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韩国土地住宅公社(LH)收购的全租诈骗受害住宅已超过1000套。7月4日,国土交通部宣布,根据《全租诈骗受害者支援特别法》的实施,LH收购的受害住宅已达1043套,被认定为全租诈骗受害者的人数也达到3万1437人。
全租诈骗受害住宅收购制度是LH通过收购受害住宅并将其作为公共租赁房提供给受害者的救济措施。去年随着相关法律的修订,收购标准得到了放宽。然而,最近接连有批评指出,政府为救济全租诈骗受害者推出的“收购受害住宅”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并未奏效。也有观点认为,政府亟需出台补充性的全租诈骗对策。

据国土部统计,6月份被认定为全租诈骗受害者的案例为1037起。自2023年6月以来,根据《全租诈骗受害者法》被认定为受害者的总数达3万1437起。其中本国人为3万968人,外国人为469人。申请受害者认定但未通过的案例为8939起。
去年11月,政府推出的全租诈骗主要对策是扩大“LH收购全租诈骗住宅”的方案。通过修订《全租诈骗受害者法》,进一步扩大LH收购受害住宅的对象,并允许受害者在其中居住最长10年。
国土部表示,目前LH收购的受害住宅已超过1000套。据国土部数据显示,截至6月25日,共收到1万2703起受害者提出的收购前期咨询请求,其中4819起具备收购租赁条件。判定为不可收购的案例有835起,但如果在法律修订前作出的判定,则属于重审对象。据国土部称,法律修订后被判定为不可收购的案例仅有31起。
问题在于实效性。全租诈骗受害者批评称,仅靠LH收购全租诈骗住宅的方式无法提供实质性的保护。尽管国土部宣传称通过相关法律修订,受害住宅的收购业绩正在增加,但批评者指出,收购标准模糊,且公共住宅的准入对象受到限制。
在7月2日国会举行的“探寻LH收购全租诈骗住宅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座谈会”上,受害者和专家接连批评了LH收购过程的滞后及其结构性局限。世宗大学教授林在万(音)指出,虽然被纳入收购对象的受害者恢复了平均80%的保证金,但被排除在外的受害者恢复率仅在25%到46%之间,支援差距巨大。
大邱受害者协会代表郑泰云(音)批评称,针对信托诈骗受害住宅的收购标准尚未确定,在此期间已经出现了被迫搬离的受害者。去年,LH曾表示将把此前非收购对象的违规建筑、信托诈骗受害住宅以及处于优先顺位的租赁人受害住宅也纳入收购范围,但目前看来,明确的收购标准尚未敲定。
外国受害者也难以获得实际支持。京畿地区对策委副委员长李夏恩(音)指出,外国受害者等群体被排除在收购对象之外,只能被迫迁出。因此,即使是发生在同一栋住宅的全租诈骗,受害者根据优先偿还金和拍卖差价的不同,损失恢复率的差距甚至能达到100%。事实上,外国人即使被认定为全租诈骗受害者,也被排除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支持对象之外。
当天的座谈会上还提出了多种救济对策,包括:由韩国资产管理公社等不良资产处理机构(Bad Bank)收购优先债权并暂缓竞拍执行;收购共同担保债权并整栋收购受害住宅;建立包括居住生活费支持在内的最低保障方案;以及全租贷款本金减免,在房东破产导致无法偿还债务时免除全租贷款债务等。
全租诈骗受害住宅收购制度共同面临的问题是救济范围有限。参与连带居住租税小组组长朴孝珠(音)向Business Korea表示:“总受害者超过3万人,但完成收购的仅有1000套。LH虽然从去年11月开始收购,但由于收购条件过于严苛,许多住宅无法满足条件。已收购的1000套中,信托诈骗住宅为0套。这是去年就已经引发担忧的问题,即便扩大了收购对象,非法建筑、信托住宅等依然难以收购。即使权利关系复杂,情况也一样。”
即便被选为收购对象,实际完成收购也需要很长时间。朴孝珠小组长解释道:“受害者提出收购申请后,LH员工需要评估房屋状态、进行资产评估,直至法院拍卖结束,这需要花费很长时间。这就是为什么一直有要求加快收购速度的声音。”
韩国都市研究所所长崔恩英(音)表示:“LH收购全租诈骗住宅的方式从一开始就存在明显局限。由于收购对象受限,现实中许多受害者处于结构性的盲区。正因为如此,从去年开始就一直有批评称仅靠这一方案无法解决问题。因为案例类型非常多样。在某些地区,我还看到了不适用优先清偿权的特殊案例。因此,必须提供多种解决方案。我们正在关注政府换届后会出台什么样的新对策。”

政界也提出了需要针对全租诈骗制定额外对策的必要性。7月3日,共同民主党党首代行金炳基(音)指出:“去年8月法律修订后,LH虽然可以收购信托诈骗受害住宅,但至今仍未出台具体的收购标准。因此,目前信托诈骗受害住宅的收购案例为零。”金代表表示将着手解决这一问题。
政府是否会推出更多全租诈骗对策尚不明确。尹锡悦总统在竞选承诺中曾明确提出“建立无全租诈骗担忧的社会,通过无负担的租金恢复普通民众的居住阶梯”,但并未单独出台过全租诈骗受害者的救济方案。
国土部相关人士表示:“将加快推进特别法项下的受害住宅收购工作,并与国会进行紧密协商,力求推动特别法修订,以加强对受害者的预防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