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消除设施危险需要不少时间。现行法律虽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对设施缺陷进行维修补强,但在实际现场,因成本或决策问题导致措施迟缓。专家指出,在维修补强完成之前,必须对危险状态进行管理,并应同时准备能够促成实际措施的支援和强制手段。
截至今年6月底,因发现重大缺陷等而成为维修补强对象的案例共有7196起。其中3377起尚未完成整改,389起已超过法定履行期限。从去年12月起,即使被指定为D、E级的设施也必须进行维修补强,但截至今年6月底,这75处设施中没有一处完成了全部整改措施。

即便在法定整改期限内,危险依然存在
《设施物安全法》规定,确认存在安全问题的设施管理主体必须采取维修补强等必要措施。典型的例子包括紧急安全检查后收到行政机关整改命令的情况,以及在安全检查和安全诊断过程中被告知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况。随着2024年底法律修订,从去年12月起,在精密安全检查或精密安全诊断中被评为D、E级的设施也被纳入了维修补强义务对象。
设施维修补强享有一定的履行期限。根据现行施行令,在收到整改命令、重大缺陷通知或被指定为D、E级后,原则上应在2年内开工维修补强,除特殊情况外,应自开工日起3年内完成。根据去年12月修订的施行令,从今年12月起,开工期限将缩短至1年内,完成期限将缩短至开工日起2年内。
然而,即便法定日期未到,危险并不会自行消失。《Biz韩国》走访了首尔麻浦区麻浦孔德市场、庆南昌原市的写字楼以及京畿道光明市的光明税务局,发现尽管这些设施是多人使用的场所,但在被判定为D、E级或发现重大缺陷后,营业、居住和办公活动仍在继续。虽然各设施采取了部分安全管理措施,但导致分级判定的根本问题尚未解决。
正因如此,有意见指出必须建立在维修补强前监管设施危险的系统。首尔研究院研究委员金钟灿(音译)表示:“由于公务员无法时刻到场巡视,可以通过安装传感器来监测倾斜度或裂缝是否增加,以此观察损伤是否加剧。修复私有财产与监控危险是两码事。对于后者,可以投入公共资源来推动相关政策。”
成本阻碍维修补强……需支援与强制并举
对于民用设施而言,成本是维修补强阶段最大的障碍。除了施工费用外,施工期间还会因停业产生损失;而像写字楼或商业街这种产权归属多人的集合建筑,就分摊费用和是否施工等问题很难达成共识。《Biz韩国》此前走访的孔德市场和昌原写字楼也都存在此类问题。

然而,对于危险程度高的设施,有必要积极利用强制手段。《设施物安全法》规定,当设施结构对公众的安全使用产生重大影响且需要紧急措施时,市长、郡守、区厅长可命令管理主体采取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拆除或疏散居民等措施。如果管理主体不服从命令,地方政府可代为采取安全措施,并根据《行政代执行法》征收相关费用。
事实上,地方政府的紧急安全整改命令有时未能及时生效。首尔麻浦孔德市场去年1月被判定为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的E级,但至今80个房间中约有一半仍在继续营业和居住。尽管管理主体并未自发停止使用,但麻浦区在事隔一年多的今天,仍未下达禁止使用的紧急安全整改命令。
大韩民国产业现场教授团教授崔明基(音译)表示:“对于发生严重安全问题的设施,可以由公共部门先投入预算进行处理再向管理主体追缴费用,或者干脆采取强制拆除等手段。鉴于民营方面常因成本问题而迟迟不动,地方政府有必要积极行使强制执行权。”
不过,仅靠强制手段也难以落实维修补强。有专家指出,对于难以负担施工费和停业损失的管理主体,必须同时准备一定的支援方案和激励措施。崔教授表示:“动不动就施压进行处罚也并非万全之策。地方政府可以提供部分补助金,其余部分由管理主体承担,或者通过税收优惠、贷款支持等方式积极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