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z Hankook】据Biz Hankook采访确认,现代建设000720在以信托方式进行的整备项目中,因要求增加工程款而延误开工,最近被法院判决赔偿133亿韩元。项目实施方韩国土地信托034830在与现代建设签订规模约1205亿韩元的工程承包合同时,曾约定从特定时间起以消费者物价指数为基准调整工程款。但此后,现代建设要求的工程款增幅约为消费者物价指数上涨率的3倍,双方在僵持不下后,韩国土地信托通报解约。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第18部(审判长柳胜宇)在上个月21日就韩国土地信托针对现代建设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判决现代建设应向韩国土地信托支付132亿5500万韩元。法院判决称:“现代建设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工程开工推迟了1个月以上,根据承包合同,视为已发生解约事由。”并指出“现代建设应向韩国土地信托支付因解除承包合同而产生的预定赔偿金及相应的逾期利息”。
双方的纠纷始于大邱中区78太平商街公寓的街道住宅整备事业。韩国土地信托自2018年10月被指定为该项目实施方后,于2020年5月与现代建设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次年9月,双方签署了变更合同,将工期延长1个月,并将工程款增加了约115亿韩元。最终商定的工期为提交开工报告后39个月,工程款为1205亿韩元,签约保证金为工程款的10%。78太平商街公寓于2021年5月获得事业实施计划许可,并于2023年2月完成了居民搬迁。
现代建设在签署承包变更合同一年后的2022年9月,向韩国土地信托提出了提高工程款的要求。其理由是物价上涨、设计变更及装修材料变更等,要求在原有基础上增加488亿韩元。在增加的金额中,仅物价上涨部分就高达386亿韩元左右。此前,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约定,以2019年5月为工程款计算基准日,约定在2020年9月前不涨价,2020年10月以后至实际开工期间,则以消费者物价指数上涨率为基准协商调整工程款。
韩国土地信托自2022年10月起多次拒绝了这一增加工程款的要求,理由是现代建设要求的增额幅度超出了承包合同的范围。韩国土地信托在发送拒绝增款要求的公文时,要求现代建设履行启动拆除工程、提交拆除工程施工计划、缴纳签约保证金或提交履约保函的义务。但现代建设回绝称,如果不增加工程款,将无法履行上述义务。
现代建设要求的工程款增幅实际上远超双方约定的水平。根据承包合同,从2020年10月到现代建设提出涨价的2022年9月,双方应以消费者物价指数上涨率为基准调整承包金额,而该期间消费者物价指数上涨率仅为8.42%。然而,现代建设要求的总增额达到了原合同工程款的40%。即使仅计算其中物价上涨对应的部分,涨幅也高达32%。
最终,双方因工程款纠纷彻底闹翻。韩国土地信托于去年3月再次要求现代建设提交拆除工程计划并缴纳签约保证金或提交保函,并明确表示若同年4月前不履行,将视为无意进行施工。由于现代建设未予响应,韩国土地信托于去年10月通报解除合同,依据为承包合同中的约定解除权,以及因现代建设迟延履行和拒绝履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
韩国土地信托为追究解约造成的损失,于去年11月提起诉讼,要求现代建设按照承包合同支付预定的赔偿金。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若因承包方现代建设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签约保证金应归韩国土地信托所有。韩国土地信托主张,根据上述规定,现代建设应支付签约保证金(120亿5000万韩元)加上增值税,共计132亿5500万韩元。
法院判定解约责任在于现代建设。审判部指出:“现代建设负有开工义务,却要求超过承包合同约定的8.42%增长率,提出总工程款40%(其中物价上涨名义占32%)的增额要求,且直到韩国土地信托于2024年10月解约前始终未开工。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工期推迟1个月以上,判定已构成承包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
在本次诉讼中,现代建设主张以消费者物价指数作为物价上涨指标的合同条款无效。其理由是消费者物价指数无法准确反映实际物价上涨水平,应用该条款会导致现代建设独自承担过大的物价上涨压力。现代建设还声称,由于韩国土地信托占据优势地位,双方未能就该条款进行实质性协商。此外,还主张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及开工延迟等作为该条款前提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更,合意效力已丧失。
然而,这些主张均被法庭驳回。审判部根据双方在选定施工方过程中交换的公文等资料判断:“在签订承包合同过程中,现代建设表现出明确接受该条款的意愿,这一推断是合理的。很难断定韩国土地信托对现代建设处于优越地位,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以发包方的地位强迫现代建设将该条款纳入合同。”法庭同时认定,作为该条款前提的事实并没有发生重大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