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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学商业法
为何必须在30天内就恶意评论提起刑事诉讼

本文由AI自动翻译。与韩语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误差。  Read original in Korean →

[비즈한국] 企业有时会做出难以仅凭金钱来解释的决策。了解隐藏在决策背后的法律或制度,就能洞察更详尽的内幕。“博学商业法(Alssulbibeop)”旨在介绍有助于理解商业脉络的线索。

随着在线营销市场的扩大,名誉毁损、侮辱等控告案件已不再能被视为单纯的个人事件。
随着在线营销市场的扩大,名誉毁损、侮辱等控告案件已不再能被视为单纯的个人事件。

名誉毁损罪、侮辱罪等控告案件通常被视为“个人”事件。从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出,艺人、YouTuber、创作者等因不堪恶意评论带来的精神痛苦而提起诉讼的案例屡见不鲜,因此人们往往认为这类诉讼多属于个人范畴。

近来,这类问题已难以仅归结为个人纠纷。随着在线渠道在营销市场中的比重日益增大,许多企业甚至完全没有线下活动,仅在网上开展业务。对于这类企业而言,网上的名誉毁损或侮辱行为会严重损害其外部声誉,若置之不理,将导致经营困难。随着企业也将如何应对名誉毁损或侮辱事件视为重要课题,这类控告逐渐具备了所谓的“公司事件”或“法人事件”的性质。

例如,若某餐饮企业的绝大部分收入来自外卖App,那么一旦App上持续出现恶意差评,该业务将难以为继。同样,若某公司委托创作者进行广告宣传,而YouTube、Twitter等社交媒体上出现了针对该创作者的恶意评论,无论创作者还是公司都只能被迫中止广告合作。

由此可见,如何管理和打击恶意评论是商业经营中的重要议题。然而,管理并不容易。因为表达主观意见或根据客观依据进行评价的行为,受宪法保障的表达自由等基本权利保护,不能仅因内容不合己意,就断定对方的表达理应受到制裁。如果稍有不慎,还可能招致“滥用制度压制消费者正当言论”的舆论反弹,因此大企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也十分谨慎。

在此背景下,受害者发现恶意评论时,往往会向在线平台运营方的客户中心举报侵权。相比刑事控告,举报具有诸多优势。在线平台在核实举报事实并审查说明后,会采取临时屏蔽措施,国内平台通常能在1至2周内迅速完成这一系列程序。虽然被称为“临时”,但只要发布者不反复要求解封,该屏蔽措施通常会持续下去。

在线平台的处理并非一种施舍,而是一项义务。只要平台通过运营获取利益,承担相应的责任是理所应当的,因为平台的运营在客观上间接促成了名誉毁损等行为的发生。

大法院裁定,在线平台负有删除和屏蔽恶意信息的注意义务。
大法院裁定,在线平台负有删除和屏蔽恶意信息的注意义务。

因此,大法院判决指出,在以下情况下,在线平台有义务删除信息并屏蔽类似内容,若在经过足以处理此类请求的相当长周期后仍未采取行动,则构成非法行为责任:

① 当互联网综合信息服务商提供的在线空间中出现明显的非法名誉毁损信息,且服务商接到受害者具体、个别的删除及屏蔽要求时。

② 即便未接到受害者的直接要求,若已明确意识到或理应意识到该信息发布的情况,且在技术和经济上具备管理、控制该信息的能力时。

如上所述,通过向在线平台举报侵权,可以迅速阻断名誉毁损信息。市面上也有代理此类技术处理的专业公司。尽管如此,在监控过程中,一旦发现名誉毁损、侮辱性质明确的信息,有时仍需采取刑事控告手段。

例如,在进行侵权举报时,必须说明举报理由,此时若能提交此前已获得刑事处罚的案例,将有助于增强说服力,推动临时处理措施的落实。

刑事处罚具有威慑作用,且大众对刑事处罚的严重性认知很高,这一点也值得考虑。相比针对数百、数千条信息进行举报,获取一个刑事处罚案例往往在解决问题上更为高效。

在将刑事控告作为解决手段时,需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刑事程序的终结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事发后再应对往往为时已晚,即便最终获得刑事处罚,由于时间滞后,也难以起到实际帮助。因此,应对恶意评论不应在事件爆发后才行动,而应平时密切关注论坛,筛选出具有明显名誉毁损、侮辱性质的内容,在积累一定数量后着手控告。

恶意评论者也知道自己的言论可能会引发问题,因此他们经常利用非实名论坛,或以“匿名”身份在不登录的状态下发表评论。在这种情况下,仅靠简单的协作无法确认恶意评论者的身份,必须申请扣押搜查令才能获取服务器端的登录记录。然而,一旦距离连接时间超过30天,在线平台通常会回复称因保存期满已删除记录。这意味着,如果在发布日期起30天后再提起控告,因无法特定嫌疑人而导致侦查中止的可能性极高。

名誉毁损、侮辱的认定范围比想象中要窄。即使受害者本人感到不适,第三者也可能认为这并非什么大问题。大法院曾对“铁面皮、无耻、羊头狗肉、极右腐败势力”等表述(2020Do16897判决),首尔北部地方法院曾对“泡沫、电影扑街、过气货”等表述,均判定不构成侮辱罪。因此,在断定为侮辱性表达前,有必要与相关方进行充分沟通。

此外,关于名誉毁损控告,因认定涉及公共利益且无诽谤目的而判定不成立名誉毁损罪,或在虚假名誉毁损案件中,因承办警官难以判定事实真伪而判定无嫌疑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据笔者处理多起案件的经验来看,最容易被判定为刑事处罚的表达是针对女性的性侮辱言论。

以恶意评论为由进行举报或控告是一种令人不悦的经历。在许多案例中,承办警官往往将此类事件视为轻微纠纷,因此很难说服他们立案。即便如此,受害的个人或公司仍有必要思考采取何种措施最为有效。

虽然社会上有一部分人以表达自由等为由,对针对恶意评论提出质疑的行为持保留态度,但考虑到受害者所承受的精神痛苦或商业经营上的困难,这绝非能够轻易带过的问题。况且,如果一开始没人发布恶意评论,根本就不会有这些麻烦。

本文由AI自动翻译。与韩语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误差。
정양훈 법무법인 바른 파트너 변호사
writer@bizhank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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