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企业有时会做出仅靠金钱难以解释的决定。如果了解其中隐藏的法律或制度,就能理解更详细的内幕。“实用商业法律(实用秘籍)”将为您介绍有助于理解商业流程的线索。

加盟业务中的纠纷从未间断。加盟总部和加盟店经营者(店主)的目标各不相同。即使双方都诚实履行合同,也无法预防未来的所有纠纷。加盟总部力求通过持续投资来实现品牌的永续性。然而,许多店主关心的并非品牌价值的维持,而是成本节约。因为对店主而言,在自身经营年限内获得稳定的利润更为重要。
各方利益产生剧烈碰撞的焦点在于店铺环境改善,即装修翻新。加盟总部希望定期更换门店招牌等内部装饰。国内餐饮业和零售业竞争激烈,由于复活死掉的品牌是不可能的,因此总部试图通过定期更换装修来保持新鲜感。
然而,店主并不欢迎为装修进行的新增投资。他们并不确定装修翻新是否真的能带来销售额和利润的增长。甚至有些店主认为,加盟总部推行装修翻新是为了将工程订单输送给特定的施工单位,从而引发质疑。
正因如此,即使是同一个品牌,各分店的招牌或装修也往往各不相同。1.0版本、2.0版本、3.0版本的招牌混合在一起。在加盟总部看来,这种现象损害了品牌的统一性和加盟事业的本质。因此,他们会直接或间接地劝说保留旧式装修的店主进行更换。
《加盟事业法》禁止加盟总部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要求店主进行装修翻新。《加盟事业法》第12条之2(禁止强迫不正当的店铺环境改善等)第1款规定:“加盟总部不得在没有总统令规定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强迫进行店铺环境改善。”
与此相关,同法实施令第13条之2(店铺环境改善费用的负担范围及程序等)第1款规定了上述“总统令规定的正当理由”:一是店铺的设施、设备、装修等陈旧已客观认可;二是因卫生或安全缺陷,或与之相当的原因,导致难以维持加盟事业的统一性,或对正常经营造成严重阻碍的两种情况。
归根结底,法律所允许的翻新理由仅限于店主的自愿同意、卫生及安全问题。然而,加盟总部进行装修翻新的目的通常是为了维持高端形象或进行营销,因此往往无法满足法律上的正当理由,因为它与店主的自愿意愿或卫生、安全缺陷无关。

那么,“强迫”的界限在哪里呢?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告示规定:“无论采取威胁、要求、请求、建议等何种方式,只要违背加盟店经营者的自由意愿,使其不得不进行特定的行为,即被视为强迫。即使没有直接、明确的强迫,只要创造出无法不从加盟总部意愿的客观状况,也包括间接或默示的强迫。”因此,根据具体情况,加盟总部提及装修翻新,甚至营造出不得不翻新的氛围,都可能构成违反《加盟事业法》的行为。
特别是在涉及强迫不当店铺环境改善的问题时,加盟总部有义务自行证明存在正当理由,从而撇清违规嫌疑。从条款结构来看,基于“原则禁止”和“例外许可”的性质,以及未使用“不正当性”这一要求公平交易委员会证明违规条件成立的字眼,而是使用了“正当理由”这一表述,意味着其监管力度相当大。
受此法规限制,加盟总部想要在同一时期以同一设计整齐划一地更换、改变门店装修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此,加盟总部通常会在核心商圈开设直营店作为“旗舰店”,在直营店应用最新装修,而对于加盟店,则在店主更换或10年续约请求期届满重新签约时,再进行装修翻新。
另一方面,这种做法也引发了争议。有人认为,《加盟事业法》中禁止不正当店铺环境改善的条款,在店主更换、营业转让、重新签约时也应无一例外地适用;如果不能这样解读,加盟总部会通过各种借口逃避监管。
然而,考虑到以下情况,按照上述观点来解读法律需谨慎。目前,韩国知名连锁品牌因受到“限制相邻距离设点”的法规制约,新增开店非常困难,既有门店运营数十年的案例也十分常见。
在此情况下,如果连店主更换、重新签约时都适用禁止店铺环境改善条款,加盟总部实际上将失去任何执行装修翻新的机会。因为既无新店开业无法推行新装修,又禁止对现有门店进行任何翻新。
最终,现实的平衡点在于:在10年的加盟合同续约请求期内,尊重店主的自主权;而在因营业转让导致店主更换或重新签约时,允许双方协商翻新。因为通常过了10年,开店时的投资款项基本已经回笼。
加盟总部的品牌管理与店主的投资回收始终处于紧张关系。虽然法律禁止没有正当理由的强制装修翻新,但在现实中需要合理的解读。但所有讨论必须建立在正当程序和诚实协商的前提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