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本月6日下午7时,Bithumb全国客户中有249人平均收到了2490枚比特币。总计62万枚。按当时的交易金额(9800万韩元)计算,规模超过了61万亿韩元。虽然大部分人没有处置这些误发的比特币,但其中约有80人实际进行了抛售。虽然大部分已被追回,但问题在于Bithumb仍有125枚(约129亿韩元)比特币未能收回。其中约30亿韩元的部分,客户和Bithumb正在商讨收回方案,但其余部分由于与客户购买的其他币种混合在一起,预计收回过程将面临困难。
法律界普遍认为,Bithumb将不得不采取民事和刑事诉讼应对措施。据悉,实际上部分客户甚至不接听Bithumb方面的电话。法律界认为,虽然“刑事处罚”难度较大,但通过“民事诉讼”收回的可能性并不低。

大法院关于“比特币非财物”的判断是否会改变?
过去,大法院认为,当他人的现金被错误汇入自己的银行账户时,若擅自取出使用,则构成贪污罪。这是因为大法院认为基于信义诚实原则,双方已形成了保管关系。
但比特币则不同,它不是“现金”。针对被告人通过不明途径转入并将其卖出变现的行为,大法院在2021年曾判决其无罪(发回重审),理由是不构成贪污罪或渎职罪。针对将误汇入的14亿韩元比特币转入个人其他账户的当事人,法院判决称“虚拟资产在法律上并未被视为与法定货币相同”,因此判决无罪。
法院不将比特币视为贪污罪对象,是因为对刑法中贪污罪客体“财物”的定义。与具有物理实体的财物(现金)不同,法院判断比特币是缺乏物理实体的“数字化信息”。虽然它可以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利益,但并非适用贪污罪的财物。因为不是财物,所以无法应用保管或贪污的概念。
这与过去的股票案例类似。股票是否构成贪污罪,取决于是否发行了实物纸质股票凭证。如果有实物凭证,暗中处置将适用贪污罪;但没有实物凭证的股票,则被视为类似于比特币的财产权利。大法院在此判断下,于2023年裁定“因(临近上市)未发行股票,而被视为通过批量寄存制度等进行寄存的股票,不能成为贪污罪的客体”。不过,法律界解释称,由于上市公司的股票被寄存至韩国证券存管院,并通过账户间转账的方式进行转让,因此属于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客体。
刑事案件判例也可能发生改变
法律界认为,虽然刑事处罚的可能性较低,但通过民事途径收回是有可能的。考虑到Bithumb在随机礼盒活动中明确规定每人中奖金额为2万至5万韩元,因此中奖者本人应充分意识到这是“不当得利”。如果公司提起不当得利返还诉讼并胜诉,未返还的客户极有可能需要赔偿比特币处置时的价格。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就像股票一样,以此次事件为契机,在“刑事案件”中也有可能改变判例。这是因为近几年金融当局要求虚拟资产交易所持有实物比特币,且虚拟资产作为“易于通过交易变现的投资产品”这一概念已得到扩展。
但Bithumb误发的数千枚比特币实际上已完成售出交易,这种“寄存”概念模糊的部分仍是变量。一位处理过相关金融案件的律师预测:“由于需要确认Bithumb掌握的比特币数量与实际交易量之间是否存在差异等,在寄存的具体细节上有很多需要核实的地方,因此目前依然很难将比特币视为财物并进行刑事处罚。”但他同时表示,“不过,由于大多数投资者将虚拟币视为股票,且政府几年来一直要求虚拟资产交易所遵循等同于‘股票市场’的指导方针,因此以此次事件为契机,法院可能会改变立场,将虚拟资产视为‘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