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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商业法
不正当竞争防治法判决趋于严厉……借合同之名窃取技术将被惩处

本文由AI自动翻译。与韩语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误差。  Read original in Korean →

[비즈한국] 企业有时会做出仅靠金钱难以解释的决策。了解隐藏在这些决定背后的法律或制度,就能更深入地洞察内幕。“实用商业法律(알쓸비법)”旨在介绍有助于理解商业流向的线索。

부정경쟁방지법이 개정된 이후 아이디어 탈취 행위를 법적으로 제재할 수 있게 됐다.
不正当竞争防治法修订后,法律已能对窃取创意的行为进行制裁。

如何才能迅速且高质量地完成给定工作?方法有很多,其中之一就是不亲自做所有事,而是拿来别人已经做好的成果。笔者也有过类似的经历。曾遇到过这样的人,在时间与资源明显不足的情况下,竟能以惊人的速度完成高质量工作。起初以为他能力非凡,后来才发现他只是汇总并整理了别人的成果,令人感到空虚。

分派工作、管理进度、汇总并整理成果也是一种能力,因此以这种方式工作的人也能获得“工作能手”的赞誉。但有时也会招致非议。例如被评价为“抢走了别人的劳动成果”或“掩盖别人的努力,表现得好像都是自己一个人完成的”。

这种情况不仅仅发生在职场或部门内部。在以交易或合同为诱饵索要信息的场景中,也经常发生。例如,发包方在邀请候选方参加投标时,要求其以提案书等形式提供资料;或者联合体主承办方要求分包候选方提供技术资料。在此过程中,发包方等虽将获取的资料有效地用于项目,但却以“投标落选”或“计划突然变更”为由,不给予候选方任何补偿。

这种情况在律师行业也时有发生。例如,声称需要选聘顾问,要求多家律所提供详细的受托建议书。随后,他们利用汇总而来的建议书内容去应对法律纠纷。此时便会出现未经作者同意,将某律所的受托建议书分享给其他顾问的问题。

事实上,这还算轻的。有时甚至出现仅从多处骗取大量受托建议书,却最终不选聘任何顾问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发包方会借口“计划突然取消”,但归根结底,很难摆脱利用“钓鱼”方式收集信息的嫌疑。

从常识或道德层面来看,这种行为都是批判的对象。单从表面看,似乎很容易追究法律责任,但令人惊讶的是,直到最近,针对此类行为采取法律制裁仍非常困难。原因在于,提供信息本身仅处于共享创意的层面,且由于尚未签署合同,很难主张合同责任。

然而,随着近期《不正当竞争防治法》的修订,法院已开始积极适用并做出判决。在分包法领域,也出现了公平交易委员会制裁技术资料挪用行为的案例,呈现出变革的迹象。

《不正当竞争防治法》第1条(查)项正文规定,在业务提案、招标投标等交易洽谈或交易过程中,违背提供目的,为自己或第三方的商业利益,不正当地使用或提供给他人使用含有他人具有经济价值的技术或营业创意信息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下简称“创意窃取行为”)。不过,根据上述条款的但书规定,“提供创意时,接收方已获知该创意,或者该创意在同行业中已广为人知的情况”,则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부정경쟁방지법에 신설된 조항에 따라 계약을 체결하기 전에 제공한 아이디어도 법적으로 보호받을 수 있게 됐다.
根据《不正当竞争防治法》的新设条款,即使在签署合同前提供的创意也能受到法律保护。

与原有制度相比,上述条款具有以下意义。第一,这是针对长期以来虽被讨论但一直被认为缺乏法律保护的“创意”进行保护的条款。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现出来的“形式”,而非创意本身。因此,很难认定模仿概念及风格属于侵犯著作权。由于《专利法》保护的是已完成专利厅注册的专利权,如果未完成注册,最初便无据可依。从这一层面看,上述条款将保护对象扩大至创意,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该条款在“签署合同前”提供的创意也能受到法律保护这一点上,具有重要意义。

在签署合同前,原则上很难受到合同保护。虽然例外地可以通过“合同缔结上的过失责任”来保护合同缔结前发生的纠纷,但其条件苛刻且保护范围狭窄。然而,上述条款保护的是在交易洽谈或交易过程中提供的信息,因此不受合同签署与否的限制,在所有交易关系中均可获得保护。

2018年该条款引入后,法院已开始出现适用该条款的判决。首尔高等法院2019NA2031649号判决中,一家炸鸡连锁公司委托广告代理公司进行产品命名等,后以合同期满等为由单方面通知终止合同,并继续使用广告代理公司的广告物。法院在审理中认定了其“创意窃取行为”,并下令该炸鸡连锁公司销毁广告物并进行赔偿。

2022年修订的《分包法》新设了第12条之3,明确规定除非能证明有正当理由,否则原承办商原则上不得要求分包商提供技术资料。即使获取技术资料,也规定必须事先提交技术资料要求书并签署保密协议。

上述条款被称为“禁止挪用技术资料条款”,仅适用于分包交易。但由于原承办商在分包交易结束后,仍需根据该条款承担不得挪用分包商技术资料的义务,因此可以看作是大幅扩大了技术资料的保护期限和范围。

如果大型企业以确保质量为由,从零件合作方处获取制造流程图、作业标准书,随后将其提供给其他合作方并指示量产,这便属于典型的技术资料挪用(侵权)行为。即便制度得到完善、新条款得以出台,在现实中,分包方质疑主承办方,或合作方质疑总承包商挪用资料依然不容易。因此,创意窃取行为和技术资料挪用行为至今仍频繁发生。

尽管如此,也不能忽视这一问题。在韩国,一旦引入某种条款,适用该条款的案件就会持续出现,万一进入调查或审判阶段,由此产生的责任并不轻。因此,无论是信息提供方还是接收方,都必须遵守程序,以防纠纷产生。此时所必需的,正是承认信息持有者(提供者)应得份额的态度。

本文由AI自动翻译。与韩语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误差。
정양훈 법무법인 바른 파트너 변호사
writer@bizhank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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