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LG电子066570在针对台湾LCD(液晶显示器)面板制造商提起的数百亿韩元规模损害赔偿诉讼的二审中胜诉。这是自2014年提起诉讼以来时隔12年,也是一审判决约2年后的结果。法院认可了台湾企业因价格串通行为(卡特尔)给LG电子造成的损失,判决赔偿约282亿韩元的赔偿本金,并加上10多年来累计的266亿韩元延滞利息。

持续12年的赔偿诉讼,二审再次确认“台湾企业负有赔偿责任”
首尔高等法院于本月14日,针对LG电子及其六家海外法人(中国南京、波兰姆瓦瓦、美国、印度尼西亚、波兰弗罗茨瓦夫、俄罗斯)向台湾LCD制造商友达光电(AUO)和瀚宇彩晶(HannStar)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二审判决原告部分胜诉。
审判部认定台湾企业应向LG电子支付的赔偿额为:友达光电249.44亿韩元,瀚宇彩晶32.5亿韩元。此金额不含2007年左右开始产生的延滞利息。若计入延滞利息,两家公司需支付的金额合计为赔偿本金约282亿韩元加上约266亿韩元的利息,规模达548亿韩元。
不过,赔偿认定范围较一审有所缩减。此前在2023年11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损失额的70%责任,但此次二审将其下调至60%。因此,赔偿本金较一审(分别为约291亿韩元、37.9亿韩元)有所减少。
此案起因可追溯至2000年代初期。从2001年至2006年,韩国、台湾、日本的主要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TFT-LCD)制造商通过每月在台湾举行的所谓“水晶会议”,召开双边及多边会议,就LCD面板产品的价格和产量达成共识。
据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调查显示,台湾企业在会上通过设定LCD面板价格底线或调节供应量的方式进行价格串通。当时市场由三星电子005930和LG电子等韩国企业主导,但作为后起之秀的台湾企业凭借供应网络和价格竞争力不断扩大市场份额。

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于2011年12月查获上述串通事实,并下达纠正命令,同时处以总计1940亿韩元的罚款。随后,LG电子以“因不正当共同行为导致以高价购买面板遭受损失”为由,向五家台湾企业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其宗旨是由于串通行为导致中标价格偏高,造成的损失即为串通与不串通时预期的价格差额。在诉讼过程中,除友达光电和瀚宇彩晶外,对其他企业的诉讼均已撤回。
友达光电和瀚宇彩晶在2023年12月一审判决后立即提出上诉,LG电子也对此提交了上诉状。
曾主张“诉讼时效已过”,但遭法院驳回
首尔高院引用一审判决指出,“被告通过持续的会议,讨论维持和提高TFT-LCD主要产品价格,并就主要产品的最低目标价格、宣传量及价格信息交换等进行共同行为,不当减少或限制了竞争”,并判决其“违反公平交易法”。
此次二审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因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在受害者知晓损失及加害者之日起3年内,或在非法行为发生之日起10年内行使。
台湾企业主张,“在美国法院确定有罪判决的2009年,或欧盟作出制裁决定的2010年左右,原告已足以知晓其违法性”,因此诉讼时效已过。其逻辑是,对已过去10多年的事件追究责任是不合理的。
但二审审判部未接受该主张,称“友达光电在美国刑事程序中拒绝认罪协议,坚持主张无罪并持续进行法律斗争,在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调查及行政诉讼阶段也始终否认合谋的存在及其对竞争的限制性”。审判部指出,在企业对违法性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很难认为LG电子已具体认识到损失的发生。
审判部继而判定,“应视为对共同行为的法律评估不确定性消除之时,即韩国行政诉讼判决确定时,诉讼时效才正式开始”。这明确了在全球卡特尔案件中,若加害企业否认嫌疑并进行法律争执,受害企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可相应延长。

两家台湾企业还主张,由于自身是台湾法人且证据资料也在台湾,应在当地法院审理;或者声称LG电子作为串通企业之一LG Display的大股东及母公司,属于加害者而非受害者。
对此,审判部基于国际私法关于国际管辖权的条款驳回了上述主张,称“由于争议事项及当事人与大韩民国具有实质性关联,韩国法院对本案拥有国际管辖权”。并补充道:“仅凭被告提出的情况,不能断定作为独立于LG Display开展经济活动的法人LG电子,在串通行为中应被视为同一行为主体。”
本案自2014年1月受理诉状后,到一审判决出炉历经9年10个月,直至二审结果共耗时12年。审判部此前解释称,由于国际管辖权问题、庞大的证据资料分析、被告方的程序性异议等原因,审理过程被拉长。
此次判决是国内需求企业针对全球零部件供应链中发生的串通行为追究责任并获赔的案例。虽然二审中赔偿比例略有下调,但被评价为重申了台湾制造商对非法行为负有赔偿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友达光电和瀚宇彩晶方面是否会不服判决向大法院提出上诉备受关注。
LG电子相关人士就此判决表示:“这是因台湾面板企业的价格串通导致显示器及电视等出口竞争力受到打击,从而于2014年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于诉讼程序尚未完全结束,目前难以发表具体立场。”