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在全球通信设备市场,硬件和软件实际上像一个产品一样运作。但在税务问题上,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因为设备内载软件的费用究竟是单纯的“商品价格”,还是高精尖的“技术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将直接决定完全不同的征税方式。
最近,法院在一场涉及瑞典通信设备巨头爱立信韩国法人与韩国国税厅之间高达140亿韩元规模的税务诉讼中,判决国税厅胜诉。这也预示着,通信设备行业内关于“设备销售”与“技术使用”界限划分的讨论将重新点燃。

“至少要教一年才能熟练”…不仅是商品,更是“技术诀窍”的集合体
首尔行政法院第6部(审判长罗珍伊)在上月27日对爱立信合作伙伴韩国(爱立信韩国)针对驿三税务署提起的“取消法人税征收处分”诉讼中,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求。爱立信韩国的前身是LG电子066570与瑞典爱立信总部各出资一半成立的“LG爱立信”,作为国内通信市场的中坚力量,在业内占有重要地位。后来,随着爱立信持股比例上升、LG电子持股下降,公司更名为“爱立信LG”。目前,爱立信总部持有75%的股份,LG电子持有25%。
案件的起因在于爱立信韩国的软件销售结构。韩国法人从瑞典总部(Ericsson AB)获得3G、LTE、5G网络设备配套软件,并向SK电讯017670、KT030200、LG Uplus032640等国内通信运营商销售。爱立信韩国将其定义为“商品购买款”,因此未进行源泉扣缴;但国税厅认定该款项属于“技术使用费”,进而追缴了总计148亿4208万韩元的源泉扣缴法人税(含加算税)。
本次诉讼的核心争议在于:该软件是单纯销售的产品,还是基于技术和诀窍使用的许可(License)。爱立信在法庭上辩称:“公司软件只是随通信设备一同销售的标准化商品”,并主张并未从总部接收过技术转让,但法院未予采纳。
首尔行政法院判定:“该软件难以视为面向不特定多数人销售的成品,使用方法本身需要高深技术,必须配套相关培训。考虑到韩国法人还需要负责软件的维护、管理、故障修复及更新等技术支持,很难将其视为具有通用性的商品。”
法院关注了通信设备软件的结构和使用方式。该软件由多种功能(Feature)组成,采取由运营商根据需求选择并激活的方式供应。价格也根据功能组合的不同,从数亿到数十亿韩元不等。

软件的安装与运营也需要相当专业的技术支持。在售出设备前,需与运营商客户进行设计协商(CDR),仅产品说明书的容量就达9.6GB左右。实际设备的安装和运营也多由爱立信韩国的工程师完成。爱立信韩国的员工为了软件运行和技术支持,需在瑞典总部研究所接受在职培训(OJT),并将其再次传授给国内运营商的工程师。爱立信相关员工在税务调查过程中曾陈述:“我们的设备比家电复杂得多,客户公司的工程师至少要教一年才能熟练操作。”
合同结构也与单纯的产品销售有显著差异。合同中使用了“许可授予(License Grant)”而非“销售”一词,并赋予了运营商非独占性、不可转让的使用权。法院还考虑到软件是长期研发积累的“技术诀窍”结晶。事实上,爱立信集团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每年将营业额的14~18%(按当前汇率折合约5万亿~6万亿韩元)投入到研发中。
法庭综合上述因素判定,相关软件交易并非单纯的商品进口,而是支付技术与诀窍的使用代价。
通信设备行业征税标准争议凸显
本次判决的争议焦点与通信设备行业特有的业务结构密切相关。2010年成立的爱立信韩国已稳居国内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市场主要设备供应商地位。业内评价称,这是跨国通信设备企业将核心技术留在总部,由当地法人负责设备供应和技术支持的业务结构,在韩国合资形式中得到体现的典型案例。
法院认为,通信设备并非单纯的硬件产品,而是结合了网络运营技术和软件功能的复合技术产品,因此将设备销售与技术使用解释为实际上同时进行的过程。
业界预测,此次判决可能会重新引发关于在通信设备行业内如何界定硬件销售与技术使用界限的讨论。在通信基础设施设备日益向软件中心化转型的背景下,设备价格与技术使用费的区分将直接关系到税务问题。
爱立信韩国方面对于此次判决相关的询问,表示暂无进一步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