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围绕初创企业投资的纠纷一旦闹上法庭,双方的关系就会变得非常简单。最终只剩下谁是契约当事人、谁提起了诉讼、谁承担法律责任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直接管理基金的执行合伙人(GP,General Partner)提起诉讼,作为出资人(LP,Limited Partner)似乎可以置身事外。单看合同条款,这说法并无不妥。但如果运营公共资金的大型金融公司以LP身份参与,情况就完全不同了。
最近在初创企业界闹得沸沸扬扬的OGQ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就是如此。投资者为了收回投资款,不是向OGQ公司法人,而是向创始人个人提起了诉讼。根据法院判决,目前已进入强制拍卖创始人所持公司股份的程序。然而,最近通过提交给金融委员会的资料显示,投资者之所以起诉创始人个人而非公司的背景已经浮出水面。

投资者的解释很明确。他们认为如果起诉公司,败诉的可能性较大,且可能会给GP带来背信问题,因此将身为利害关系人的代表理事列为诉讼对象。据悉,该诉讼事实也已向LP——KB证券和韩亚证券进行了报告。这意味着诉讼是在双方事先协商,或至少是默许的情况下提起的。
目前OGQ仍保有投资款,且双方正在讨论通过减资方式退还资金的方案。OGQ代表申哲浩(音译)甚至表示愿意用自己的股份为差额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只要投资者同意,公司内部是有回款途径的。即便如此,针对创始人个人的强制执行程序仍在继续。
现在的问题已不仅仅是能否收回资金,而是演变成了KB证券或韩亚证券这类大型金融机构是否真的有意愿保护创业者。这也是其他初创企业同行密切关注这两家金融机构动向的原因。
近期政府的态度也十分明确。继中小风险企业部之后,金融委员会也表示将废除在投资合同中要求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创业者等第三方承担实际连带责任的惯例。金融委目前已在新技术金融公司的初创企业投资中实施了限制第三方连带责任的示范准则,并计划积极推动《专门信用金融业法》的修订,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
在此背景下,新韩资本近期的决定备受瞩目。尽管新韩资本起诉了Urbanbase代表河真宇(音译)并在大法院胜诉,但最终决定不对其个人进行追偿。抛开新韩资本做出这一决定的背景不谈,其中依然传递出保护创业者的大义名分。
在OGQ投资纠纷中,KB证券和韩亚证券是否因为是LP就真的没有决定权或责任呢?我理解基金是由GP运营的,LP很难逐一过问具体的个别诉讼。但正因如此,LP才承载了另一种责任。那就是有义务了解自己的名字和资金究竟是如何被使用的。
大型金融机构向风险投资基金出资,不仅仅是传递资金,连同公司的名声和信誉也一并传递了出去。初创企业正是看重KB或韩亚的招牌才判断该基金的可靠性。即使合同条款令人心生不安,创业者往往也会因为“应该不至于”的想法而签字。那么,当问题发生时,真的可以用“运营是GP负责的”这一借口来推卸责任吗?
这些金融机构不会因为这单一事件就退出投资市场。未来他们还将接触无数创业者,而今天被强制收回资产的创业者,几年后也可能带着另一个成功的项目重新成为客户。作为未来仍将与那些记得自己名字是如何被使用的人们打交道的人,绝不能假装不知道那名字背后的分量。
风险投资本身就是以失败为前提的。这与银行贷款不同,正因如此才追求高额回报。如果运作成功时享受股权价值上涨的果实,失败时却将本金偿还责任推给创业者个人,那么风险投资的风险最终就全由创业者独自承担了。如果这种结构反复出现,投资者或许能变得安全,但市场却会陷入危险。在一次创业失败就要背负房产被收、股权归零甚至数十亿债务的市场里,还有谁敢梦想创业?
这并非要求一味庇护创业者,而是要区分投资与贷款。如果打着共担风险旗号进来的投资者,仅凭一个合同条款就将风险转嫁给创业者,那么这种投资与追求高息的贷款又有何异?更何况,像OGQ案例这样,投资款并非消失而是有途径收回的情况,更是如此。
法律的修订并非万能。已签署的合同、借壳转嫁责任的条款、如何监督实际运营,这些依然是亟待解决的课题。比法律更早能做出决定的,是LP。审视自己出资的基金正在发生什么,即便在法律上没有问题,若背离市场准则也要及时指出。这才是谈论ESG、谈论互助金融、谈论支持创新企业的大型金融机构应尽的应有责任。
钱投入的地方,名字也会随之而去。名字所在之处,责任也如影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