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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集团副会长郑源柱推翻“业务倾斜赠与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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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zHankook】据BizHankook采访获悉,中兴集团副会长郑源柱(大宇建设047040会长)针对税务部门对其征收“业务倾斜(向内部关系企业输送业务)赠与税”一事提起诉讼,在二审中推翻了一审判决,获得了胜诉。税务部门认为,郑昌善会长作为最大股东的中兴建设,其旗下子公司将竞标获得的公共用地转卖给郑源柱副会长掌控的中兴土建子公司,并委托中兴土建进行施工,这种迂回方式属于向内部企业倾斜业务。因此,税务部门适用实质课税原则,对郑副会长征收了赠与税。

据确认,中兴集团副会长郑源柱(图)针对税务部门征收“业务倾斜赠与税”的处分提起的诉讼中,二审推翻了一审结果,获得胜诉。图片=大宇建设提供
据确认,中兴集团副会长郑源柱(图)针对税务部门征收“业务倾斜赠与税”的处分提起的诉讼中,二审推翻了一审结果,获得胜诉。图片=大宇建设提供

光州高等法院(审判长杨英熙)于上月23日针对郑源柱副会长要求取消约42亿韩元业务倾斜赠与税处分而向北光州税务署长提起的诉讼,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定郑副会长胜诉。裁判部判决称:“取消被告于2020年10月向原告作出的2013年归属赠与税4亿韩元、2014年归属赠与税23亿韩元、2015年归属赠与税14亿韩元的各项征税处分。”

对郑源柱副会长征收的“业务倾斜赠与税”产生于中兴建设子公司与中兴土建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中兴建设旗下的开发公司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将从韩国土地住宅公社等处竞标获得的共同住宅用地转卖给了中兴土建旗下的开发公司。中兴土建旗下的开发公司受让这些公共用地后,与关联施工单位中兴土建签订施工合同,开展住房开发项目。中兴建设的最大股东是郑昌善会长,而中兴土建的最大股东是郑会长的儿子郑源柱副会长。当时,中兴土建持有其子公司50%以上的股份。

税务部门将此类交易视为迂回的业务倾斜。根据《继承税及赠与税法》,若法人的销售额中来自与支配股东有特殊关系的法人的比例超过一定限额,则该部分销售额被视为向支配股东赠与,从而征收赠与税,即所谓的业务倾斜赠与税。此举旨在防止特殊关系法人通过集中输送业务提高特定法人企业价值,进而增加支配股东财富的变相赠与行为。北光州税务署依据实质课税原则,于2020年10月向郑副会长征收了总计42亿韩元的业务倾斜赠与税。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根据经济实质而非外在形式进行征税。为防止不正当地获得税收优惠,若通过第三方间接手段或涉及两项以上交易,可根据《国税基本法》认定为当事人直接交易,或视作连续性单一交易。税务部门认为郑副会长通过多阶段交易或迂回交易逃避赠与税,因此将中兴集团的交易重新界定为中兴建设子公司直接向中兴土建委托施工。

郑源柱副会长若让中兴土建与中兴土建子公司交易,比与中兴建设子公司交易更能减少赠与税。因为根据当时的《继承赠与税法》,在计算业务倾斜赠与税时,受惠法人与持股50%以上的特殊关系法人之间产生的销售额可扣除。虽然中兴建设子公司与中兴土建之间的交易会被纳入计算赠与税的基准销售额中,但中兴土建子公司与中兴土建之间产生的销售额则会被排除在外,从而减少了相应的赠与税。

郑源柱副会长方面质疑税务部门适用的实质课税原则,于2022年7月提起取消赠与税处分的诉讼。其主张,作为赠与税征收对象的交易中,实际开展开发项目的主体是受让公共地的中兴土建子公司,项目产生的开发收益和风险也均归属于该子公司。郑会长方面主张,该交易的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一致,不属于可适用实质课税原则的情况,税务部门强制适用该原则进行征税属违法行为。

在一审中,郑源柱副会长方败诉。一审裁判部认为“上述交易的形式和过程从一开始就是为达到避税目的,其实质等同于中兴建设子公司与中兴土建直接签订施工合同”,驳回了郑副会长的全部诉求,认为适用实质课税原则是合法的。

然而,二审法院认为税务部门不应适用实质课税原则,支持了郑源柱副会长的诉求。二审裁判部判决称:“该案件交易属于合法节税领域,不能视为通过捏造与经济实质不符的非理性外观来不正当避税的行为。由于无法在适用实质课税原则后否认转卖合同与施工合同,并将其重构为转卖开发公司与中兴土建之间的单一施工合同,因此基于此前提作出的各项处分属违法,应予以撤销。”

另一方面,北光州税务署对二审判决不服,于13日向大法院提起上诉。中兴集团相关人士就此次判决表示:“这是郑副会长的个人诉讼,公司层面难以对相关提问作出回应。”

本文由AI自动翻译。与韩语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误差。
단독
차형조 기자

건설·부동산 시장과 재계 이슈를 취재합니다. 열린 마음으로 듣고 정확하게 쓰겠습니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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