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GC绿十字(GC Biopharma)正寻求宪法法院的裁决,要求撤销最高法院关于国家预防接种项目(NIP)人乳头瘤病毒(HPV)疫苗投标串通案的“不予受理上诉”判决。针对同一投标行为,刑事审判认定不存在“限制竞争性”并已判处无罪,但行政审判却认定其存在违规,维持了20亿韩元规模的罚款处罚。GC绿十字主张,最高法院在未解释这种判断差异的情况下驳回上诉,侵害了宪法保障的审判请求权。

宪法法院于23日在首尔钟路区宪法法院大审判庭举行了GC绿十字撤销审判宪法申诉案的公开辩论。这是自今年3月实施“审判申诉”制度以来,首起提交至全体法庭审理的案件。当天,原告GC绿十字方的法律事务所“律村”与利害关系方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委)的法律代理人围绕三个焦点展开了交锋。
限制竞争性属于法律问题还是事实问题
第一个焦点是作为串通投标要件的“限制竞争性”判断的性质。限制竞争性是指经营者的共同行为是否限制或存在限制市场竞争的风险。
刑事二审法院认为,其他批发商获得疫苗供应承诺书后与GC绿十字竞争的可能性较低,且难以认定陪标行为对中标价格产生了影响,因此判处无罪。相反,行政诉讼法院则认为第三方也可以获得供应承诺书,且在投标及意向合同过程中存在价格竞争的可能,因此维持了罚款处罚。
GC绿十字方主张:“针对相同的证据和事实关系,刑事和行政审判做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这并非单纯的事实评价差异,而是规范性归纳及法律适用的矛盾。”即限制竞争性应属于法律判断范畴。
公平委方反驳称:“本案的本质并非刑事判决与行政判决结论不一致这一事实本身,而在于这种差异是否构成了应推翻原判的宪法或法律上的瑕疵。”意指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的证明标准和事实评价不同,结论无需强制统一。
大法官吴英俊(音)询问,医疗事故或公务员惩戒案件中,刑事、民事及行政审判的结论也可能不同,是否意味着这些案件都不能适用“不予受理上诉”制度?GC绿十字方回答称,本案的不同之处在于,对于这种相互矛盾的判断,最高法院甚至没有给出最基本的解释。
最高法院驳回行政诉讼上诉的程序是否合法
第二个焦点是“不予受理上诉”的合法性。“不予受理上诉”是指最高法院在审查上诉理由后,认为法律规定中不存在继续审理的事由时,无需进一步审理即驳回上诉的制度。但《上诉审程序特例法》第4条规定了重大法律违规等情形为不予受理的例外情况。
GC绿十字方主张,刑事判决与行政判决的冲突属于该法第4条第1项第5号所述的“重大法律违规”。并表示,“‘有’与‘无’是无法并存的”,最高法院理应审理这种法理上的矛盾。
公平委方反驳称:“不予受理制度并非不进行审查,而是对所有上诉理由进行核实后,认定没有必要继续审理的正当审查程序。”此外,根据第4条第3项第2号规定,若上诉理由不影响原审判决结论,则可以驳回上诉。
公平委还强调,行政诉讼原审判决是在2025年10月做出,早于刑事最高法院做出无罪确定的时间(同年12月)。“后做出的刑事判决无法追溯性地制造出此前原审行政判决的瑕疵。”不过,在行政诉讼原审宣判时,刑事二审的无罪判决确实已经存在。
大法官赵汉昌(音)向双方详细询问了不予受理的例外事由,以及在主张存在例外事由的情况下仍可驳回规定的具体关系。GC绿十字方主张若判决冲突应继续审理,而公平委则反驳称,只要不影响原审结论,驳回即为合法。

省略判决理由说明是否侵害审判请求权
第三个焦点是判决必须说明理由的义务。GC绿十字方主张,“法律听证权”(即法院应认知并考虑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也包含在审判请求权中。
GC绿十字方强调:“当事人及法律代理人完全不知道最高法院为何做出与此前刑事确定判决完全相反的结论。”并指出在存在这种相互矛盾判决的特殊情况下,法院应当给出判决理由。
相反,公平委方反驳称GC绿十字已通过上诉理由书及提交的资料获得了充分的申辩机会,“判决书中没有记载具体理由与主张在判断过程中未被考量是两码事”。现行法律允许在“不予受理上诉”的判决中省略理由。
大法官金福亨(音)询问,在刑事无罪确定后,最高法院在不给出任何解释的情况下驳回行政案件上诉,当事人是否能够接受?GC绿十字方请求宪法法院明确规定说明理由义务的宪法边界。
从疫苗串通投标到审判申诉
本案源于GC绿十字与韩国MSD签订共同销售合同的HPV疫苗“加卫苗”(Gardasil)采购投标。公平委认为GC绿十字在2017年4月至2019年1月的三次投标中,指使批发商参与陪标,于2023年8月下达了纠正命令并处以20.35亿韩元的罚款。
GC绿十字在刑事一审中被判处7000万韩元罚款,但在2024年7月的二审中获判无罪,并于2025年12月经最高法院终审确定。然而,在取消罚款的行政诉讼中,首尔高等法院于2025年10月判其败诉,最高法院也在今年2月以“不予受理”为由驳回了上诉。
本次审判的对象并非罚款本身,而是最高法院的驳回判决。即使宪法法院接受了GC绿十字的请求,罚款也不会立即被取消,而是需要法院根据宪法法院的决定宗旨重新审理。
作为“审判申诉”制度实施后首起提交至全体法庭审理的案件,此次宪法法院的判决将成为衡量宪法对最高法院“不予受理判决”的控制力度达到何种程度的重要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