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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 vs. 经纪公司”,法院会站在哪一边?

本文由AI自动翻译。与韩语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误差。  Read original in Korean →

[비즈한국] 企业有时会做出仅靠金钱难以解释的决策。了解隐藏在其中的法律或制度,就能理解更详细的内幕。“博闻法律(了解后有用的商业法律知识)”将为您介绍有助于理解商业脉络的线索。

已签署专属合约的艺人不得与第三方签订类似合约,也不得通过第三方进行演艺活动。
已签署专属合约的艺人不得与第三方签订类似合约,也不得通过第三方进行演艺活动。

艺人、模特、创作者等都是基于与经纪公司签订的“专属合约”或“管理合约”这一契约关系开展活动的。所谓专属合约,是指经纪公司等提供有关艺人业务处理的服务,而艺人则承担仅通过所属公司或经纪人进行演艺活动,不得直接或通过第三方进行其他演艺活动的义务。

经纪公司通过专属合约获得管理权。管理权是指负责艺人的活动及随之而来的广播出演、广告代言、活动主持等联络事宜,并代理艺人签订各类合约的权利。

从“专属”一词可以看出,签署专属合约的艺人仅属于签约的经纪公司,因此不得与第三方签订内容类似的合约,也不得通过第三方进行演艺活动。由于经纪公司在签署专属合约后会获得对艺人的强大权限,过去曾有过经纪公司借专属合约之名对艺人提出不当或强迫性要求的事例。正因如此,“奴隶合约”一词并不陌生,一旦发生与专属合约相关的纠纷,人们往往会怀疑“经纪公司是不是有什么问题”。

在涉及专属合约的纠纷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专属合约中设定了不公平条款。例如:① 将合约期限设定得过长;② 不当地夺取艺人通过演艺活动产生的知识产权;③ 设定金额过高的违约金等。

第二,专属合约的履行过程不公平。例如:① 不支付结算金或不透明地公开结算明细;② 单方面安排行程,严重损害艺人的身心健康;③ 经纪公司相关人员卷入性犯罪等。

与专属合约相关的纠纷对经纪公司和艺人双方都是损失。尤其是对艺人而言,演艺黄金期较短,在人气巅峰时期发生的纠纷会对其事业造成致命影响。有时甚至会因为纠纷而被迫中断演艺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公平交易委员会制定标准专属合约、引入大众文化艺术企划业登记制度等,成为了演艺行业重要的变革契机。虽然在签署专属合约时,并非强制要求使用公平交易委员会的标准专属合约。但如果不使用标准专属合约,而是使用其他格式或设定特殊条款,则必须能够解释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否则,被判定为不公平条款的可能性很高。

正因如此,现在很多情况都会使用标准专属合约,因此,韩国签订的专属合约期限通常为标准合约规定的7年。

此外,经纪公司(即有意经营大众文化艺术企划业的人)必须根据相关法令接受培训,在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后登记公司的主要事项。相关信息通过官网对外公开,仅这些基本监管措施,对事先核查经纪公司就有很大帮助。

专属合约是基于双方相互信任关系的一种持续性契约。
专属合约是基于双方相互信任关系的一种持续性契约。

上述监管措施无疑对保障艺人权益起到了很大帮助。也有人评价称其“成为了韩流中兴的重要契机”。近来,也有意见认为艺人们正巧妙地利用标准专属合约的内容来无视或规避合约,应当朝着保障经纪公司基本权益的方向修订标准专属合约。

那么,在围绕专属合约的艺人与经纪公司纠纷中,法院持什么立场呢?从主要判决来看,法院似乎并不偏袒任何一方,而是强调对合约进行合理化解释。

根据大法院判例,专属合约在性质上必须维持当事人之间为达成合约目的而建立的高度信任关系。如果信任关系破裂,无需纠结是否存在无法期待合约存续的重大理由,艺人均可解除专属合约。

根据上述法理,因性犯罪被起诉的经纪公司相关人员驾驶未成年女艺人的车辆,属于可能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实际上已经破坏了信任关系。因此,艺人可以解除合约。

另一方面,根据多项下级法院判决,经纪公司可以以艺人违约为由规定违约罚条款,且该条款不能被视为不公平的无效条款。因为从经纪公司的立场来看,投入时间和金钱成功打造出人气艺人后,如果艺人擅自离约,公司会蒙受巨大损失。

然而,由于在证明具体损失金额方面存在困难,想要获得适当的损害赔偿并不容易。鉴于这种情况,经纪公司在与艺人签订专属合约时,有必要预先准备好针对艺人债务不履行的制裁手段。

当然,这只是指设定违约罚条款本身是可行的,如果违约罚金额设置得过于离谱,则可能被判定为违约罚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效。从近期法院的判决和决定来看,收益分配的适当性是维持信任关系的必要前提,因此经纪公司不仅有义务在合约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结算金,还有义务提供可以确认结算过程的资料。

专属合约是基于双方相互信任关系的一种持续性契约。如果因信任关系破裂导致难以维持合约关系而想要解除合约,主张方有责任证明已达到难以维持合约关系的程度。

正因如此,想要以事后情况为由否认已签订的专属合约的效力并非易事。如果在合约条件及履行过程中存在不公平之处,当然应该据理力争,但如果没有此类情况,尽量尊重合约的效力是现实且明智的态度。

本文由AI自动翻译。与韩语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误差。
정양훈 법무법인 바른 파트너 변호사
writer@bizhank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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