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故乡爱心捐赠制”实施进入第三年,民众向心仪的地方自治团体捐赠后,可获得税额抵扣及回礼。随着捐款集中在首都圈以外地区,该制度正逐渐趋向其“地区均衡发展”的初衷,受到各界好评。特别是在近期岭南地区爆发特大山火后,故乡爱心捐赠制作为灾后重建支援渠道的作用也愈发凸显。
然而,在面对自然灾害时,通过故乡爱心捐赠制进行募捐却面临诸多限制,导致现场出现法律解读偏差和实务操作混乱。尽管关于修改法律以提高制度有效性的讨论已经启动,但核心部门之间的立场分歧依然难以弥合。

捐赠者与地方政府双赢……募捐范围扩展至灾害应对
故乡爱心捐赠制允许民众向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方自治团体捐款。每年捐款10万韩元以内的部分可获得全额税额抵扣,超过部分可抵扣16.5%。此外,捐赠者还可获得相当于捐赠金额30%的回礼。例如,捐赠10万韩元,实际上可获得价值13万韩元的各项福利。
对于深受人口减少和财政困难困扰的地方自治团体而言,故乡爱心捐赠制是获取宝贵财源的手段。据行政安全部统计,去年首都圈以外地区募集的捐款额是首都圈的3倍,特别是89个“人口减少地区”募集到的捐款金额比其他地方自治团体多出1.7倍。
该制度通过“指定捐赠”功能(即捐款直接定向拨付给受灾地区)有效地用于筹措灾害应对资金。实际上,在今年3月爆发大型山火时,8个受灾地方自治团体通过“故乡爱心e音”平台开展了灾后重建募捐活动,除庆北安东市外,其余7个地方自治团体共募集到43亿韩元。若算上民间平台和安东市的募捐金额,实际总额预计会更高。
由于地方自治团体可主导运用捐赠资金,且给予捐赠者税收减免和回礼作为激励,因此该制度在促进灾害捐赠方面的潜力备受肯定。

能否募捐取决于灾害类型
然而,围绕灾害捐赠的法律冲突给一线工作带来了困扰。典型的案例是京畿道安城市。去年12月,安城市为救助暴雪灾害受灾户,尝试利用故乡爱心捐赠制进行募捐,但立即遭到了全国灾害救助协会和行政安全部灾害救助科的制止。理由是根据《灾害救助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严禁地方自治团体直接募集捐款和物品。
该条款旨在防止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将募捐物利用于政治目的或分配不均。然而,负责《故乡爱心捐赠法》的行政安全部均衡发展振兴科却认为安城市的募捐并无问题。最终,虽经认定存在“法律冲突”而得以进行募捐,但此类风险仍随时可能重演。
山火受灾捐赠也是如此。若山火被归类为“自然灾害”,则通过故乡爱心捐赠制募捐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但当时将山火定义为“社会灾害”,捐赠才得以进行。这种因灾害分类不同而导致能否募捐的情况,对捐赠者和地方自治团体而言均不合理。

自然灾害与社会灾害,必须区分吗?
行政安全部灾害救助科坚持认为,根据《灾害救助法》的初衷,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原则上限制自行募捐,仅针对社会灾害才允许通过故乡爱心捐赠制募捐。
对此,负责故乡爱心捐赠制的行政安全部均衡发展振兴科正通过提供指导方针,引导地方自治团体在不违反《灾害救助法》的前提下接受捐赠。国会部分议员正讨论修改法律,以期在发生自然灾害时也能通过故乡爱心捐赠制进行捐赠,但灾害救助科担心此举会破坏法律初衷而表示反对。
一线工作人员指出,这种分类与现实脱节。虽然灾害可按起因分为自然灾害和社会灾害,但两者同样迫切需要捐款以进行重建。曾开展山火受灾指定捐赠的庆北盈德郡相关人士表示:“目前的运营方式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之处。”
复杂的法律适用也加重了地方政府公务员的工作负担。庆北安东市的相关人士透露:“在启动山火受灾指定捐赠前,我们不得不一一查找资料,研究自然灾害和社会灾害的区别。”
地方自治分权研究所理事长宋昌锡强调:“故乡爱心捐赠制应向保障地方自治团体自主权的方向发展。需要改进制度,以便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故乡爱心捐赠制也能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