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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会灾处罚法3年
防范重大会灾的对策,听听两大建设工会怎么说

本文由AI自动翻译。与韩语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误差。  Read original in Korean →

【Biz Hankook】今天,又有一位去工地干活的工人没能回家。在韩国所有行业中,建筑业是发生死亡事故最多的领域。为了防止因未能履行安全或健康义务而导致工人死亡的悲惨事故,我国制定了《关于处罚重大灾害等的法律》(简称《重大会灾处罚法》),并于2022年1月正式施行。然而,建筑工地上每年丧生的工人人数依然保持在三位数。为了减少建筑工地死亡事故,我国社会应该做出怎样的努力?

值此劳动节之际,Biz Hankook采访了韩国劳总韩国建设产业工会联盟政策室长李东基(音)和民主劳总全国建设产业工会联盟劳动安全保健委员长姜汉洙(音),询问了建筑工地重大会灾的预防之策。

韩国劳总韩国建设产业工会联盟政策室长李东基(左)与民主劳总全国建设产业工会联盟劳动安全保健委员长姜汉洙。摄影=朴正勋、李钟贤记者
韩国劳总韩国建设产业工会联盟政策室长李东基(左)与民主劳总全国建设产业工会联盟劳动安全保健委员长姜汉洙。摄影=朴正勋、李钟贤记者

Q. 《重大会灾处罚法》施行已过3年。期间建筑工地发生了什么变化?

李东基(李):建设工地安全管理员地位的提升可以算是一个积极的变化。曾经处于边缘地位的建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现在已成为公司的核心部门。随着企业主需要承担重大会灾的责任,他们开始听取以往因成本问题而被忽视的安全管理员和安全管理部门的意见。但问题是,由于现行制度在事故发生时只审查文件,导致安全管理工作流于书面化。安全管理员们纷纷表示,他们被堆积如山的文件压得喘不过气,根本没有时间去现场检查。为了让他们能真正去现场关注安全,有必要取消不必要的文件书写工作。

姜汉洙(姜):将重大会灾的责任扩大到企业主,使总部层面对安全的关注度提高,这是一个积极的变化。建筑工地的总承包商开始整顿总部组织体系,并制定计划以降低现场灾害风险,开始投入精力进行检查。然而,观察近期对违反安全义务导致重大会灾的企业主的处罚情况,大多仅停留在判处缓刑或罚款的水平。应当对违反《重大会灾处罚法》的企业主给予强力处罚,引导他们营造安全的施工环境。

韩国劳总韩国建设产业工会联盟政策室长李东基在上月29日讲述根除重大会灾的对策。摄影=朴正勋记者
韩国劳总韩国建设产业工会联盟政策室长李东基在上月29日讲述根除重大会灾的对策。摄影=朴正勋记者

Q. 建筑工地的年度死亡人数依然处于三位数,居所有行业之首。现行安全制度中是否有无法正常运作的环节?

姜:是工人的“停止作业权”。即使工人判断存在发生工业灾害的紧迫危险,也会担心受到不利待遇而无法及时行使停止作业权。如果工人在公司认为“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提出行使停止作业权,有时会陷入被解雇、受惩戒或因妨碍业务而面临民事及刑事诉讼的境地。必须提高该权利的有效性,让工人能够毫无顾虑地及时行使停止作业权。似乎还需要制定规定,处罚那些对行使正当停止作业权的工人进行报复的企业主。社会需要转变观念,认识到处理工业灾害的成本远高于预防成本。

李:目前,许多建筑工人在意识到危险后,也会因担心受到不利待遇而不敢行使停止作业权。大型工程现场还好,但在300亿韩元以下的中小型工地上,一旦说要行使停止作业权,就会面临“滚出工地”的氛围,连想都不敢想。建筑公司担心工人滥用停止作业权,如果能采用“由监理方审查工人所察觉的风险”这种方式来行使该权利,或许可以弥补双方的担忧。建筑工地的风险,一线劳动的工人最清楚。

工人(劳动者)的停止作业权是指在有发生工业灾害的紧迫危险时,工人可以停止作业并撤离的权利。作为《产业安全保健法》保障的工人权利,工人在行使停止作业权时,必须立即向现场管理监督人员报告。管理监督人员接到报告后,必须采取安全和卫生方面的必要措施;企业主不得对正当行使停止作业权的工人进行解雇或其他不利待遇。但是,目前尚无规定处罚那些对行使停止作业权的工人进行不利待遇的企业主。

民主劳总全国建设产业工会联盟劳动安全保健委员长姜汉洙讲述根除重大会灾的对策。摄影=李钟贤记者
民主劳总全国建设产业工会联盟劳动安全保健委员长姜汉洙讲述根除重大会灾的对策。摄影=李钟贤记者

Q. 为了防范建筑工地重大会灾,还有什么制度需要引入?

李:工程金额50亿韩元以下的现场也需要配备安全管理员。去年,在建筑工地丧生的工人中,约70%发生在50亿韩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中,而这些场所目前尚无强制要求配备安全管理员的义务。此外,建筑工地死亡事故的头号原因实际上是最容易预防的“坠落”。如果现场有检查基本安全设备或装置的安全管理员,建筑工地的灾害将大大减少。另外,随着《重大会灾处罚法》的实施,对安全管理员的需求增加,导致用工短缺问题日益严峻。政府必须同时提供支持,以解决安全管理员的人力短缺问题。

建筑工地配备安全管理员的义务仅限于工程金额50亿韩元以上的施工现场。根据《产业安全保健法》施行令,执行50亿韩元以上工程的建筑工地企业主,必须配备辅助企业主或安全保健管理负责人、指导监督人员并提供建议的“安全管理员”。法律规定的安全管理员人数随工程金额的增加而增加,从1人(50亿~120亿韩元)到11人以上(1万亿韩元以上)不等。但对于50亿韩元以下的营业场所,目前还没有配备安全管理员的强制义务。去年,在工程金额不满50亿韩元的现场丧生的工人达181人,占全体建筑业死亡人数的66%。

姜:有必要重新规定发包方在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事实上,影响建筑工地安全的最根本变量是工程周期和工程造价。需要规定各工序确保安全所必需的最低工程周期和造价,并制定规制,要求在发包时予以遵守。如果为了以低成本、快速完成工程而发包,越往分包企业走,关注安全的余力就越少。遗憾的是,规定总承包商责任的《重大会灾处罚法》中遗漏了发包方部分。有必要通过修订《重大会灾处罚法》或单独制定《建设安全特别法》,建立关于安全的发包规章。

本文由AI自动翻译。与韩语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误差。
중대재해처벌법 3년
차형조 기자

건설·부동산 시장과 재계 이슈를 취재합니다. 열린 마음으로 듣고 정확하게 쓰겠습니다.

cha6919@bizhank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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