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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航空获退税2.7亿韩元…不当得利返还诉讼部分胜诉

本文由AI自动翻译。与韩语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误差。  Read original in Korean →

[비즈한국] 大韩航空003490针对国家及地方政府提起的“不当得利返还诉讼”获得部分胜诉,理由是土地税收征收处分不当。法院认定财产税和综合不动产税等存在违法征税,判决大韩民国政府、首尔特别市等6个政府机构需向大韩航空返还总计2亿6945万韩元。

大韩航空获退税约2.7亿韩元。图片=崔俊弼记者
大韩航空获退税约2.7亿韩元。图片=崔俊弼记者

2月14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在大韩航空提起的不当得利返还诉讼中,认定部分税收征收违法。法院针对大韩航空于2021年7月提出的不当得利索赔表示:“本案各项征税处分存在重大且明显的瑕疵,应认定为无效”,从而部分采纳了大韩航空的诉求。

大韩航空提起诉讼的理由是,其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持有的土地,即使在《地方税特例限制法》下属于减免税对象,但政府和地方政府未将其作为“分离课税”对象,而是将其分类为“综合合算”或“单独合算”课税对象,导致了重复征税。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对于属于减免税对象的土地,在未进行分离课税的情况下,能否以先合并征税再减免部分金额的方式进行课税。

大韩航空的诉讼对象包括:大韩民国政府、首尔特别市、首尔市钟路区、首尔市江西区、龙仁市器兴区、大田广域市儒城区等6个单位。

当时的地方税法将土地划分为“综合合算”、“单独合算”和“分离课税”三类,并将企业附属研究所及公共设施用地规定为“分离课税对象”。然而,《地方税特例限制法》在规定部分土地减免税额的同时,并未准确说明课税的具体划分方式。

大韩航空主张:“在将减免部分划入征税对象并计算财产税、地方教育税、综合不动产税及农渔村特别税后,出现了瑕疵,因此(政府)有义务退还该部分款项并支付延误利息。”

大韩民国政府、首尔市等被告方则辩称:“考虑到《地方税特例限制法》和《综合不动产税法》的立法宗旨,不应将财产税减免比例对应的土地视为分离课税对象。否则会导致在已享受减税的部分再次获得重复减免。”

然而,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大韩航空的判决。首尔中央地方法院认为:“应当将减免部分分类为分离课税对象;在计算综合不动产税时,应将减免部分排除在课税对象之外。”

法院进一步说明:“首尔市钟路区厅长、首尔市江西区厅长、龙仁市器兴区厅长、大田广域市儒城区厅长在计算财产税时,将减免部分错分为综合合算或单独合算课税对象。江西税务署长则将减免部分包含在综合不动产税课税对象中进行了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据此作出的财产税及综合不动产税征收处分为违法。”法院核定的包括延误利息在内的退款总额为2亿6945万韩元。各机构承担金额分别为:大韩民国政府2亿2741万2400韩元、首尔特别市2008万3929韩元、首尔市钟路区615万2222韩元、首尔市江西区819万3447韩元、龙仁市器兴区278万1332韩元、大田广域市儒城区482万8596韩元。

龙仁市器兴区和大田广域市儒城区已放弃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放弃上诉的龙仁市相关人士解释称:“考虑到金额不大,认为继续进行诉讼缺乏实际利益,因此决定放弃上诉。”大田广域市儒城区相关人士也表示:“金额不大,已按判决履行。”

另一方面,大韩民国政府、首尔特别市、钟路区和江西区已于3月至4月提起上诉,目前二审正在进行中。

首尔市虽在进行二审,但表示该判决结果不会影响其他税收征管。首尔市相关人士表示:“相关法律的适用截止于2018年。法律已于2019年修订,未来不会再出现此类混乱。因此,该诉讼结果对未来的税务实务影响有限。首尔市认为,由于此前对于如何准确划分财产税减免土地的课税对象缺乏明确规定,不能断定之前的征税有明显瑕疵。不过,考虑到大法院已有针对此类争议的败诉先例,我们将审慎研究后续应对措施。”

负责代理大韩民国政府方的法务部相关人士仅表示:“鉴于诉讼正在进行中,不便透露具体内容。”

本文由AI自动翻译。与韩语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误差。
전다현 기자
allhyeon@bizhank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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