避免的。近期在下级法院的判决中,已不难发现引用上述条款并判处2倍损害赔偿的案例,由此可见,改变已经开始。
希望未来在咨询客户时,不要再听到“我国的法律不像法律”、“这是专门帮助小偷的法律”等抱怨,希望在计算损失额的领域,能看到更多法令的修订以及法院对此予以接纳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