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确认在造成数千亿韩元损失的Optimus基金事件中,首例认定金融公司负有多方赔偿责任的判决,在二审中已被推翻。在GC绿十字Wellbeing234690向基金销售方NH投资证券005940、信托管理人韩亚银行、事务管理公司韩国证券托管院提起联合索赔的诉讼中,与一审认定三家被告均有责任不同,二审认为信托管理人无需承担责任。由于NH投资证券一直主张韩亚银行和证券托管院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次截然不同的判决引起了广泛关注。

首尔高等法院民事第16庭于2025年12月18日对原告绿十字Wellbeing向被告NH投资证券、韩亚银行、证券托管院提起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诉讼作出二审判决,判定韩亚银行无赔偿责任。这一结果推翻了一审中首次在Optimus事件中认定销售方、信托管理人及事务管理公司负有多方赔偿责任的判决。
法院判令NH投资证券与证券托管院共同向绿十字Wellbeing赔偿约10亿韩元及利息,属于原告部分胜诉。另一方面,法院撤销了一审中针对信托管理人韩亚银行的败诉判决,并驳回了绿十字Wellbeing向韩亚银行提出的全部赔偿请求。
Optimus事件是指2020年发生的大规模基金赎回中断事件,受损金额超过5000亿韩元。Optimus资产运营前代表金在贤等人自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以投资公共机构应收账款为名募集了超过1万亿韩元的资金,并将其用于收购不良债权和以新债还旧债等用途。金前代表因诈骗嫌疑已被判处有期徒刑40年。
NH投资证券是Optimus基金的最大销售方,销售占比超过80%。韩亚银行作为受托方负责保管和管理基金投资资金,证券托管院则与Optimus资产运营签署委托合同,负责基金相关的会计处理业务。
作为Optimus基金投资方的绿十字Wellbeing于2021年12月提起诉讼,要求NH投资证券、韩亚银行、证券托管院连带赔偿全部投资款20亿韩元。一审判决三家被告公司共同向绿十字Wellbeing赔偿约投资额一半的10亿9386万韩元。
一审法院将Optimus事件视为Optimus资产运营欺骗投资者和金融机构、诈骗巨额资金的案件。法院认为,尽管要求投资巨款的绿十字Wellbeing转嫁损失责任不合理,但NH投资证券、韩亚银行、证券托管院这三家公司在金融市场未尽到应尽职责,责任重大。
法院指出:“该事件之所以没有止步于简单的投资诈骗,而是演变成大规模金融事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NH投资证券、韩亚银行、证券托管院未履行资本市场法所赋予的各自职责,从而导致了相互作用。正因如此,绿十字Wellbeing作为投资者未能享受到应有的保护福利。”

然而,二审法院的判断有所不同。法院认为,根据《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相关法律》(简称资本市场法),作为私募股权基金信托管理人的韩亚银行,对受益人无需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及忠实义务。法院依据特例规定——资本市场法第249条之8等条款,判定韩亚银行除了对基金资产评估的公正性及基准价格计算的适当性负有确认义务外,对运营公司的运营指令没有监视义务。法院还明确指出,由于没有对投资说明书和资产运营报告适当性进行监视和确认的义务,因此也没有为此获取资料的权限。
法院判决称:“资本市场法排除信托管理人的运营监视义务,旨在促进监管放松和市场活力。不能违背法规强行要求其承担监视义务。”因此判定韩亚银行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与一审认同多方赔偿不同,二审免除了信托管理人的责任,未来诉讼的最终结果及其影响备受关注。因为NH投资证券虽已完成对普通投资者的赔偿,但一直主张韩亚银行和证券托管院也应负责,并对这两家公司采取了民事和刑事手段。
2021年5月,NH投资证券以涉嫌诈骗协助、违反资本市场法协助等罪名向检方举报了韩亚银行和证券托管院,但检方于2025年2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NH投资证券随后也提起了损害赔偿等民事诉讼。2021年10月,针对韩亚银行、证券托管院、Optimus资产运营等提起了百亿韩元规模的索赔诉讼。该诉讼历时四年多仍未出一审结果。2025年6月,在Nexen提起的Optimus基金投资款返还诉讼中,法院也仅认定了销售方的责任。此次判决将对NH投资证券正在进行的赔偿诉讼产生何种影响,备受瞩目。
另一方面,NH投资证券就此判决回应称:“尊重法院的判断,但公司将为维护自身利益竭尽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