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企业有时会做出一些仅凭金钱难以解释的决策。了解其中隐藏的法律或制度,就能更深入地理解其内幕。“有用的商业法秘诀(알쓸비법)”将为您介绍有助于理解商业脉络的线索。

在签订合约时,有时会发生预想不到的事情,导致合约条件成了束缚其中一方的枷锁。比如利率飙升、监管发生变化或原材料价格翻倍等情况。这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修改合约内容吗?结论先行,这并不容易。韩国法院对于以“情事变更”为由在事后修改合约内容持非常保守的态度。
但也并非毫无办法。基于《公平交易法》中关于禁止滥用交易地位的条款所进行的纠纷调解,可以成为现实的替代方案。大法院承认“情事变更原则”本身。即:如果合约的基础情形发生了重大变化,且在签约时无法预见,若维持原合同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或无法实现合约目的,则可以例外地解除或终止合约(大法院 2007. 3. 29. 宣判 2004da31302 判决等)。
然而,其门槛很高。大法院的立场是,即便因经济状况变动产生了损失,只要是理性的人能够预见的,就不属于“情事变更”;而且即便是在持续性合约中,仅仅因经济状况变化导致产生不利影响是不够的(大法院 2017. 6. 8. 宣判 2016da249557 判决)。此外,判例所认可的效果是“解除或终止”。想要在维持合约的前提下仅要求修改条件,难度则更大。
援引“诚实信用原则”或“禁止滥用权利”的论点也一样。法院忌讳让结论看起来像是受审判庭的主观意愿或裁量权所左右。在有明确合同条款的情况下,主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以请进行不同解读”的情况鲜少被接受。因此,律师们在看到对方的书面材料中出现“诚实信用原则”或“滥用权利”的主张时,通常会理解为“这方已经没有其他逻辑可讲了”、“实际上已经放弃这个案子了”。这是实务界坦诚的氛围。
今年3月“裁判所愿”制度实施后,确实有了不同的看法余地。因为即使是已确定的法院审判,也可以接受宪法裁判所的判断。然而,宪法裁判所去审视个别民事纠纷的合约解释属于极为例外的情况。很难期待法院的基本基调会有所改变。
问题在于“具体妥当性”。因为合约当时谁都无法预料的变化导致一方濒临破产,若此时依然只重复“合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很难说是始终正确的结论。那么,有没有不依赖裁量或随意判断,以合理标准纠正合约条件的方法呢?
其中一种方法是基于《公平交易法》中禁止滥用交易地位条款(第45条第1项第6号)申请纠纷调解。韩国公平交易调解院的公平交易纠纷调解协议会负责调解围绕不公平交易行为的纠纷,调解成立时会制作调解书。其核心在于,讨论合约条件的调整并非基于模糊的“公平”,而是建立在“是否利用优势地位给对方造成了不利”这一法律判断之上。

介绍一个案例。某开发商通过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建了一栋商业大楼,一家大型超市作为核心租户入驻。然而,由于政治圈的监管导致商业区规模缩小,项目出现了经营性问题。雪上加霜的是,利率比签约时大幅上涨,仅靠原有的租赁条件难以维持大楼运营。此外,租金支付条件被设计为根据租户的运营方式来左右租金支付与否。
房东以大型超市利用交易地位设定了不利的租金为由申请了纠纷调解。大型超市表示,无论申诉人的主张是否成立,都愿意圆满达成协议。之所以能够实现这一结果,原因很明确。如果房东倒下了,作为租户的大型超市也会失去营业基础。而且,也难以否认入驻当时的租赁条件是在多种政治考量下设定得略显破格的事实。
若是在诉讼中,可能需要敲开“情事变更”和“诚实信用原则”这两扇狭窄的大门,但在《公平交易法》的框架下,它成为了合理调整的对象。通常被视为“甲方”的房东起诉租户滥用交易地位,这一点也很独特。交易地位的判定并非依据合同书上的名称,而是根据实际的谈判能力。
当然,局限性也很明确。第一,界定民事纠纷和《公平交易法》纠纷的标准问题。要构成“滥用交易地位”,对方必须处于交易上的优势地位,在交易开始或持续阶段没有换成其他交易方的可能性,并且必须认定因已投入资本无法回收而被锁定(lock-in)的效果。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则仅为单纯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平交易法》的适用对象。第二,程序上的局限。纠纷调解没有强制力。如果对方从一开始就拒绝调解,则没有办法继续程序,那时就需要寻找民事诉讼或向公平交易委员会举报等其他手段。
尽管如此,之所以推荐这种方法,是因为已有先例,随着案例的积累,逻辑方法论正在逐步确立。同样的逻辑结构也可以在其他领域看到。《建设产业基本法》第22条第5项规定,如果承包合同内容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例如在签约后无正当理由不认可因经济情况变动而变更合同金额,则该部分无效。
釜山高等法院根据该条款,判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提高工程款”的物价变动排除特约无效,大法院在2024年通过不经审理直接驳回上诉的方式确定了这一判决(釜山高法 2023. 11. 29. 宣判 2023na50434 判决,大法院 2024. 4. 4. 宣判 2023da313913 判决)。这与以具体的法律条款作为支点,而非模糊的情事变更,属于同一逻辑脉络。
天助自助者。不要因为合同书上的条款绊住了脚就立即放弃。如果能找到符合具体案情的法律条款来建立逻辑,而不是诉诸于诚实信用原则这种模糊的呼吁,往往就能看到出路。在理论、判例和法令纷呈的当下,正是寻找那条路径的好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