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企业有时会做出难以仅用金钱来解释的决策。了解隐藏在这些决策背后的法律或制度,有助于更深入地理解其内幕。“实用商业法律(알쓸비법)”旨在介绍有助于理解商业脉络的线索。
有些场景用“法人必杀(法人必杀)”来形容,比“犯人必罚(犯人必罚)”更为贴切。这指的是以正义之名,对犯错方施加极度沉重的制裁。旁观者起初或许会感到大快人心,但时间一久,便会产生“有必要做到那种程度吗”的不适感。尽管如此,在现实中,由于舆论导向、监管机构的绩效压力、负责人的虚荣心以及特定政策目标的实现等各种原因,施加极端制裁的情况并不少见。
从这个角度来看,以“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为代表的《汉谟拉比法典》中的同态复仇原则,反而出人意料地具有合理性。虽然它常被认为是残酷报复的象征,但反过来看,它其实是规定了“损害多少,赔偿多少,绝不超过此限”的制裁上限。数千年前的法律,堪称今日比例原则的原型。

对违反公平交易法的企业而言,多大程度的制裁是适当的?问题在于罚款金额。垄断罚款是根据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公告,以相关销售额乘以收费标准率,再经调整后计算得出。由于计算公式是固定的,在实务中,金额本身被认为是争论较少的领域,法院也广泛认可公平交易委员会在罚款征收与否及金额上的裁量权。
然而,裁量权也是有界限的。大法院认为,投标垄断罚款不仅要与违法程度相匹配,还要与由此产生的利益规模保持平衡;若失去这种平衡,则违背比例原则,构成裁量权的逾越或滥用。这一法律逻辑在首尔高等法院的两起判决中得到了实际体现。
第一起是预拌混凝土合作社案件(首尔高等法院 2019. 9. 18. 宣判 2018누79119 判决)。三家地区预拌混凝土合作社在2015年的公用预拌混凝土招标中合谋,约定在各自管辖区域内中标,在相邻区域则充当陪标角色。公平交易委员会在下达纠正命令的同时,处以总计约70亿韩元的罚款(分别各为22亿9000万韩元、21亿3300万韩元、25亿9600万韩元)。
法院承认垄断事实,认为纠正命令合法,但撤销了罚款缴纳命令。因为垄断的利益归属于实际供货的成员企业,而合作社仅收取了分配金额的0.7%至1.0%作为手续费。即便适用最高手续费率,合作社的收益也仅为罚款的一半左右,意味着即便将收益全部没收,还需要额外支付同等数额,这在结构上是不合理的。
这些合作社本已处于当期净亏损状态,仅缴纳一次罚款就可能导致出资额被侵蚀。法院判断:“在缴纳全部罚款前,存在无法继续维持经营的可能性。”由于预拌混凝土必须在90分钟内浇筑完毕,小型企业若不通过合作社很难参与公用招标。法院认为,公平交易委员会没有充分考虑到此类合作社的固有功能及生存可能性。

第二起是PHC桩(混凝土桩)合作社案件(首尔高等法院 2020. 12. 2. 宣判 2020누44765 判决)。该合作社与17家制造商在约6年间参与了公用PHC桩招标垄断,公平交易委员会以合作社名义签署的约2733亿韩元合同全额作为相关销售额,处以39亿1000万韩元的罚款。而真正履行供货并获取利益的成员企业却未被处以罚款。
法院也撤销了此项罚款。合作社获取的利益为合同金额0.6%的手续费,约16亿1900万韩元,而罚款竟是利润的约2.4倍。罚款金额超过了资本金和盈余金的总和(19亿韩元),且处罚当时其现金性资产仅为罚款的1.95%。
法院认为,让仅收取手续费的合作社承担全部责任,而拿走大部分利润的成员企业却全身而退,这有违公平。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公平交易委员会提出的“合作社未提交财务报表,因此无需考虑负担能力”的主张做出了判断。法院认为,罚款公告仅为内部行政准则,且没有迹象表明公平交易委员会给予了充分的资料提交机会或进行了自主调查,因此不予采纳。法院还判断,处罚后允许分两年6次缴纳,与罚款金额是否过高无关。
这两起案件有共同点。尽管公平交易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将手续费结构或负担能力作为减免理由,但归根结底,利益金额和生存可能性这些核心考量是在诉讼阶段才得到妥善评估的。相当于实际获利数倍的罚款是公正的吗?向实际上没有偿还能力的经营者按照公式计算出的金额施加罚款是正当的吗?因罚款而倒闭是理所当然的结果吗?这些都是值得认真深究的问题。
最近,不仅是制裁力度,围绕制裁方式的争议也在扩大。公平交易委员会今年对面粉垄断处以了史上最大规模的6710亿韩元罚款,在造纸和制粉垄断案中甚至下达了重新制定价格的“价格重定命令”。然而,首尔高等法院在9月份接受了企业的申请,叫停了该命令的效力。在市场经济中,价格由谁、如何决定才是正当的?国家能否代替企业定价?这些问题仍存疑虑,我们有必要反思是否在太轻易地选择严厉的处罚措施。
罚款既是对违规行为的制裁,也是收回不当利益的手段。为了威慑,有时确实需要比利润更重的制裁。但是,如果制裁的大小与违规程度脱节,甚至导致企业无法存续,这就不再是恢复市场秩序,而是在抹杀市场参与者。特别是对于像只收取手续费的合作社这种合同金额与实际利润差异巨大的结构,在机械套用公式之前,必须先核实实际获利及负担能力。企业方也应从调查和审议阶段开始,积极提交财务资料和利润结构,将此作为争论焦点。
关于违规行为的适度制裁,长期以来一直被轻视。《汉谟拉比法典》中“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所传达的并非复仇的正当性,而是节制的必要性。现在,是时候深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