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国民健康保险公团(简称健保公团)针对KT&G等三家烟草公司提起的关于肺癌及喉癌保险金的530亿韩元规模损害赔偿诉讼,在二审中继一审后再次败诉。法院不仅否认了健保公团的原告主体资格,也未认可基于《制造物责任法》的损害赔偿请求,以及吸烟与肺癌之间的个体因果关系。
然而,法律界有观点认为,鉴于最高法院近期在“加湿器杀菌剂”或“三星电子005930半导体白血病”等案件中,呈现出减轻受害者举证责任的趋势,不排除最高法院最终判决可能出现反转的分析。

首尔高等法院在15日下午举行的宣判公审中,驳回了健保公团的上诉,判定原告败诉。这实际上维持了一审的驳回决定。审判部裁定:“原告支付此案保险金是作为保险人履行国民健康保险法预设的义务,且执行的是依据国民健康保险法征集的资金,难以认定原告因此遭受了侵害。”并判称,“难以认定驳回原告直接请求权的一审判决存在违法之处。”
对于健保公团预备性提出的基于《制造物责任法》的损害赔偿请求,审判部也未予采纳。《制造物责任法》规定,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可要求损害赔偿:△未能按设计图制作,或在制作工艺中出现问题的“制造缺陷”;△即使产品制造工艺完美,但因设计本身存在风险而导致受害的“设计缺陷”;△未向消费者充分警告产品风险或未明确告知使用方法的“标注缺陷”。
关于制造缺陷,审判部认为:“原告引用了适用高度危险防止义务的枯叶剂案件来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但考虑到使用方法中危害的回避可能性、制造过程中投入添加剂的功能等差异,难以接受应对香烟施加高度危险防止义务的主张”,因此未予认可。
审判部引用WHO(世界卫生组织)及美国癌症协会等资料,指出难以证明不含添加剂的香烟更安全,并明确指出自20世纪60年代起就已对香烟的危害性和成瘾性发出过警告,因此驳回了关于设计缺陷和标注缺陷的主张。
审判部还表示,无法认定吸烟与肺癌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引用了最高法院过去的判例,即即使证明了吸烟与肺癌发生的事实,也需额外考察个人吸烟时期与特定期间、肺癌等发生时期、吸烟前的健康状况、生活习惯、疾病状态变化、家族病史等情况。当天审判部宣判称:“原审判定,即便认可吸烟可能诱发肺癌等流行病学(统计学)上的相关性,也无法证明存在可认可因吸烟导致肺癌的个体因果关系的盖然性。”并表示,“正如传统观点认为流行病学研究结果无法为特定个人的疾病提供精确的个体成因信息,法院难以超越学术局限性来应用因果关系推定法理。”
不过,法院也提到:“考虑到吸烟与肺癌发生之间的流行病学相关性已得到认可,且本案涉及人员中存在拥有30年或20包年(每天吸一包烟持续20年)以上吸烟史的人群,且诊断出肺癌中的小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喉癌中的鳞状细胞癌等情况,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来判断个体因果关系是合理的。”这也为未来根据健保公团的后续举证努力可能产生不同判断留下了余地。
法律界认为,难以断言最高法院最终会做出何种判决。因为最近最高法院确实做出了减轻受害者举证负担的裁决。代表性案例包括“三星电子半导体白血病诉讼”和“加湿器杀菌剂诉讼”。
最高法院曾在认定三星电子半导体劳动者工业灾害的诉讼中判称:“即使发病原因在医学或自然科学上无法明确证明,但综合各项情况,如果能在业务与疾病之间推定出相当的因果关系,则应予认定。”
在加湿器杀菌剂案中,与刑事法庭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严苛证明、并做出无罪倾向判决不同,最高法院在要求厂商进行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中判定,只要社会观念上认可程度的流行病学相关性得到确认,即可推定存在因果关系。

健保公团方面当即表示将上诉。健保公团理事长郑基石在判决后面对记者表示:“烟草公司通过销售香烟获取了巨额利润,而每年有4万人患上肺癌,2万人因此死亡。”他指出:“法院对香烟的危害性持保留态度,如果国家不保护国民,宪法中保障的健康追求权和社会基本权将会崩塌。”并补充道:“我方计划上诉,将与医疗界及法律界的专家齐心协力,说服法院。”
健保公团于2014年4月针对三家烟草公司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公团主张,其在2001年至2010年间向被诊断为肺癌和喉癌的3465人支付了约533亿韩元的保险金等治疗费用,从而造成了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