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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学商业法
如果加盟总部忽视“必需品项”和“差额加盟金”,会发生什么?

本文由AI自动翻译。与韩语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误差。  Read original in Korean →

[비즈한국] 企业有时会做出仅靠金钱难以解释的决策。了解隐藏在背后的法律或制度,就能理解更详细的内幕。“博学商业法(了解就有用的商业法律)”将为您介绍有助于理解商业脉络的线索。

加盟产业的外在增长虽然陷入停滞,但加盟店的平均销售额正在稳步增长。
加盟产业的外在增长虽然陷入停滞,但加盟店的平均销售额正在稳步增长。

加盟事业,即连锁加盟,有时被称为“最佳商业模式之一”、“最成功的业务扩张方式”或“系统经营的精髓”。加盟总部可以通过招募加盟店主(店长)以相对较少的成本扩张业务,而加盟店主则可以从总部传授商标、商业秘密、运营诀窍等,从而在早期扎根市场。

根据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发布的《2024年加盟事业现状统计》,与加盟产业外在增长停滞不同,加盟店的平均销售额呈现稳步增长态势。2023年小工商业者的平均销售额约为2亿韩元,较前一年减少了14.9%;而加盟店的平均销售额约为3.5亿韩元,较前一年增加了3.9%。尽管经常听到关于加盟总部横征暴敛的抱怨,但周边创业企业中相当大一部分仍是加盟店,这并非没有原因。

加盟事业的本质在于风险的转移或分散,因此经营加盟店绝非易事。如果加盟总部确信通过开店能确保盈利,他们自然会增加直营店而不是招募加盟店。加盟事业的类型多集中在餐饮、批发零售及教育等服务业。这些领域常被评价为“工资都赚不回来”,利润空间小且倒闭率较高。

由于小型个体户中加盟事业的比重不断提高,与过去不同,针对加盟事业经营不善或横征暴敛的尖锐指责也随之增多。看到这些现象,一方面觉得为了保护加盟店而进行监管是件幸事,但另一方面也让人感到,未来如果没有庞大的资本和卓越的策划能力,恐怕根本不敢轻易尝试加盟事业。

本文将探讨依赖物流与流通的韩国加盟事业的特殊性,以及对此相关的法律法规。韩国《加盟事业法》第2条第1号将“加盟事业”定义为加盟总部与加盟店主之间的持续性交易关系。

· 加盟总部允许加盟店主使用其商标、服务标章、商号、招牌及其他营业标识,并按照一定的品质标准或营业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同时对随之而来的经营及营业活动等进行支援、教育和控制。

· 加盟店主为了使用营业标识及获得经营、营业活动等方面的支援与教育,需向加盟总部支付加盟金。

随着小型个体户中加盟事业比重的增加,针对加盟事业经营者经营不善或横征暴敛的指责也随之增加。
随着小型个体户中加盟事业比重的增加,针对加盟事业经营者经营不善或横征暴敛的指责也随之增加。

根据这一定义,加盟总部的盈利模式理应是作为提供品牌、运营诀窍及系统等所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Royalty)收入。然而在韩国的加盟事业中,特许权使用费的比重微乎其微,加盟事业的利润大部分来源于向加盟店主供应产品过程中所收取的流通差价。

因此,舆论常评价其“对物流与流通的依赖度过高”。此外,加盟总部与加盟店主之间因强制采购而产生的纠纷不断,这也被视为一大弊端,即加盟总部在失去开发和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动力的同时,安于赚取流通差价。

据媒体报道,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收益主要来自特许权使用费或授权许可,而物流与流通则由加盟店主自发结成的合作社形式完成,因此不存在强制采购等方面的纠纷。

但笔者在韩国国内并未见过上述案例,且考虑到韩国文化底蕴中对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的漠视,我不确定海外模式是否可行。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加盟店主在吸收了加盟事业的商业秘密和运营诀窍后,会迅速退出,仅更换招牌或菜单便以类似方式继续经营,而韩国的法制及社会舆论很难对此进行有效应对。

加盟事业法规及公平交易委员会意识到了韩国加盟事业过度依赖流通与物流的问题,正通过多种手段进行监管。第一是“必需品项”监管。所谓必需品项,是指为了确保加盟事业统一的品牌形象并维持商品品质一致,强制要求加盟店主必须向总部或总部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品项。

原本在私人之间的交易中,强制指定特定品项进行交易是不被允许的。但鉴于加盟事业以保护商标权及维持服务同一性为本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对必需品项进行强制采购。

作为交换,必须客观承认其对于加盟事业经营是必需的,且必须在加盟合同中明确载明。若要变更对加盟店主不利的交易条件,则要求必须与加盟店主进行事先协商。

例如,在紫菜包饭加盟事业中,将消毒用品、洗涤剂、设备清洁剂等指定为必需品项进行强制采购是不被允许的。但若在炸鸡加盟事业中将肉鸡、调料,或在咖啡加盟事业中将咖啡豆、蛋糕等指定为必需品项,则属于允许范围。

第二种方法是差额加盟金监管。所谓差额加盟金,是指加盟店主向加盟总部支付的商品等价格中,超过合理批发价的部分。

加盟事业法规规定,是否收取差额加盟金、每家加盟店的平均差额加盟金、差额加盟金占每家加盟店销售额的比率等,必须在信息公开书中详细记载。有意加入加盟事业的人,可以预先以此信息为基础决定是否创业。

然而,首尔高等法院近期在某披萨连锁店案件中裁定,若未在合同中明确收取差额加盟金的依据,或未通过信息公开书等方式事先告知,且通过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导致加盟总部与加盟店主之间没有实际商品供应关系的话,那么加盟总部所收取的差额加盟金本身就构成不当得利。这一判决成为了行业重新审视差额加盟金收取依据与正当性的契机。

韩国政府、公平交易委员会及法院旨在减少韩国加盟事业对物流和流通依赖的立场非常明确。虽然这是一条不容易的路,但加盟总部必须重新确认必需品项的指定现状以及收取差额加盟金的依据。加盟店主也有必要确认总部是否在合理范围内遵守了相关监管规定。

本文由AI自动翻译。与韩语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误差。
정양훈 법무법인 바른 파트너 변호사
writer@bizhank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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