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알쓸비법
如何避免陷入不断进化的多层级金融诈骗

本文由AI自动翻译。与韩语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误差。  Read original in Korean →

[비즈한국] 企业有时会做出一些仅凭金钱难以解释的决策。了解隐藏在背后的法律或制度,就能理解更详细的内幕。“ 알아두면 쓸모 있는 비즈니스 법률(即:了解便有用的商业法律,简称:알쓸비법)”旨在介绍有助于理解商业脉络的线索。

韩国国内严禁利用投机性方法进行会员招募及非法经营金融业务。
韩国国内严禁利用投机性方法进行会员招募及非法经营金融业务。

首尔地铁2号线驿三站至宣陵站之间被称为“多层级(传销)中心”。坐在宣陵站附近的咖啡厅里环顾四周,常能看到多名中年男女聚在角落,就投资话题进行激烈讨论。旁听他们的对话会发现,过去投资主要集中在矿泉水、化妆品等生活必需品上,但现在趋势主要是通过虚拟货币或金融公司进行投资。

虽然没必要干涉他们的投资,但作为律师,听到这些确实感到不安。因为韩国严禁利用投机性方法招募会员或经营非正规金融业务,并对此实施严格管制。主要规制条例如下。

第一,《关于访问销售等的法律》第24条第1项规定,禁止任何投机性的推销员扩张行为,即“任何人不得利用多层级销售组织或类似的分阶段入会组织,在无财物交易的情况下进行金钱交易,或伪装成财物交易而实质上仅进行金钱交易的行为”。

同法第58条第1项第1号规定,违反者将被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亿韩元以下罚款,或处以相当于交易总额3倍以下的罚金。

上述条款的核心在于禁止在运营销售组织的同时,进行无商品交易的“玩钱游戏”。由于缺乏商品交易很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多层级销售,因此韩国国内的多数多层级组织大都以商品交易为媒介进行运营,而非单纯的服务提供。

从逻辑上讲,如果能稳定提供服务,没理由将服务排除在多层级销售对象之外。但由于服务难以成为担保手段,很难作为多层级受害者的赔偿财源,且服务的运营实际上取决于多层级经营者的意愿,其运营的持续性难以预测。因此从实务角度来看,访问销售法对无财物交易持否定态度。

第二,《关于类似收信行为规制的法律》(类似收信行为法)第2条各款及第3条规定,禁止未根据其他法令获得许可、登记或申报,而以向不特定多数人筹集资金为业,并约定将来支付全额出资款或超过该金额的本息的行为。同法第6条第1项规定,进行类似收信行为者将被处以6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如果在金钱(金融)交易过程中蒙受损失,最先考量的是否构成欺诈罪,但实际上要证实欺诈罪并非易事。原因如下。

第一,金钱交易本质上具有投机性质,因此投资风险是允许的。很难仅凭无法归还金钱这一事实,就认定对方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第二,行情预测、价值判断等属于投资者自行判断的领域,不属于欺诈对象。第三,难以判别是否因外部因素导致投资本息支付中断,因此很难证明欺诈的故意。

若类似收信机构通过收购金融公司来伪装成正常营业行为,普通消费者很难识别其违法与否。
若类似收信机构通过收购金融公司来伪装成正常营业行为,普通消费者很难识别其违法与否。

虽然在金钱交易中蒙受损失的人会感到郁闷,但上述内容确实被广泛用作规避欺诈罪责任的逻辑。那么,若不满足欺诈罪的构成要件,就应该放弃对“玩钱游戏”的规制吗?当然不是。

有偿还能力的人可以使用正规金融机构。利用非正规金融的人主要是普通百姓,由于机构利用了普通百姓的急迫心理,因此非正规金融中发生的事故往往会引发社会不安。此外,非正规金融打着企业金融、房地产咨询等名义,其产生的问题有时也会导致公众对这些领域本身的信任度下降。

因此,为了尽早阻断非法性浓厚的资金募集营业行为,2001年制定了《类似收信行为法》,禁止在未取得相关法令许可的情况下,以承诺归还本金及支付收益为条件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虽然前面提到仅凭金钱交易难以证明欺诈罪,但实际上金钱交易与非法行为相结合的案例非常多。因此,也有人称“类似收信行为法是证明欺诈罪的垫脚石”。

用于类似收信行为的事业多种多样。例如不良债权、观光休闲开发、房地产拍卖标的、树木葬分售事业、商铺租赁及管理等房地产事业。股票投资、众筹、FX外汇保证金交易、综合金融咨询、P2P产品投资等金融投资事业也常被利用。

甚至还有类似收信机构收购正规金融公司,伪装成正常营业行为招募投资者,并动员保险理财师等专业人士的案例。在这种情况下,普通人很难分清这到底是无实质业务的类似收信行为,还是正常的金融交易。

消费者为了辨别非法多层级或类似收信行为,需要确认的事项包括:△是否承诺远高于金融机构提供的收益;△业务内容是否模糊不清或不切实际;△是否诱导招募他人;△是否获得了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是否具备合同等书面材料。

对于非法多层级、类似收信行为必须严惩。实际上,如果被认定构成上述犯罪,处罚力度绝不会轻。但另一方面,试图从事进取性和创意性事业的公司也可能无意中承担巨大的刑事责任。因此,如果在经营过去从未有过的新业务时,打算从外部吸引投资,或通过运营销售组织来节省运营费用,务必事先接受法律审查。

本文由AI自动翻译。与韩语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误差。
정양훈 법무법인 바른 파트너 변호사
writer@bizhank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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