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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物细究
相同的差额加盟金,不同的结论……核心在于事实关系

本文由AI自动翻译。与韩语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误差。  Read original in Korean →

[비즈한국] 企业有时会做出仅凭金钱难以解释的决策。了解其中潜藏的法律或制度,就能理解更详细的内幕。“知物细究(了解后有用的商业法律)”旨在介绍有助于理解商业脉络的线索。

随着创业市场中加盟连锁比重的增加,与加盟事业相关的法律议题也备受关注。图片=生成式AI
随着创业市场中加盟连锁比重的增加,与加盟事业相关的法律议题也备受关注。图片=生成式AI

有人说“人类创造的最成功的模式就是加盟连锁”。考虑到加盟总部与加盟店经营者之间矛盾加剧的现状,这句话听起来可能显得陌生且不适,但从一定程度上讲是接近事实的。加盟连锁不仅是一种简单的经营方式,更是基于标准化运营系统和品牌资产的可复制商业模式,从这一点来看,它是现代资本主义创造出的最高效的扩张工具之一。

加盟连锁利用了市场上已经过验证的商品和服务模式。对加盟总部而言,可以将加盟店经营者的资本与现场能力相结合,实现快速扩张并形成规模经济。相反,加盟店经营者在降低独立创业风险的同时,可以利用品牌信赖、运营手册、物流·营销系统及培训体系,在相对稳定的商业基础上开启经营。综上所述,加盟连锁结构通过分散资本、诀窍和风险实现成长,更接近于一种相互依赖的经济伙伴模型。

事实上,观察身边可以发现,大量新开业的门店多为加盟连锁形式,且长期存活的门店中,加盟连锁的比重也较高。这是因为消费者通过品牌确保了对质量和服务的可预测性,而加盟总部通过标准化运营和供应链管理维持了统一性。

特别是餐饮及食品饮料领域的加盟连锁,正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的集中投资对象。其背景在于这些领域客户接触点多,易于品牌扩张,现金流相对稳定,且存在许多通过优化运营和改善管理,在短期内大幅提升利润的成功案例。

未来,加盟连锁在创业市场中的比重将持续增加。或许正因如此,与过去不同,加盟连锁领域的法律议题正通过媒体得到广泛报道。在这些报道中,近期最广为人知的争议点是所谓的“差额加盟金”纠纷。从判例来看,在大法院于2026年1月15日对某披萨加盟连锁A公司的判决中,由于加盟总部收取差额加盟金缺乏合同依据,且无法认定存在默示协议,法院支持了加盟店经营者返还不正当得利的请求。

另一方面,大法院于2026年1月29日对某汉堡加盟连锁B公司的判决中,考虑到根据加盟合同,若需变更价格,可通过加盟店经营者与加盟总部之间的协商进行,即便缺乏书面呈现和协商,但可以视为存在事后性、默示性的同意,因此认为加盟总部收取上调后的物品货款是正当的,从而驳回了加盟店经营者返还不正当得利的请求。上述两个判决表面上结论相反,但实际上更像是将相同的基准应用于不同的事实关系。

我们来看看韩国加盟连锁的商业结构。所谓“差额加盟金”,是指加盟店经营者向加盟总部支付的对价中,超过了适度批发价格的部分,即加盟总部指定为必需品目而收取的对价。简单来说,这就是加盟总部在供应原辅材料时收取的利润。韩国的加盟连锁过去倾向于通过这种原辅材料的流通利润和物流来获取资源。学术界和市民团体援引海外案例指出,加盟总部应通过特许权使用费(Royalty)获取收入,而加盟店经营者应通过合作社降低成本,这样才比较理想。

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也通过加强监管,规定若加盟总部的必需品目指定与加盟店保持同一性及质量管理无直接关联,则将其认定为违反《加盟事业法》并实施制裁。此外,2018年4月3日修订的《加盟事业法》施行令,要求在信息披露书中记载差额加盟金,为加盟店经营者主张差额加盟金相关法律权利奠定了基础。

加盟总部与加盟店经营者之间的矛盾正在加剧。图片=生成式AI
加盟总部与加盟店经营者之间的矛盾正在加剧。图片=生成式AI

修订后的法律、公平交易委员会的监管以及大法院的判决,贯穿的主题非常简单:不允许通过物品供应过度获取资源。特别是大法院在A公司判决中明确指出,可以证明收取差额加盟金正当性的默示协议仅在限制范围内获得承认:

○ 在加盟合同的情况下,加盟总部在信息能力或谈判力方面往往优于加盟店经营者,通常通过标准条款形式的加盟合同签署,且《加盟事业法》规定加盟总部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向加盟申请人交付载有合同主要内容的加盟合同书。

○ 综合上述情况,在加盟合同过程中,若要认定加盟总部与加盟店经营者之间存在对加盟店经营者不利内容的默示协议,必须综合考虑加盟总部与加盟店经营者的社会经济地位、签订合同的经过及整体内容、是否向加盟店经营者提供了足以表达该默示协议签署意愿的充分信息、加盟总部冒着法律不确定性或罚款等不利后果而不将协议内容写明在合同书中的特殊情况、由此给加盟店经营者带来的损失程度、交易惯例等,进行慎重判断。

那么,是否应该全盘否定加盟总部收取流通利润的行为?有没有办法确保具体合理性?在大法院对汉堡连锁B公司的判决中,基于这种问题意识,法院认为加盟总部收取上调货款是正当的。理由在于承认了加盟店经营者对货款上调存在事后性、默示性的同意。

虽然在之前的A公司判决中,法院对默示协议提出了非常严格的标准,但在B公司案件中却认可了事后性、默示性同意。这是考虑到B公司在货款上调因素和金额上与加盟店经营者进行了协商,加盟店经营者在协商过程中未提出特别异议,以及实际上存在因原价上涨等导致货款上调的事由等因素的结果。

结论是,严谨对待加盟总部收取流通·物流利润的基调将持续下去。但如果存在客观的单价计算基准,且在此过程中与加盟店经营者进行了充分且认真的协商,在法律上仍有被认定为正当的余地。核心不在于利润结构本身,而在于形成该结构的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这项工作超越了简单的法律解释,是只有在深入理解加盟事业结构并积累了处理实际现场矛盾经验后才能实现的领域。随着加盟连锁产业的不断高端化,监管和纠纷也将变得更加复杂,最终专业性的差距将转化为市场的差距。

本文由AI自动翻译。与韩语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误差。
정양훈 법무법인 바른 파트너 변호사
writer@bizhank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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