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为了壮大公司,通常需要出让部分股权。这是初创企业创始人在获得投资时所必须付出的成长代价。在筹集开发资金、招募人才并拓展海外市场的过程中,投资者会随之增多。即便企业价值增长10倍,创始人的持股比例也可能缩减至一半以下。而在公司以此规模上市后,这种情况就更加常见了。
游戏公司Smilegate则有所不同。在《穿越火线》(CrossFire)和《失落的方舟》(Lost Ark)等爆款作品的推动下,Smilegate成长为大型游戏公司,但其公司股份始终由创始人权赫彬一人持有100%。这种非同寻常的所有权结构再次受到了关注。因为这正是权代表在离婚诉讼中面临2.55万亿韩元天文数字财产分割的关键原因。
首尔家庭法院于本月9日支持了配偶李某的离婚请求,并判决权赫彬(首席愿景官,CVO)向其支付Smilegate 35%的股份及650亿韩元现金。这是迄今为止已公开的国内离婚及财产分割判决中金额最大的一笔。虽然目前仅为一审判决,但若该判决最终生效,自2012年以来维持的Smilegate单一股东体制预计将发生变化。

法院评估Smilegate价值为“7.1049万亿韩元”
仅从目前100%持股的情况来看,这似乎是一家由权创始人从始至终一人拥有的公司。但其起点并非如此。两人于2001年结婚,次年Smilegate成立。创业时,权创始人的持股比例为70%,李某为30%。李某曾一度担任代表理事及登记理事。
在此后的企业成长过程中,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随着公司发展,李某的股份通过增发新股等方式被稀释,并于2010年将其剩余股份出售给了腾讯。此后,经过2012年通过控股公司进行的股份回购和重组,形成了权创始人100%持股的结构。
在此过程中,改变公司命运的游戏是第一人称射击游戏《穿越火线》。该游戏于2007年推出,2008年通过腾讯开始在中国提供服务,并在中国市场取得了巨大成功。随后加上《失落的方舟》,Smilegate确立了其拥有多个重磅热门作品的游戏公司地位。
热门作品的收益成为后续开发和投资的资金来源。但这并不能断定Smilegate仅靠内部资金完成了所有业务扩张。核心不在于资金筹措方式的全部,而在于最终的所有权结构。正因为即便在非上市状态下,权创始人也持有全部股份,且随着公司股票价值的提升,其个人资产也随之水涨船高。
实际上,企业集团的规模与总帅个人的财产是两码事。总帅可以通过控股公司或核心子公司的部分股份来控制集团。即使集团规模庞大,其中所有的股票并不等同于总帅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审理的分割对象并非公司整体资产,而是当事人持有的股票等个人财产。
Smilegate则不同。因为权创始人持有被分割对象公司的全部股份。裁判部对其持有的股票价值评估为7.1049万亿韩元。在7.3375万亿韩元的净资产中,公司股票占比约为96.8%。
当然,这并非证券市场上形成的市值或实际成交价。这是法院将非上市股票作为财产分割对象进行评估后的结果。尽管如此,被纳入分割对象的价值依然是天文数字。若将一审认定的35%比例应用到股票上,分割财产的评估额高达约2.4867万亿韩元。
从股东名册消失的配偶,为何要求分割一半?
在庭审中,配偶李某以创业初期的持股、担任管理职务的经历以及长期承担家务和育儿负担为由,要求分割权创始人持有一半的股份。然而,权创始人方面反驳称,李某并无实际出资或工作记录,不能视为共同创始人。作为初期股东和登记理事的事实,与在实际业务中的贡献度是两个不同的议题。
一审法院在承认李某初期持股、登记为代表理事以及分担家务育儿等事实的同时,对权创始人的商业能力和经营判断给予了更高评价。同时还考虑了婚后初期李某家庭提供的经济支持等因素。尽管如此,李某要求分割一半股份的请求并未被完全采纳。
不过,李某过去持有的30%初期股份被视为判断贡献度的资料,而当前的分割比例则被解读为另行判断的结果。这是因为仅凭公开资料,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李某主导了特定游戏的开发或进军中国市场。这与抚慰金也有所区别。裁判部认为双方对婚姻破裂负有同等责任,因此驳回了抚慰金请求。
鉴于大部分财产为非上市股票,支付方式也备受关注。因为即便账面上有数万亿韩元的资产,并不代表账户里有等额的现金。即使试图通过出售股票来筹集,寻找数万亿规模非上市股权的买家也绝非易事。
考虑到这一现实,裁判部判决权创始人直接转让35%的股份并支付650亿韩元现金。李某也并非立即获得等值现金,而是处于股票价值上涨则获利、下跌则承担损失的状态。因为若要套现,必须确定买家、价格及交易条件。当然,判决书上的评估价值并不保障实际成交价格。
比这更重要的是,李某将获得股东地位。对于权创始人而言,这意味着将拥有另一位共同持有公司的主要股东。这已不再是简单的财产分割,而是演变成关乎公司决策权的重大问题。
并非1/3,而是35%的隐藏价值
Smilegate今年初启动了整合控股、娱乐、RPG等核心法人的经营体制。旨在通过汇集分散的业务和资源来提高执行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判决生效并完成股份转让,将形成权创始人65%、李某35%的结构。
65%远超过半数。李某虽然获得了35%的股份,但难以直接成为代表理事或立即夺取日常经营权。然而,在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等需要特别决议的事项时,情况就大不相同了。
根据商法,修改章程需要出席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以及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如果两人行使所有表决权,且李某投出反对票,仅靠权创始人的65%是无法通过决议的。反之,结果取决于李某是否出席及如何行使表决权。分析认为,虽然35%并不意味着对所有经营事项拥有绝对否决权,但足以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力。
目前尚不清楚李某是否会长期持有这些股份、是否会积极行使股东权利或选择出售。但如果李某尝试出售,虽然达不到当初要求的半数,但鉴于其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份(足以阻断特别决议),其股权的转让价值反而可能更高。
据悉,在判决宣布后,权创始人方面将在审阅判决书后决定后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