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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光李豪珍在索要先父“借名遗产”诉讼中胜诉,获赔153亿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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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비즈한국] 据确认,前泰光集团会长李豪珍(Lee Ho-jin)针对其姐姐李在勋(Lee Jae-hoon)提起的索要先父“借名遗产”诉讼,近日已获得大法院终审胜诉判决。但李前会长从姐姐处取回的金额为153亿余韩元,较一审认定的400亿韩元大幅缩水。

前泰光集团会长李豪珍(图)针对其姐姐提起的索要先父“借名遗产”诉讼,近日在大法院获得胜诉判决。图片=崔俊弼记者
前泰光集团会长李豪珍(图)针对其姐姐提起的索要先父“借名遗产”诉讼,近日在大法院获得胜诉判决。图片=崔俊弼记者

大法院第三部(主审大法官李淑妍)于本月9日对李豪珍前会长起诉姐姐李在勋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做出判决,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由此,二审判决裁定在勋女士需向李前会长支付153.5亿韩元及迟延利息的判决正式生效。此前,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中在勋女士需支付400亿韩元及迟延利息的部分内容,做出了上述判决。

大法院针对在勋女士提出的遗嘱无效主张表示:“原审判决在涉及遗嘱的解释与效力、执行行为的法律适用方面并无误解,亦未违反论理与经验法则,未超出自由心证主义的限度,不构成影响判决的错误”,因此不予采信。对于李前会长要求追加赔偿金额的主张,大法院同样以“原审在审理过程中未存在违背论理与经验法则、超出自由心证主义限度或判断遗漏、理由不充分、违反释明义务等影响判决的错误”为由予以驳回。

双方的纷争始于先父、已故前会长李任龙(Lee Im-yong)于1996年去世时留下的遗嘱。遗嘱大意为:“房地产及股票等财产由除女儿外的妻子与儿子们继承,若剩余财产,则按照李基和(Lee Ki-hwa)前会长的意愿处理。”已故前会长李基和是两人的舅舅,被指定为已故李任龙会长的遗嘱执行人,负责主持继承财产的处理事宜。

问题的症结在于未列入继承财产清单的“剩余财产”。在继承程序开始后的2010年泰光集团秘密资金调查及2011年国税厅税务调查过程中,发现了李任龙先会长以借名持有的股票和债券。当时,管理家族借名财产的李前会长的母亲将借名债券转交给了在勋女士。2012年,李豪珍前会长要求归还该债券,但遭到了在勋女士的拒绝。

李豪珍前会长于2020年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属于自己的继承遗产。其主张依据“剩余财产”处理规定,父亲名下的借名债券应由身为儿子的他单独继承,并已通过作为占有辅助人的母亲交由在勋女士保管,但对方拒不返还,因此需赔偿损失。相反,在勋女士则反驳称,遗嘱并非父亲的独立意愿,而是根据遗嘱执行人的意愿行事,违反了“专属权”,因此应视为无效。

一审法院于2023年判决在勋女士需向李前会长赔偿400亿韩元。当时的法院认为:“关于剩余财产的遗嘱内容,是李先会长将部分遗嘱决定的权力毫无限制地委托给了李基和前会长,这违反了遗嘱的专属权,因此无效。”但法院同时认定,李前会长在先会长去世后,通过母亲实质上占有并管理了借名债券,且在侵犯继承权异议期(10年)内未收到相关异议,因此李前会长已合法继承了这些财产。

二审法院推翻了此前判决的部分内容,判令在勋女士向李前会长赔偿153.5亿韩元。该法院与一审一样承认了李前会长对借名债券的所有权,但在认定的背景和损害赔偿金额上有所不同。法院认为,李先会长遗嘱中关于剩余财产的规定并未违反专属权,因此有效,李前会长是通过遗嘱执行行为正当获取了借名债券。但赔偿金额并未认可400亿韩元,仅认可了证据确凿的部分。

二审法院判决称:“仅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债权凭证金额超过153.5亿韩元达到400亿韩元,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支持。”此前,管理借名债券的母亲曾通过内容证明要求在勋女士归还借名债券,并要求归还“票面金额合计为400亿韩元的债权凭证”。

本文由AI自动翻译。与韩语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误差。
차형조 기자

건설·부동산 시장과 재계 이슈를 취재합니다. 열린 마음으로 듣고 정확하게 쓰겠습니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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