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zHanKook] 企业有时会做出仅凭金钱难以解释的决策。了解其中隐藏的法律或制度,就能更深入地洞察内幕。“有用的商业法律(有益秘籍)”为您介绍有助于理解商业流程的线索。

国家对特许经营(加盟)业务的介入程度究竟能到什么地步?结论先行,国家几乎无法介入业务的内容本身。但是,对于公司关于业务所“说的话”,国家可以进行充分介入。我国宪法将尊重个人与企业的经济自由和创造力作为经济秩序的根本(宪法第119条第1款)。
加盟总部销售什么菜单、以何种方式扩张门店、添加何种附加业务,原则上是公司自行决定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国家就没有依据说“那个商业模式是错的”。更根本地说,国家也不具备判断什么符合市场情况、什么在经济上是合理的这种能力。这种判断属于市场。
然而,在监管部门看来,确实存在“必须插手”的时刻。此时,监管部门首先祭出的利剑就是针对“虚假、夸大及欺骗性信息提供”的监管。因为虽然难以衡量业务的妥当性,但公司所言是否与事实不符、是否隐瞒了重要事实,是可以相对清晰地判定的。
广告本质上就是凸显优点、缩小缺点的行为。一定程度的夸大和省略是广告的属性。问题在于那些前所未有的新业务、多领域结合的业务,以及已经引发争议的业务。在这些业务中,几乎无一例外会在信息提供过程中出现问题。
假设将房地产开发业务结合到特许经营业务中。加盟总部介绍房东和施工方,甚至提供市场和商圈分析服务。创意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好。问题在于语言。在房地产开发广告中,“预期收益率”、“稳定租金收益”、“溢价”等表述被日常使用。
然而,当同样的表述传达到加盟希望者耳中时,就必须适用《加盟事业法》的尺度。《加盟事业法》禁止在缺乏客观依据的情况下夸大预期收益状况,并要求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和依据来核算预期销售额。这就是为什么直接照搬房地产开发商的语言,会引发是否遵守《加盟事业法》争议的原因。
在此基础上,还叠加了特许经营特有的情况。特许经营是大众关注度高、舆论聚焦的领域。一旦引发争议,必然会出现在新闻报道中,而报道持续发酵后,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委)便获得了介入的名分。
最典型的案例是今年9月公平委制裁的M公司事件。经营“无限续盘排骨”品牌的加盟总部M公司将特许经营与金融相结合。除了将房地产开发换成了贷款,其结构与之前的例子并无太大区别。
M公司从2018年起向加盟店主提供无息创业资金,但从2021年底改为收取利息的方式。在此过程中,先后成立了14家由会长家族持股的小额贷款公司,M公司以年2.3~4.6%的低利率向这些公司贷款。这些小额贷款公司又以年12~18%的利率借给加盟希望者和加盟店主。贷款咨询和合同实务由M公司员工负责,本息回收方式采取所谓的“物料款偿还”制,即加盟店在购买必需品(原肉)时,每箱额外缴纳一定金额。这还与店主无力偿还时由M公司代为清偿的代位清偿协议、以M公司为债权人的抵押权设定环环相扣。
2025年下半年,随着国会资料和新闻报道引发“向加盟店主放高利贷”的争议,公平委于2026年9月做出了两项制裁。一是根据《公平交易法》认定的不正当支援行为,采取了纠正命令、约104亿7000万韩元的罚款,以及对法人和会长的告发;另一项则是本文的主题——违反《加盟事业法》。
公平委的逻辑很简单。首先是提供虚假信息。M公司在信息公开书的“信用提供及介绍明细”一栏中填写了“无相关事项”。尽管实际上是通过特殊关系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和介绍创业资金,却依然那样填写。《加盟事业法》施行令规定,加盟总部在直接提供信用或进行中介时,必须在信息公开书中填写具体条件和金额。
其次是提供欺骗性信息。M公司未向加盟希望者告知小额贷款公司是其特殊关系公司、贷款利率等具体条件、加盟合同与贷款合同相互关联的事实,以及本息通过物料款偿还的结构。公平委认为,如果获悉这些事实,加盟希望者在决定是否签约或如何筹集资金时的判断可能会发生改变,因此判定其隐瞒了对合同订立和维持有重大影响的事实。结果是采取了行为禁止令、通知命令及罚款处分。据悉M公司方面已表示不服,最终结论有待观察。

值得注意的是,公平委并没有禁止“加盟总部中介创业资金贷款的商业模式”本身,也没有规定利率必须是多少。公平委关注的问题是:公司没有准确说明其背后的结构。除了这个案例,很少有案例能如此清晰地表明,即使国家无法触及业务的内容,也能对“言论”动刀。
在《加盟事业法》领域,提供虚假、夸大信息的典型类型当属预期销售额。相关案例非常多。2024年6月,某甜点品牌加盟总部在预期销售额测算书中虽然记载是按照法律规定方式测算的,但实际上将不在拟设门店所在地的其他广域自治团体的加盟店作为对比对象,因这种随意测算行为受到了制裁。
2025年7月,某牛五花品牌加盟总部为首尔江南门店和江原道春川门店提出了相同的预期销售额范围。即将全国加盟店的平均销售额直接当作了预期销售额。公平委将这两起事件均视为提供虚假、夸大信息。这不仅仅是数字的问题。今年6月初公布的某猪蹄品牌事件中,因将当时实际仅开业1家门店的状况广告为“5~6月新开16家门店”,违反《标示广告法》而受到制裁,而关于将从供应商处获得的利益在信息公开书中缩小记载的行为,则被分别定性为提供欺骗性信息受到制裁。
更严重的是民事责任。在最高法院2022年5月26日宣判的2021多300791判决案中,加盟总部任意剔除了拟设门店周边5家加盟店中销售额较低的部分门店,加入了其他门店,从而夸大了预期销售额范围的最低值。一审仅承认加盟店开业成本为损失,排除了营业损失,认为这是取决于店主运营能力或市场情况的“特别损害”。
最高法院的判断则不同。最高法院认为,加盟总部负有根据客观准确依据核算预期收益状况的注意义务,因轻信夸大的预期销售额而签约的店主,其遭受的营业损失属于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的“通常损害”。即使因为混杂了其他因素导致难以举证具体金额,法院也可以认定相当金额的损失。这意味着,填错一个数字的代价,可能会变成整个门店运营期间不断积累的赤字。况且,现行《加盟事业法》还规定,因提供虚假、夸大及欺骗性信息导致受损时,最高可赔偿损失额的3倍。
《加盟事业法》中关于虚假、夸大及欺骗性信息的监管之所以可怕,是因为其适用范围极广。这不仅仅是信息公开书的问题。在实务中,需要检查以下四点:首先,无论正式与非正式。信息公开书和预期销售额测算书自不必说,连创业说明会资料、官网和博客广告,甚至是开发人员咨询时的口头言论和信息,都可能成为“信息提供”。
其次,不分签约前后。法律不仅规范针对加盟希望者的行为,也规范针对已签约加盟店主的信息提供,不仅禁止在订立合同时,也禁止隐瞒对合同“维持”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劝导翻新、引入新菜单、续约协商时的说明也不例外。
第三,结合业务必须先进行“语言翻译”。不要直接照搬金融、房地产、平台等其他行业的语言,必须经过《加盟事业法》的标准过滤一遍。如果是特殊关系公司参与的交易,原则上首先要披露这种关系。
第四,必须怀疑“无相关事项”。信息公开书中的空白或“无相关事项”是极易导致虚假记载的地方。每当业务结构发生变化时,都必须重新核对记载项目。
国家不会告诉你哪种生意是正确的,但会一直追问公司所说的话是否属实。正在构思新业务的加盟总部,与其打磨商业模式,不如先设计好如何“说明”该业务。监管的利刃,总是始于“言论”,而非业务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