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国内主要金融集团在年底子公司首席执行官(CEO)人事调整前夕,正纷纷启动经营接班程序。今年下半年,8大金融控股公司旗下共有约70家子公司需要进行CEO选任程序。由于金融监管部门对基于特定派系或人情关系的封闭式人事惯例发出了警告,各集团均对程序进行了优化,旨在扩大子公司高管候选人推荐委员会(简称“任推委”)的权限。然而,也有观点指出,鉴于控股公司在最终候选人选定过程中仍掌握相当大的影响力,此次程序改革能否真正落地见效尚存疑问。

新韩金融子公司首席执行官候选人推荐委员会(简称“子管委”)于9月21日召开会议,正式开启了子公司代表的接班程序。今年年底,新韩金融旗下有12家子公司的代表任期即将届满。涵盖领域包括新韩银行、信用卡、证券、资本、产险、储蓄银行及风险投资等。其中,新韩资产信托与新韩REITs管理(计划注销)正在进行合并,子管委推荐了现任新韩REITs管理社长林贤宇(音译,Im Hyun-woo)担任预计于2027年成立的合并法人新任代表。
新韩子管委在首次会议上表示,已讨论了扩大子公司“任推委”作用的改进方案。计划向银行任推委共享子公司接班候选人信息,并赋予任推委候选人推荐权。同时提出了将子公司代表的资格要求和评价标准具体化,并将其应用于候选人审核的计划。集团子管委负责进行候选人评审,最终推荐的候选人将经过各子公司任推委的审核后选任。
BNK金融集团的子公司CEO候选人推荐委员会(简称“子推委”)于9月30日启动了子公司代表理事的经营接班程序,并就推荐程序和日程进行了讨论。今年BNK金融旗下包括BNK庆南银行在内,证券、资产管理、储蓄银行、风险投资等7家子公司的代表任期即将结束。BNK金融子推委将通过书面审查、背景调查、经营计划发表、深度面试等程序,综合验证候选人的职业生涯、业绩、能力及经验等。程序将按照10月中旬选定初选名单、11月中旬压缩候选名单、12月中旬最终确定候选人的顺序进行。
BNK金融董事会于9月16日表决通过了改善控股公司及子公司代表接班程序的方案。内容包括赋予银行任推委常态化的候选人推荐权、参与最终面试等,旨在强化其职能。同时,加强了竞选过程的公平性。为确保候选人能充分了解公司并说明其经营构想与能力,集团将提前提供最近3年的经营现状、主要课题、战略等必要信息。此举旨在确保连不便接触公司内部情况的外部候选人也能获得相同信息,从而进行公平评价。
BNK金融解释称:“在客观验证候选人资格和能力的同时,重点缩小了候选人之间的信息差距,确保内部和外部候选人能在公平的条件下竞争。”
韩亚金融集团的集团高管候选人推荐委员会也于9月30日开启了子公司CEO经营接班程序。韩亚金融将对包括韩亚银行在内的韩亚证券、信用卡、资本、人寿保险、储蓄银行等6家子公司进行接班程序。集团任推委计划在10月底将各子公司的最终候选名单控制在3人以内,并在12月初选定最终各1名候选人,推荐给各公司的任推委。

韩亚金融也强调了扩大银行任推委的作用,并将银行任推委的意见反映在最终候选名单(Shortlist)中。具体方式为由集团和银行任推委共享候选名单,并在选定最终候选人的评估过程中,由银行任推委委员长出席并传达意见。同时,加强了候选人验证程序。在候选名单压缩的每个阶段确保至少2周以上的验证期进行审查,并对所有候选人适用统一的事前评估标准,以提高公平性。自2024年起,韩亚金融已赋予银行任推委对银行行长候选人的推荐权。即由银行任推委提交候选人及推荐理由,集团任推委再审议其是否进入候选名单。
友利金融旗下包括友利银行在内,证券、信用卡、资本、资产信托、储蓄银行、资产管理等12家子公司的代表任期均将于今年结束。友利金融近期在开启下一任行长经营接班程序的同时,也对程序进行了优化,旨在扩大任推委的作用。改变了以往由控股公司子推委推荐子公司候选人的模式,转为由子公司(银行)任推委直接推荐候选人的方式。同时强化了候选人验证程序,允许银行任推委与外部专业机构共同审查候选人,并赋予其验证候选人经营业绩的权限。
在继梁钟熙(音译,Yang Jong-hee)会长之后,近期确定KB金融部门主管李在根(音译,Lee Jae-keun)为下任会长最终候选人的KB金融,今年年底也有银行、证券、信用卡、财产保险、资产管理等10家子公司的代表任期届满。KB金融目前将子推委以“子公司代表理事候选人推荐委员会(简称‘代推委’)”的名称进行运作,由控股公司代推委推荐最终候选人,再由各子公司代推委进行审核。据悉,KB金融代推委近期也讨论了子公司代表候选人的选定标准。
金融集团在选任子公司代表前纷纷强化子公司任推委权限的背景,源于监管部门的要求。当局认为,子公司代表选任过程以集团会长和控股公司为中心,导致候选人管理流于形式且透明度不足。金融监督院院长李灿进在9月15日的任职会议上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子推委制定的子公司CEO接班程序尚不完善,子公司任推委的作用十分有限。”
李院长在9月23日与8家银行控股公司会长及银行联合会会长的座谈会上也要求:“请务必努力确保根据透明、公正的程序选任子公司代表。”并强调:“在候选人推荐、验证及选定过程中,应根据《金融公司治理结构法》及行业模范惯例的宗旨,保障子公司任推委能够充分发挥实质性作用。”
另一方面,也有意见认为制度改善与实际效果是两码事。世宗大学经营学部教授黄龙植(音译,Hwang Yong-sik)指出:“虽然理解金融监管部门的意图和改善程序的初衷,但考虑到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在现实中要减少控股公司的影响并不容易。”他进一步表示:“此外,虽然有必要保障子公司在人事过程中的自主性,但考虑到控股公司的核心职能,质疑是否应当控制其对人事的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